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相关工作要求,盟行署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2025年7月31日前盟行署及盟行署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了清理工作,现将清理结果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5件(见附件1),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延长5年。
二、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4件(见附件2),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各地各部门单位不得再以此作为今后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盟发展改革委和盟人社局要分别对《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盟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兴署办发〔2006〕12号)、《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兴署发〔2019〕43号)依照相关规定启动修改程序。
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次未列入继续有效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施行之日起超过五年的,一律自动失效。
附件:1.盟行署及盟行署办公室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pdf
2.盟行署及盟行署办公室 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文件目录.pdf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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