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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盟40家企业被认定为自治区民族贸易企业

来源:盟民委 作者:盟民委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27日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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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持和发展民族贸易,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对于加强民族团结,巩固边防,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直接关系到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民族地区的稳定。全盟6个旗(县、市、区)中有3个国家确定的民族贸易旗(县),此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兴边富民行动“十三五”规划》中“民族自治地方的边境县和兵团边境团场享受民族贸易县的优惠政策”的规定,边境旗市也享受民贸民品企业优惠政策。2016年9月,自治区民委、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组织认定了我盟40家企业为自治区民族贸易企业。

  2019年,按照自治区动态调整滚动进退机制以及对民贸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的要求,盟民委、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兴安盟中心支行对全盟民贸企业组织开展核查工作。对不再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的企业,核减其民贸企业资格,对符合条件的新增企业,按规定程序认定增补。经旗县市和盟直有关单位审核上报、自治区专家评审等程序,我盟新增民贸企业12家;2016年认定的40家企业中保留28家,核减12家。目前,全盟共有民贸企业4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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