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长信箱
姓名: | 何女士 | ||
标题: | 咨询公租房申请 | ||
内容: |
您好,请问兴安盟公租房申请流程是什么,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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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 |
2021-11-27 11: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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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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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您好,兴安盟公租房保障实行属地管理,因此住房保障具体实施主体是6个旗县市,各旗县市根据房源数量、收入水平、市场租金水平、保障对象情况制定适合本旗县市的实施细则,因无法与留言人沟通,无法确定其申请公租房地区,本次暂以盟府所在地乌兰浩特市申请公租房程序予以解答,如留言人想了解全盟其他旗县申请公租房要求,请等录各旗县政府网站中政务公开信息查询相关信息。
根据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浩特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乌政办发[2012]33号)申请享受本市保障性住房配租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年收入符合本市确定收入标准的,廉租住房配租 对象为最低(低收入)收入标准;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为中等偏下收入标准;经济适用住房配租对象为中等收入标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人均收入的80%); 2、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 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低于我市人均住房面积80%以下; 3、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实 际居住三年以上; 4、申请购买补贴出售的廉租住房必须符合本市廉租住房保 陈条件并纳入保障范围的家庭,享受最低住房保障家庭购买力不足经市民政部门确认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购买 5、符合条件的革命伤残军人、烈属、残疾、优抚家庭优先保 障 6、符合条件三无人员没入住公办福利院的,享受租赁补贴,不可以承租、购买廉租住房; 7、符合条件单身家庭必须年满35周岁以上(提供未婚证明),残疾人、孤儿的监护、赡养、抚养、抚养人无住房的可适当放宽政策,但年龄必须控制在法定婚姻年龄以上; 8、作为家庭成员已经享受实物配租,分户后不再受理住房保 障申请: 9、夫妻婚姻维系期间已经享受实物配租,离婚后不再受理住 房保障申请。 经办人:孟德军 ,联系电话:0482-8266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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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时间: | 2021-12-01 10:41: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