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规范

来源:乌兰浩特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作者:盟行政审批局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26日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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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兰浩特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修订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斯力很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

  为全面推动政务公开工作,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 务,全面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和实效。现根据新修订的《条例》制定新的政务公开制度,请遵照执行。

附件 1:乌兰浩特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试行)

   2:乌兰浩特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

   3:乌兰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4:乌兰浩特市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制度(试行)

   5:乌兰浩特市政策性文件解读制度(试行)

   6:乌兰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制度(试行)

   7:乌兰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8:乌兰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试行)

   9:乌兰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制度( 试行)

   10:乌兰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

   11:乌兰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12:乌兰浩特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制度(试行)

   13:乌兰浩特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

  2020年10月10日

  (联系人:海日汗,联系电话: 15034857805)

附件 1:

  乌兰浩特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自治区政府和盟行署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全市各级行政机关。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效形式,按照规定程序,主动及时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政府各直属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并及时向档案馆、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监督措施

  (一)群众监督。通过设立投诉电话、意见箱或网上投诉等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内部监督。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进行通报批评。

  (三)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政府年终绩效目标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2:

  乌兰浩特市政府信息依

  申请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自治区和盟行署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六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八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涉及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不予提供。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行政机关将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十八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答复信息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乌兰浩特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3:

  乌兰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

  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    息,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自治区和盟行署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    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部门或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中,因违反《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由上一级行政机    关、主管行政机关根据职责权限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    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三)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四)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提供或者隐瞒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七)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或未执行保密审查程序而产生不良影响造成一定后果的;

  (八)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

  (九)对存在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十)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一定损失的,对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当年绩效目标考核酌情减分。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有关部门、单位及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绩效目标考核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乌兰浩特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4:

  乌兰浩特市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制度(试行)

  第一条  各部门、镇园区、街道办事处每年根据中央、自治区、盟委和盟行署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建设的新情况以及社会公众关切,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要点,细化公开内容和公开标准。

  第二条  各部门、镇园区、街道办事处每年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全面自查,梳理不予公开事项目录和依申请公开事项目录,于每年12月底撰写自查报告,对发现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公开,可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的要主动公开,梳理目录、自查报告、整改情况要及时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各部门、镇园区、街道办事处发现本部门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部门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并进行修改调整。

  第四条  各部门、镇园区、街道办事处不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和公开标准动态调整职责的,或者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乌兰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各地区、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标准违反有关规定的,要求其及时进行督促整改。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5:

乌兰浩特市政策性文件解读制度(试行)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和政府规章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办法》(内政办发〔2017〕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8〕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分工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以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简称市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做好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性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

  落实信息发布的主体责任,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好重大政策“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职责,通过积极参加新闻发布会、政策例行吹风会等方式,深入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重点任务、后续工作考虑等,全面公开、精准解读相关政策措施。

  二、解读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性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市政府或市政府部门制定,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四)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性文件。

  三、工作流程

  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当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部门在起草政策性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其中,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

  (二)部门制订的政策性文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拟以市政府名义制订的政策性文件,或者拟由部门自行印发、需报市政府同意的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在报审政策性文件相关材料时,应将经本部门领导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报市政府办公室收文。没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或解读方案内容不完整、不规范的,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文。

  四、解读内容

  政策性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着重解读政策性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图表,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五、解读形式

  政策性文件解读形式,可以包括起草部门及其负责同志、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媒体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除文字内容外,更多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展现,使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

  六、解读渠道

  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政务微信等发布政策性文件解读信息,充分发挥报刊杂志、新闻网站、新媒体的作用,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坚持把乌兰浩特市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策性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设立政策解读专栏,及时发布解读信息。

  以市政府名义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发布时,起草部门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一并报送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网络信息中心将解读材料与政策性文件在乌兰浩特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同步发布,方便公众查阅。部门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发布时,起草部门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与政策性文件在乌兰浩特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通过其他途径发布解读信息的,起草部门应当在乌兰浩特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同步公开。

  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后,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和政策例行吹风会进行解读。其中,涉及全市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措施,应当以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形式,及时进行全面解读发布,并同步报送乌兰浩特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七、解读回应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文件执行过程中,关注重要政策性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工作,并做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沟通工作,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减少误解猜疑,不断增强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八、保障措施

  各部门应当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人员、经费保障。将政策解读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培训计划,加强政策性文件起草人员和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建由部门负责同志、专业机构从业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政策解读专家队伍,发挥媒体和专业机构作用,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九、考核管理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政策解读回应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范围。

  十、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非常设机构等。

  附件 6:

  乌兰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准确把握依申请公开办理的期限,确保依申请公开情况有记录、可核查,加强依申请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下述三种方式依法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乌兰浩特市门户网站填写《申请表》,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二)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当面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以信件、数据电文提出申请的,要在醒目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如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确认后要及时将主要信息登记备案。

  第六条  登记备案后,要及时对申请人及所需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七条  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申请,各机关要及时办理。对拟公开的内容,要严格审查,并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方可答复。

  第八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二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十五条  对已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及时将主要材料记录、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六条  各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好对档案材料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为日后档案的查阅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附件 7:

  乌兰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把政府机关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保证各级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切实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社会评议工作要坚持以公开为基础,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前提,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为核心,以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为建设透明政府服务。

  第二条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兴安盟各级人民政府,盟、旗县市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

  (二)政府信息公开和更新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形式包括:

  1、公众评议。乌兰浩特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社会评议内容设计调查问卷,定期向社会发放或在网上公布,动员公众广泛参与,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

  2、代表、委员评议。乌兰浩特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评议小组,对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进行视察,并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议;

  3、监督员评议。由社区推选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日常监督,乌兰浩特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座谈会进行评议。

  第五条  社会评议结果的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结果将作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盟、旗县市各部门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措施,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各行政机关应针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由乌兰浩特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乌兰浩特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书面说明情况,并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对反映出的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如存在违规违纪现象,一经查实,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严肃处理。社会评议结果和整改情况要向本级政府、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以及垂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

  第六条  社会评议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1、禁止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2、禁止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3、禁止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

  4、禁止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5、禁止违规向被评者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

  6、禁止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7、禁止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 8:

  乌兰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主要是旗县市、盟直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部门或单位。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制建设情况。包括制度建设、培训考核、年度报告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和更新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特别是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及公布情况。

  (三)解读回应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包括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六条  考核采取日常监督、网上(网站)检查、实地检查、年底综合测评等形式对被考核地区、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第七条  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检查采取随机的方式,定期考核于年底或者次年初进行。

  第八条  考核结果评定以百分制打分评定。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9:

乌兰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制度(试行)

  为全面提升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培训人员实行全员培训制度,全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政务公开分管领导、工作人员及各部门,镇园区,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分管领导、工作人员列入培训范围。

  第二条  培训内容以“实际、实用、实效”为原则,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为依据,围绕每个环节严格规范操作。同时,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程序、方式、时间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的培训,使政府信息公开做到有制可循、有制可依、依制办事、违制必究。以提高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三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培训工作方案一经确定,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政务公开科要落实具体培训内容并加强对培训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参加培训人员的管理,切实保证培训的质量。

  第四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对各部门,镇园区,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全面调研的方式,以点带面,促进各地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各地区要按照“统一要求,自行组织”的原则,在全市集中培训的前提下,自行制定培训计划,精心安排培训内容,分级分层组织培训,对新任(调)职人员进行岗前重点培训。

  附件10:

  乌兰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年度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    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和自治区政府及盟行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编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同时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市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汇总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每年2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1:

  乌兰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

  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部门或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既要防止借口保密而出现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不全面公开等情况,也要防止片面强调公开而发生失泄密事件,确保涉密的不公开、公开的不涉密。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谁制作、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政府信息制作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同步,在形成政府信息时,要同时明确信息的属性,在信息形成签发单上注明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等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一)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按照政府信息制作人拟定意见、分管负责人审查、主要负责人批准三个层次进行。

  第九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过程中,出现有争议和不明确事项是否涉密时,应报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  不依法履行保密审查职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政府信息公开涉嫌泄密的,应当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乌兰浩特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2:

  乌兰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机关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    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渠道。

  第四条  行政机关公开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    谁公开”的原则,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发布。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九条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十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一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2.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3.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4.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对应与其他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后再发布的政府信息未沟通协调,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

  其他行政机关可以向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

  1.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他行政机关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2.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3.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4.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5.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适用本制度。

  第十七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13:

  乌兰浩特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

  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各级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消除各种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及盟行署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是指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的信息。通常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五)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条  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应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和监控机制。畅通公众反映渠道,对已发现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密切监控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应主动联系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新媒体、手机短信等信息媒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行业信息发布渠道的监督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应制定澄清工作预案,确定澄清内容、渠道、方式,对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需要本单位澄清的,及时制作准确信息,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澄清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单位;难以确认的,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六条  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澄清时,须经政府批准。

  (二)以本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澄清时,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澄清时,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澄清时,须经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对恶意散布、议论、炒作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釆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确保处置迅速、控制得当。

  第八条  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要制定舆情疏导方案,做到正面引导,主动及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降低或消除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与群众的信息沟通机制,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及时、准确公开信息,增大公开力度,消除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传播可能和空间。

  第十条  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共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为积极稳妥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发现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部门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诫免谈话、通报批评的处理:

  (一)在政府信息公开中造成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

  (二)未及时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的;

  (三)对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澄清的。

  第十三条  因第十二条所列行为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点击下载:乌兰浩特市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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