编号:2025030517062867725浏览数:3248
朱柏润
2025-03-05 17:06:28
本人自2023年10月1日在中利兴安盟牧场工作,至2023年12月13日离职。 期间公司未正常履行社保缴纳义务,个人缴纳部分公司予以扣除,未实际缴纳,也不予退还。 截止2025年3月,公司尚未结清本人在中利(兴安盟)牧业有限公司12月份工资5084.81元。 在职期间,公司购买相关物品进行费用垫付、检测样品邮寄费用垫付合计1410元。在职期间相关报销审批流程已全部处理完毕,但实际费用并未给予报销。
已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