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兴署发〔2020〕51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
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全盟野生动物及栖息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8年修正)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全盟范围内划定了野生动物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兴安盟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
全年为禁猎期。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除害治理、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必须依法向林草部门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按核准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进行猎捕。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弹弓、弩、粘网、滚笼、犬捕、鹰抓、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非人工操作制动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火攻、烟熏、水淹、陷阱、网捕、捣毁巢穴、掏蛋等方法猎捕。
四、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所有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
五、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邮寄、携带和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此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