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长信箱
姓名: | 崔东泽 | |||||||||||||||||||||||
标题: | 兴安盟取暖费收费标准 | |||||||||||||||||||||||
内容: |
想咨询一下兴安盟地区对于民用住宅室内取暖费收费标准,特别是对于层高高于3米的特殊户型收费标准,需要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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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 |
2022-12-07 20: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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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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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你好,你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兴安盟取暖费收费标准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2021版)〉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1170号)规定,集中供热出厂和销售价格定价权限已授权至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联系人名单如下。
目前,按照《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房屋超高供热收费有关事宜的答复意见的通知》(兴发改价费字〔2021〕21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2011版)》规定,没有对房屋超高收取超高供热收费的相关规定,现行供热收费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2022版)》规定,房屋建筑层高超过标准层高的,可以参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增收一定比例的热费,具体办法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我盟尚未制定收费标准,待收费标准正式制定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经办单位:兴安盟发改委 经办人:刘凡 联系电话:0482-82697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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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时间: | 2022-12-09 16:45: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