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直各相关部门、各旗县市政务服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盟行政审批工作,确保兴安盟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涉及的专家论证、专家评审、现场核查、远程勘验等工作有序有效开展,不断提高评审勘验专家库使用、管理水平,加强对专家入库、退库及抽取管理,结合全盟评审勘验工作实际,重新修订印发《兴安盟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评审勘验专家库和评审勘验专家管理办法》。现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请于2026年7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兴安盟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评审勘验科,并将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123580887@qq.com),如有疑问请与相关工作人员联系。
(联系人:邱富 联系电话:0482-8897788)
附件:兴安盟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评审勘验专家库和评审勘验专家管理办法
2026年7月14日
兴安盟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评审勘验专家库和评审勘验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评审勘验专家库的管理,规范评审勘验专家行为和评审勘验专家劳务报酬,提高评审勘验工作质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的通知》(内政办发〔2026〕9号)和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内公资发〔2023〕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盟评审勘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兴安盟评审勘验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兴安盟评审勘验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入库、审核、抽取、退出、劳务报酬发放等活动。
第三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并遵循统一组建、资源共享、科学管理、公开公正、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由兴安盟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盟政数局)负责组织开发专家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系统),承担专家库日常运行和技术维护工作。盟直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认真做好相关专业技术支撑工作。
第二章专家入库管理
第五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除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仍按照现行国家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关行业专家的入库条件执行。专家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廉洁公正、保守秘密。
(二)具有国家级、自治区级和盟级相关专业认证、评审或现场勘验资格,熟悉评审勘验项目的法律法规和评审勘验标准、程序。
(三)热爱评审勘验工作,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勘验活动。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自治区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专家库专家入库主要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和社会公开招聘两种主要方式,具体方式由盟政数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入库工作由盟政数局组织成立的专家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选用程序包括:
(一)发布推荐通知。明确专家库类别、选用条件、申请时间、选用申请方式和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二)审核专家申请。专家库工作领导小组对应选申请人是否符合选用条件进行审核。
(三)公示环节:公示审核通过专家人员名单。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公示人员持有异议,可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如实反馈相关情况,逾期不予受理。
(四)确认入库:公示期满对审核通过专家人员,正式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八条专家应如实填报工作单位、职称、执业资格、通讯方式以及与本人有利害关系且在评审勘验工作中需要回避的信息等。聘用期内,若上述信息发生变化,专家应在信息发生变化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信息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专家聘用期限为5年。若专家不再继续受聘,须在聘期届满前1个月,提出退库申请;聘期届满未提出退库申请的,视为自愿续聘。
第十条专家选聘增补工作采取动态调整方式。
第三章专家抽取管理
第十一条专家的抽取原则上应采取随机抽取方式进行,因技术复杂、专业要求或其他特殊原因不宜随机抽取专家的,可根据工作实际选定评审勘验项目所需相应专业领域的专家,并做好书面备注。
第十二条专家的随机抽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需求提出。根据行政审批工作开展需要,由盟数局各相关业务科室提交现场检查流转登记表。现场检查流转登记表须完整载明评审勘验项目名称、地址、现场检查时限、现场核查类别等信息。若现场存在应回避人员及其他注意事项,需在现场检查流转登记表中备注说明。
(二)随机抽取。使用专家库管理系统,按照随机原则抽取专家,联系并确认参加评审勘验工作的专家名单。
第十三条专家确定后,以语音、信息等方式告知专家参加评审勘验工作集合的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随机抽取专家时,未能足额抽取到所需专家数量,或者专家库无相应专业类别的专家时,可根据工作实际选取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参加评审勘验。
第十五条评审勘验开始后因评审勘验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评审勘验组织人员应及时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进行补抽,补抽不成功无法及时补足人数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勘验工作,妥善保存评审勘验相关文件资料,按程序重新组织评审勘验。
第十六条评审勘验结束后因项目单位质疑评审勘验结果等原因,需项目评审勘验专家协助的,相关专家应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第十七条涉及审批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专家可根据审批业务数量、性质特点,适当增加专家数量。
第十八条对专家抽取终端和专家库管理系统定期维护,确保专家抽取终端和专家库管理系统安全可靠。
第四章专家退库管理
第十九条专家退库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程序规范、动态调整、合理流动的原则,保障专家库的整体质量与活力。
第二十条专家因年龄或身体健康状况、工作调动等个人因素申请退库的,专家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
第二十一条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资格应予注销:
1.使用不实信息或者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2.存在徇私舞弊、违反纪律和有关规定的;
3.捏造事实,伪造、虚构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的;
4.在历次评审勘验活动中,提出的技术审查意见、论证结论或核查结果多次出现明显偏差或重大疏漏,经指出后仍无改进的;
5.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拒绝接受工作任务指派,或接受任务后无故缺席、擅自委托他人顶替的;
6.未能按时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务,或因工作拖拉、敷衍塞责,严重影响审批工作进度的;
7.泄露在评审勘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对于解聘及注销专家资格的人员,其以往参与的评审勘验结论不因退库行为而失效,对其在履职期间存在的过错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专家管理
第二十三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受聘参加评审勘验活动;
(二)依据相关专业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依法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独立评审勘验,提出评审勘验意见;
(三)获取参加评审勘验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对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不良行为处理决定有权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守职业操守,遵守法律法规,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
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勘验,对提出的评审勘验意见承担责任;
(三)对应当否决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提出否决意见;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
(五)配合对评审勘验结果的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进行答复;
(六)遵守评审勘验工作纪律;
(七)及时报送个人变更信息;
(八)接受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专家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兴安盟相关配套规定。
(二)认真执行评审勘验程序和内容,客观反映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录缺陷项目,公正评价被检查单位。不准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或随意降低检查标准。
(三)在被检查单位的检查结果未公布之前,个人不得泄露检查结果及相关信息。除按规定向被检查单位索取有关证据资料外,不得向被检查单位索取其他资料,同时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商业秘密负保密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移送
纪检监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非评审勘验人员不得参与评审勘验相关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专家每年应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等相关培训,所在单位应当对专家参加评审勘验活动和相关培训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有关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对本行业专家进行更新和补充,保证行政审批工作中涉及技术审查、专家论证、专家评审、现场勘验等环节有序规范开展。
第六章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第二十八条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定期报销专家评审勘验费。专家评审勘验费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照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内公资发〔2023〕15号)第六条,评审费发放执行以下标准:
(一)评审勘验形式:包括现场勘验、远程勘验、评审会三种形式。
(二)评审勘验次数确认:根据项目实际,为提高评审勘验效率,最大限度减少重复作业,每次可就一个项目或多个同类项目同时开展评审勘验工作,按单次评审计算评审时间并确定评审费;非同类项目的评审勘验活动,按项目确定评审次数,计算评审时间并确定评审费。
(三)计费标准:评审勘验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200元支付;评审勘验时间超过2小时、低于8小时的,按每人每次500元支付;评审勘验时间超过8小时的,按每人每次800元支付。
(四)组长报酬:按每人每次100元标准额外支付专家组组长报酬。
第三十条按照《兴安盟财政局关于转发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的要求,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作人员到区外或区内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内蒙古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评审勘验相关工作人员出差到各旗县市(不含乌兰浩特市城区和科右前旗科尔沁镇城区)进行评审,差旅费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发放,在专项评审工作经费中列支。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关于印发 <兴安盟行政审批评审勘验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的通知》(兴行审发〔2024〕1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兴安盟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兴安盟行政审批评审勘验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打印
蒙公网安备 152201020100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