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

来源:盟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1-11-26 08:37:20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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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财政局、旗(县、市、区)财政局,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指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予以公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今后,各盟市、旗县(市、区)不再另行制定《集中采购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12月28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1月22日印发

  附件

  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序号

编码

采购类别

采购品目

采购规则

备注

(一)货物类

1

A020101

计算机设备

服务器

A02010103

电子卖场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4

电子卖场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5

电子卖场

2

A02010601

打印设备

喷墨打印机

A0201060101

电子卖场

激光打印机

A0201060102

电子卖场

针式打印机

A0201060104

电子卖场

3

A02010604

显示设备

液晶显示器

A0201060401

电子卖场

4

A02010609

图形图像输入设备

扫描仪

A0201060901

电子卖场

5

A020108

计算机软件

基础软件

A02010801

 

信息安全软件

A02010805

 

6

A0202

办公设备

复印机

A020201

电子卖场

投影仪

A020202

电子卖场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4

电子卖场

LED显示屏

A020207

电子卖场

触控一体机

A020208

电子卖场

碎纸机

A02021101

电子卖场

7

A0203

车辆

乘用车

A020305

 

客车

A020306

 

8

A0204

机械设备

电梯

A02051228

 

9

A0206

电气设备

不间断电源(UPS)

A02061504

电子卖场

空调机

A0206180203

电子卖场

10

A06

家具用具

床类

A0601

2021年1月起执行A06家具用具全部品目。

台、桌类

A0602

椅凳类

A0603

沙发类

A0604

柜类

A0605

架类

A0606

11

A09

办公消耗品

复印纸

A090101

电子卖场

(二)服务类

12

互联网接入服务

C030102

2021年1月起执行

13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C050301

电子卖场

14

车辆加油服务

C050302

2021年1月起执行

15

印刷服务

C081401

电子卖场

16

物业管理服务

C1204

电子卖场

17

机动车保险服务

C15040201

2021年1月起执行

18

云计算服务

2021年1月起执行

  备注: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目录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自治区本级100万元,盟市级80万元,旗县级60万元。

  四、电子卖场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已经明确采购规则电子卖场采购的,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可直接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30万以上的,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采取网上竞价、询价等方式采购。暂未建设电子卖场的盟市、旗县(市、区)仍按原方式执行,后续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划接入。

  五、小额零星采购限额标准

  各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电子卖场满足不了紧急需求的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可按单位内控制度直接办理和实施采购,及时在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部门集中采购

  自治区财政厅不再制定统一的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按照“谁采购 谁负责”的原则,由自治区各主管预算部门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结合自身业务和行业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并事先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后实施。

  七、紧急采购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非采购人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或来不及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由采购人按照采购需求直接完成采购并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八、续期采购

  针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预算有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九、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各单位要依据集中采购目录,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本着“同步编制、分类编制、节俭编制、应编尽编”的原则,编制好本年度的政府采购预算。

  十、严格依法采购

  凡不依据政府采购预算实施采购的,或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擅自采购、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新建、改建、扩建类工程,进口机电类产品,不再纳入政府采购范畴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涉密项目采购严格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本目录自2020年1月起执行。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集中采购目录》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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