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之规定,编制本指南。需要获取兴安盟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定期更新,可以在兴安盟行政公署网站(网址:http://www.xam.gov.cn)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兴安盟行政公署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兴安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兴安盟行政公署门户网站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主要通过《兴安盟行政公署公报》、兴安盟行政公署门户网站、兴安盟信息查阅中心、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以兴安盟行政公署名义及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名义发布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式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8:30—11:30,14:30—17:30;
办公地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办公大楼1013室
邮政编码:137400
联系电话:0482-8266659
(二)提出申请
向兴安盟行政公署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兴安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兴安盟行政公署门户网站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登录兴安盟行政公署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出申请。
受理机构不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信息公开申请相关事宜。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受理机构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受理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兴安盟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受理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六)收费
依申请收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