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好全盟生态建设成果,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防火期
2023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1月15日。
二、重点范围
全盟森林草原防火区域。主要包括:各旗县市辖区内的绿化工程区、生态治理项目区、公益林区、草牧场及涉林涉草旅游景区等区域。
三、严禁野外用火
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防火区域内未经批准,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吸烟、野炊、取暖、狩猎打猎、放火驱兽;
(二)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堆积肥、烧秸秆、烧坝界;
(三)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玩火娱乐;
(四)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进行焊接作业、施工爆破;
(五)严禁破坏或占用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及宣传警示标志;
(六)严禁其他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其他要求
(一)各旗县市、苏木乡镇要按照要求,进一步做实做细辖区内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1.做好防火区域划定和公布工作。要划定森林草原高火险区,明确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发布通告。遇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要采取封山管理措施,强化火源管控。
2.做好防火宣传工作。以相关法律法规、火灾危害性和防灭火知识为重点做好宣传工作。
3.做好防火检查工作。要全面做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尤其在“清明节”“五·一”“十·一”等重点节假日期间,要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到属地重点项目区、公墓、林区、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防火区域进行全天巡查防范。
4.做好重点人群管控工作。对儿童、放牧员、呆傻乞讨等特殊人群要重点管控。
(二)全盟各级干部群众要充分认识森林草原火灾的危害性和严重性,相互监督,自觉遵守通告规定,共同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森林草原防火规定,引发森林草原火灾造成损失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惩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公安报警电话:110;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