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有关部门,中区直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推动“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安盟推动“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推动“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坚持依法统计、科学统计。以全面摸清、准确掌握全盟“达规达限”单位底数为基本前提,以构建“发现、核实、培育、监测、申报、入库”全流程管理机制为主要抓手,进一步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压紧压实属地责任,全力推动符合“达规达限”标准的企业法人单位及符合视同法人单位条件的产业活动单位依法、及时、完整地纳入统计范围,做到应统尽统,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全盟经济社会发展成效。
一、范围标准和纳统时间
(一)摸排范围
全盟范围内的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和服务业符合“达规达限”标准的全部企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不包含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产业活动单位)。
(二)认定标准
严格落实统计调查制度,认真执行“达规达限”和“重点监测”单位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三)纳统时间
按照国家统计方法制度规定,“达规达限”单位纳统时间分年度纳统和月度纳统。其中,年度纳统分2批次进行,时间一般为每年10月至次年1月;月度纳统分11批次进行,在每年2月至12月开展。入库纳统具体时间以自治区统计局通知为准。
符合“达规达限”标准的新开业单位(指上年第4季度及当年新开业或新投产单位)年度、月度均可申报入库;“规下升规上”单位只能通过年度和2月月度申报入库。
二、重点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重点任务
各地各部门要立足职能职责,通过各地查找、部门掌握、上级推送等手段,对照统计认定标准常态化开展实地摸排,形成“两库一单”,在每月底前汇总后报送同级统计部门,进行分类动态监测管理。
一是建立“达标待入”单位库。对符合“达规达限”标准的单位,纳入“达标待入”单位库管理,督促其在最近一个期别完成入库材料搜集,申报纳入国家调查单位管理库。
二是建立“重点监测”单位库。对不符合“达规达限”标准,但达到批零住餐业、服务业等“重点监测”标准的单位,纳入省级重点监测单位调查库,并进行动态监测、重点培育,待达规达限后及时转入“达标待入”单位库。
三是建立“复核查漏”清单。对各地各部门报送和上级推送无法入库的单位,纳入“复核查漏”管理清单,厘清未入库原因并及时复核,采取有效措施,分类培育管理。
(二)责任分工
各地各部门推动“达规达限”任务清单详见附件3。
三、工作要求和组织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一盘棋”思想,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等保障,压实属地和部门责任,确保本地区、本领域工作落地见效。
二是强化分工协作。各地要充分认识入库纳统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各行业部门要充分利用部门行政记录及互联网信息等,做好本领域单位摸排,协助统计部门做好入库材料搜集,加强重点企业培育;统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做好对相关部门和下级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组织做好“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工作。
三是狠抓工作落实。盟行署适时召开工作推进会,各地各部门要明确1名分管领导负责统筹推进,及时分析解决工作中的堵点难点,确保全盟“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工作高质量开展。
附件:1.“达规达限”单位认定标准
2.“重点监测”单位认定标准
3.各地各部门推动“达规达限”任务清单
附件1
“达规达限”单位认定标准
一、规模以上工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单位。
二、有资质的建筑业
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单位。
三、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
四、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单位。
六、规模以上服务业
(一)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
(二)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
(三)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附件2
“重点监测”单位认定标准
一、批发和零售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元—2000万元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500万元的零售业单位。
二、住宿和餐饮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150万元—200万元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
三、服务业
(一)年营业收入500万元—2000万元的服务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
(二)年营业收入500万元—1000万元的服务业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
(三)年营业收入200万元—500万元的服务业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附件3
各地各部门推动“达规达限”任务清单
| 序号 |
类 别 |
责任部门 |
重点任务 |
| 1 |
全部 行业 |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
对本地区所有单位推动“达规达限”工作负总责,压实工作责任,加强企业培育,监督达到认定标准的企业及时申报纳统。 |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负责向各行业部门提供报告期内在全盟登记的企业,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主营业务活动及行业代码、行政区划、成立日期、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详细信息。 |
||
| 税务部门 |
负责向各行业部门提供报告期内相关行业营业收入达到“重点监测”单位认定标准以上的企业名单,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详细地址、主营业务活动及行业代码、行政区划、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
||
| 统计部门 |
负责建立健全定期联系制度,及时跟踪各旗县市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推动“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工作情况;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下级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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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工业 |
工信部门 |
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单位,做好行业企业的宣传、摸排、培育,推动“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 |
| 3 |
建筑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报告期内有经营活动具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做好行业企业的宣传、摸排、培育,推动“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 |
| 4 |
批发和零售业 |
商务口岸部门 |
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和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做好行业企业的宣传、摸排、培育,推动“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 |
| 发展改革部门 |
负责向同级商务口岸部门提供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元及以上的粮食批发单位,做好行业企业的宣传、摸排、培育,推动“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 |
||
| 5 |
住宿和餐饮业 |
商务口岸部门 |
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15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做好行业企业的宣传、摸排、培育,推动“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 |
|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
负责向同级商务口岸部门提供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150万元及以上的星级旅游饭店,做好行业企业的宣传、摸排、培育,推动“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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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报告期内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做好行业企业的宣传、摸排、培育,推动“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 |
| 7 |
服务业 |
发展改革部门 |
负责汇总报告期内除批零住餐业以外达到“重点监测”认定标准以上的服务业单位,并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做好行业企业的宣传、摸排、培育,推动“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 |
| 工信部门 |
负责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含电信)单位,做好行业企业的宣传、摸排、培育,推动“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 |
||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负责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其他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服务),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公共设施管理业(不含游览景区管理)等行业单位,做好行业企业的宣传、摸排、培育,推动“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 |
||
| 商务口岸部门 |
负责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不含农业机械经营租赁、法律服务、会计服务、环保咨询、广告业、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旅行社及相关服务)等行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不含托儿所、婚姻、殡葬服务、机动车维修业)等行业单位,做好行业企业的宣传、摸排、培育,推动“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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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门 |
负责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不含邮政业)、驾驶员培训业等行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机动车维修业单位,做好行业企业的宣传、摸排、培育,推动“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 |
||
| 邮政管理部门 |
负责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邮政业单位,做好行业企业的宣传、摸排、培育,推动“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 |
||
| 通信管理部门 |
负责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电信单位,做好行业企业的宣传、摸排、培育,推动“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 |
||
| 司法部门 |
负责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法律服务等行业单位,做好行业企业的宣传、摸排、培育,推动“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 |
||
| 财政部门 |
负责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会计服务单位,做好行业企业的宣传、摸排、培育,推动“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 |
||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负责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广告业、质检技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行业单位,做好行业企业的宣传、摸排、培育,推动“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 |
||
| 人社部门 |
负责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等行业单位,做好行业企业的宣传、摸排、培育,推动“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 |
||
| 公安部门 |
负责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安全保护服务等行业单位,做好行业企业的宣传、摸排、培育,推动“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 |
||
| 科技部门 |
负责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不含测绘地理信息、质检技术、环境与生态监测检测、兽医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不含农林牧渔技术推广、知识产权服务)单位,做好行业企业的宣传、摸排、培育,推动“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 |
||
| 农牧部门 |
负责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机械经营租赁、兽医服务、农林牧渔技术推广服务等行业单位,做好行业企业的宣传、摸排、培育,推动“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 |
||
| 水利部门 |
负责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水利管理业单位,做好行业企业的宣传、摸排、培育,推动“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 |
||
| 生态环境部门 |
负责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环保咨询、环境与生态监测检测服务等行业单位,做好行业企业的宣传、摸排、培育,推动“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 |
||
| 自然资源部门 |
负责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土地管理业、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服务、测绘地理信息服务等行业单位,做好行业企业的宣传、摸排、培育,推动“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 |
||
| 教育部门 |
负责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教育(不含职业技能培训)行业单位,做好行业企业的宣传、摸排、培育,推动“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 |
||
| 卫健部门 |
负责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卫生、200万元及以上的托儿所服务等行业单位,做好行业企业的宣传、摸排、培育,推动“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 |
||
| 民政部门 |
负责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社会工作,婚姻、殡葬服务等行业单位,做好行业企业的宣传、摸排、培育,推动“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 |
||
|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
负责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等行业单位,做好行业企业的宣传、摸排、培育,推动“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 |
||
|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
负责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等行业单位,做好行业企业的宣传、摸排、培育,推动“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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