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公安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2019年5月15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现将兴安盟公安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公布。本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共六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一、总体情况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盟委、行署的部署安排,兴安盟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紧紧围绕着力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管理、完善平台建设、强化政策解读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主动公开情况。一是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切实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健全信息检索内容设置,添加概述信息,编制分类方式、索引号,便捷查找途径,主动做好服务群众工作。二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对群众关心关注、涉及百姓利益的政府信息、重大决策、人大政协提案议案等及时主动公开结果,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三是探索通过定期开展问卷调查的方式,主动问需于民,突出服务实效,全年共开展调查问卷1次、意见建议征集1次,为开展好政务服务工作提供了积极参考。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2021年度兴安盟公安局未收到依申请公开。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一是建立制度规范,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二是加强源头把控,将规范性文件公开纳入公文审核,凡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全部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四)平台建设情况。一是强化阵地管理。对公安局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运维情况进行大摸底、大排查,符合运维要求的,全部报备盟政务服务局并录入国务院“全国政务新媒体管理平台”规范运行,因无力运维需要关停的,督促指导责任部门按要求履行关停手续,杜绝“僵尸”账号。公安局现有新媒体账号基本做到了运行规范健康有序。二是完善网站各项功能。完善公安局门户网站信息分享、下载功能,规范性文件与微信、微博等社交软件的信息分享已全部实现。在操作界面添加醒目的注解或提示,做好操作引导,优化流程和服务功能,将公安局门户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信息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和舆论引导平台,全方位公开政府信息。
(五)监督保障情况。一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内部督导检查。对网上公开政府信息实行实时监测,保证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二是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盟委、行署有关要求,将政务公开纳入绩效考核,确保政务公开各项工作有规划、有推进、有监督。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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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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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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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307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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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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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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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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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2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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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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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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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3413.765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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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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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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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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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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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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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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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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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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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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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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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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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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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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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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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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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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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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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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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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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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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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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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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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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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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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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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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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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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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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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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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申请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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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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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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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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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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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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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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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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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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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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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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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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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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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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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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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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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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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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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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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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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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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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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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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为:
1.“阳光意识”需进一步强化。从总体上看,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基本完善,个别业务部门主动公开意识不强的问题,需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提升思想认识,使“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成为行政理念;开展问卷调查次数少、质量不高,对社会、对群众关注点敏感度不高,未能准确把握群众关心关切,政务公开重点不够突出,实际效果不够明显。
2.信息公开平台建设需进一步优化。公安局政府网站是公安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重要平台,是公众获取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之一,但目前对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利用程度低,打造“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还存在一定差距;个性化服务水平不高,政务一体化平台建设存在信息共享难题。
3.政策解读回应效果需进一步提升。政策解读和回应工作开展主要集中于公安局门户网站,缺乏对政务微博微信和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的统筹运用,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社会知晓面、受众有限;没有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缺乏与政策制定参与者、专家学者、新闻评论员、媒体记者的合作,政策解读的科学性、权威性、有效性有待提高。
(二)改进措施
1.健全制度机制保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有序、方式得当、渠道畅通;明确任务目标方向,推动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加强横向联系,强化部门间沟通协作。规范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盟委行署相关规定,确保政务公开各项工作规范有序。
2.规范公开平台建设。完善公安局门户网站信息分享、下载等功能,优化服务流程,强化服务功能,提升用户体验。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上线运行,提升在线办事服务水平。
3.增强政策解读回应实效。丰富政策解读形式,提升非文字解读比例,灵活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动漫等方式展现,增强解读实效。引进社会资源,接受社会监督,组织政策制定参与者、专家学者、新闻评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政策解读队伍,提升政策解读的科学性、权威性、有效性。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收取信息处理费情况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二)落实上级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情况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内政公发〔2021〕1号)和《兴安盟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兴安盟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兴政公发〔2021〕1号)要求,兴安盟公安局无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