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前旗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规范

来源:科右前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作者:盟行政审批局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26日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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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右前旗政府信息发布机制(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科右前旗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信息采集、 发布、审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政府网络平台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盟委、盟行署、旗委、旗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旗各级行政机关网络平台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务类信息,上述信息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各机关在各主流媒体(报纸、电视、电台)上刊登、发布的各类重要政务信息,要同时在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公开。

  第五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各分管领导是网络平台信息报送和发布的第一责任人,明确分管领导作为信息审核负责人,所有报送和发布的公开信息必须经审核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公开。

  第六条  发布关系重大事件的信息和负面信息,必须上报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七条  各机关在制发正式公文时,要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同时做出规定,实行同步审批,以减化上网发布信息审核程序。

  第八条  严禁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严禁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严禁在网络平台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程序,发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需经防病毒检测后方可发布。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布。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上网信息复查机制,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政府网络平台编辑人员进行更正,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因此造成负面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由其负责消除负面影响。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科右前旗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信息澄清行为,防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是指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的信息。通常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五)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条 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应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和监控机制。畅通公众反映渠道,对已发现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密切监控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应主动联系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新媒体、手机短信等信息媒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行业信息发布渠道的监督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应制定澄清工作预案,确定澄清内容、渠道、方式,对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需要本单位澄清的,及时制作准确信息,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澄清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单位;难以确认的,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六条 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澄清时,须经政府批准。

  (二)以本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澄清时,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澄清时,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澄清时,须经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对恶意散布、议论、炒作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釆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确保处置迅速、控制得当。

  第八条 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要制定舆情疏导方案,做到正面引导,主动及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降低或消除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与群众的信息沟通机制,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及时、准确公开信息,增大公开力度,消除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传播可能和空间。

  第十条 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共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为积极稳妥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发现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部门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处理:

  (一)在政府信息公开中造成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

  (二)未及时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的;

  (三)对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澄清的。

  第十三条 因第十二条所列行为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科右前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制度(试行)

  为全面提升我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培训人员实行全员培训制度,全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政务公开分管领导、工作人员及各旗县市政府政务公开分管领导、工作人员列入培训范围。

  第二条  培训内容以“实际、实用、实效”为原则,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为依据,围绕每个环节严格规范操作。同时,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程序、方式、时间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的培训,使政府信息公开做到有制可循、有制可依、依制办事、违制必究。以提高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三条  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培训工作方案一经确定, 旗政务服务局政务公开与电子政务股落实具体培训内容并加强对培训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参加培训人员的管理,切实保证培训的质量。

  第四条 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研讨交流等方式进行集中辅导和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多种方式开展培训。

  科右前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准确把握依申请公开办理的期限,确保依申请公开情况有记录、可核查,加强依申请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下述三种方式依法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科右前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填写《申请表》,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二)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当面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以信件、数据电文提出申请的,要在醒目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如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确认后要及时将主要信息登记备案。

  第六条 登记备案后,要及时对申请人及所需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七条 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申请,各机关要及时办理。对拟公开的内容,要严格审查,并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方可答复。

  第八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二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十五条 对已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及时将主要材料记录、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六条 各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好对档案材料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为日后档案的查阅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科右前旗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机关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公开协调渠道。

  第四条 行政机关公开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发布。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九条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十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一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2.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3.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4.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对应与其他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后再发布的政府信息未沟通协调,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

  其他行政机关可以向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

  1.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他行政机关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2.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3.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4.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5.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十七条 教育文化、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科右前旗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我旗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全旗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部门或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既要防止借口保密而出现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不全面公开等情况,也要防止片面强调公开而发生失泄密事件,确保涉密的不公开、公开的不涉密。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谁制作、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政府信息制作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同步,在形成政府信息时,要同时明确信息的属性,在信息形成签发单上注明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等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一)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按照政府信息制作人拟定意见、分管负责人审查、主要负责人批准三个层次进行。

  第九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过程中,出现有争议和不明确事项是否涉密时,应报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 不依法履行保密审查职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政府信息公开涉嫌泄密的,应当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科右前旗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科右前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盟行署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科右前旗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主要是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部门或单位。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制建设情况。包括制度建设、培训考核、年度报告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和更新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特别是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及公布情况。

  (三)解读回应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包括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六条 考核采取日常监督、网上(网站)检查、实地检查、年底综合测评等形式对被考核地区、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第七条 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检查采取随机的方式,定期考核于年底或者次年初进行。

  第八条 考核结果评定以百分制打分评定。

  第九条 本制度由科右前旗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科右前旗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盟行署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全旗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部门或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中,因违反《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由上一级行政机关、主管行政机关根据职责权限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三)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四)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提供或者隐瞒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七)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或未执行保密审查程序而产生不良影响造成一定后果的;

  (八)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

  (九)对存在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十)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一定损失的,对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当年绩效目标考核酌情减分。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有关部门、单位及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绩效目标考核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科右前旗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科右前旗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旗政府信息管理,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促进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旗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旗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府信息的动态调整工作。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本旗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动态调整,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本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审查范围包括: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六)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第四条 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公开。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应当依据清理结果,在文件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清理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新标注有效性。

  第六条 行政机关每季度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自查整改情况应于本季度末报送旗政务公开办备查。旗政务公开办定期抽查,对发现的应公开未公开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七条 本制度由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科右前旗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指定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1名负责人和适合工作需要的专门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行政机关在本机关内或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窗口,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用信函、网络、传真或口头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十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科右前旗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试行)

  为全面规范科右前旗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推进政务公开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右前旗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的原则是:有效的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规章制度;科学管理、精细分工、明确责任,简便高效。

  第二条 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的目标是:

  (一)政务公开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二)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完善公开体制机制;

  (三)加强政务公开管理,提升政务公开质量,提升政府公信力。

  第二章  要  求

  第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苏木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第四条 遵守“专人负责、权威平台发布”的原则,旗级各有关单位要落实专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 旗级各有关单位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公开事项,依据权责清单和《科右前旗政务公开目录清单》进行全面梳理,并按条目逐项细化分类,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

  第六条 在全面梳理细化基础上,逐项确定每个具体事项的要素公开标准,包括试点领域、领域二级分类、事项名称、公开层级、公开主体、公开内容、不予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时限、咨询、投诉电话(热线电话)等要素。

  第七条 旗级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科右前旗政务公开目录清单》中发布信息说明、更新频率说明等指导意见,进行政务信息发布,科右前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监督监测。

  第三章  目录调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调整政务公开目录清单: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新立、修订、废止,事项需进行新增、变更或删除;

  (二)试点领域、领域二级分类、事项名称、公开层级、公开主体、公开内容、不予公开内容、公开方式等要素发生变化;

  (三)其他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九条 涉及上述条款需调整之前,各有关单位需填写《政务公开目录清单调整申请表》(样表见附件)报科右前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再对政务公开目录清单进行调整。

  第十条 科右前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目录清单调整管理的监督检查,将各单位政务公开目录清单的调整和运维情况纳入该单位政务公开年度绩效考核之中;申请调整的单位应将调整内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  录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科右前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科右前旗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科右前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盟行署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全旗各级行政机关。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前旗政府及其各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效形式,按照规定程序,主动及时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旗政府、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旗政府、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八条 旗政府、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应当在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政府各直属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并及时向档案馆、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监督措施

  (一)群众监督。通过设立投诉电话、意见箱或网上投诉等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内部监督。旗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旗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进行通报批评。

  (三)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政府年终绩效目标考核一项内容,由旗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旗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科右前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并于次年1月31日前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布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工作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文件宣传解读、回应关切、培训考核等工作开展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包括年度申请量、申请内容居前的事项、答复情况等;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包括被复议诉讼案件数量、纠错败诉案件数量等;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行政机关在编制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时间、内容、方式等编制并公布本地、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二)弄虚做假,年度报告不真实反映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

  第五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环保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由本级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实施,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科右前旗政策性文件解读制度(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和政府规章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等规定,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分工

  旗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旗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旗政务公开办、法制办、网宣办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旗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下,配合推进政策解读相关工作。

  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落实信息发布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好重大政策“第一解读人”职责,通过积极参加新闻发布会、政策例行吹风会等方式,深入解读政策背景、重点任务、后续工作考虑等,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政策,牵头起草部门要注重运用客观数据、生动实例等,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把政策解释清楚,避免误解误读。主要负责人年内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2次。

  第三条 解读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旗政府规章;

  (二)旗政府或旗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旗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旗政府、旗政府办公室或旗政府部门制定,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文件;

  (五)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四条 工作流程

  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部门在起草政策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其中,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解读材料包括具体解读内容。

  (二)部门制订的政策文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主要领导审签。拟以旗政府、旗政府办公室名义制订的政策文件,或者拟由部门自行印发、需报旗政府同意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在报审政策文件相关材料时,应当将经本部门领导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报旗司法局审查后,呈送旗政府办公室收文。没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的,旗政府办公室不予收文,不予办理。

  (三)规章草案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起草部门会同旗法制办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与规章草案一并报批。其中,起草部门负责实施要点、操作指南等内容,旗法制办负责条文解读和相关法律问题解释。旗政府办公室按照程序将政策文件和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旗政府领导。旗政府领导审签后,起草部门按照解读方案,组织实施解读工作。

  第五条 解读内容

  政策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主要包括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第六条 解读形式

  政策文件解读形式,可以包括起草部门及其负责同志、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媒体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除文字内容外,更多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展现,使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

  第七条 解读渠道

  坚持把旗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等发布政策文件解读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新闻网站、新媒体的作用,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旗政府门户网站应当设立政策文件解读专栏,汇总发布解读信息。

  以旗政府或旗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重要政策文件发布时,起草部门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一并报送旗政务公开办,由旗政务公开办将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在旗政府门户网站上同步发布、关联发布,方便公众查阅。部门制定的重要政策文件发布时,起草部门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在旗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同步公开。通过其他途径发布解读信息的,起草部门应当同步报送旗政府门户网站。

  旗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后,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和改革吹风会进行解读。其中,涉及全旗性重大民生问题、社会高度关注的政策措施,应当以旗政府新闻发布会形式,及时进行全面解读发布,并同步报送旗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第八条 解读回应

  各地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关注重要政策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及时回应,防止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造成负面影响。

  第九条 保障措施

  各地各部门应当做好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人员、经费保障。将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培训计划,加强政策文件起草人员和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建由部门负责同志、专业机构从业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政策解读专家队伍,发挥媒体和专业机构作用,提高政策文件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考核管理

  将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旗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非常设机构等。苏木乡镇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点击下载:科右前旗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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