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兴安盟行政公署 关于公布兴安盟本级权责清单(2021年)和 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 | |
索引号:01152200/2021-00305 | 发文字号:兴署发〔2021〕78号 |
发文机构:兴安盟行政公署 | 主题分类:4530061 |
概述:兴安盟行政公署 关于公布兴安盟本级权责清单(2021年)和 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1-11-04 | 有效性:1 |
兴安盟行政公署 关于公布兴安盟本级权责清单(2021年)和 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摸清我盟行政权力事项底数,按照工作要求,盟行署梳理编制了盟本级2021年权责清单,同时确定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现将《兴安盟本级权责清单(2021年)和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盟本级保留和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一)保留事项:盟本级34个部门(单位)共保留行政权力7160项。其中:行政许可201项、行政确认58项、行政奖励71项、行政给付22项、行政检查966项、行政处罚5490项、行政强制225项、行政裁决6项、行政征收1项、其他行政权力120项。
(二)下放事项:决定下放到旗县市的行政权力事项共370项。其中:行政许可16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奖励4项、行政给付3项、行政检查1项、行政处罚335项、行政裁决1项,其他行政权力9项。执法重心下移事项共132项。上述事项行使层级由盟本级调整到旗县市,请旗县市组织各相关部门做好承接工作,将上述事项列入本部门权责清单,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三)调整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等4项行政权力从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调整回原主管部门,请相关部门做好承接工作。
二、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行使行政权力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行使行政权力,对保留的行政权力进一步优化流程,压减办理时限,规范自由裁量权。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同时,要加强对旗县市的业务指导,确保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规范运行。
三、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
(一)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8号)要求,盟本级权责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以及职能职责调整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建立运行监督机制。行政权力的运行要置于有效监督之下,建立完善权责清单运行监督机制,加强对权责清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
(三)建立公开公示机制。各部门权责清单要及时在自治区政务服务网(兴安盟)和本部门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
2021年11月2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文电科2021年1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