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兴安盟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表》(见附件2)反馈至兴安盟气象局。意见反馈途径如下:
联系单位:兴安盟气象局
单位地址:乌兰浩特市铁西北大路46号
联系邮箱:709654050@qq.com
联系人:殷广金
联系电话:0482-8420114
附件:1.兴安盟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