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中旗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规范

来源: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作者:盟行政审批局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26日 10:22
分享
下载本页 打印

  科右中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

  为全面推动政务公开工作,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全面提升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现根据新修订的《条例》制定新的政务公开制度,请遵照执行。

  附件:1、科右中旗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试行)

  2、科右中旗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制度(试行)

  3、科右中旗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

  4、科右中旗解读回应制度(试行)

  5、科右中旗政务公开公众参与制度(试行)

  6、科右中旗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工作制度(试行)

  7、科右中旗政务公开年度报告制度(试行)

  8、科右中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制度(试行)

  科右中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25日

  附件1:

  科右中旗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全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自治区政府和盟行署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全旗各级行政机关,各苏木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旗人民政府、其各行政部门及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形式、按照规定程序、主动及时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旗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部门还应当根据本部门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苏木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旗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部门,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八条 旗人民政府应当在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政府各直属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并及时向档案馆、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监督措施

  (一)群众监督。通过设立投诉电话、意见箱或网上投诉等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内部监督。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进行通报批评。

  (三)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政府年终绩效目标考核的一项内容,由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科右中旗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制度(试行)

  为加强政府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促进政府信息发布审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保障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网站信息发布的总体原则和内容

  发布内容遵循的总体原则:能准确、及时地反映各项工作最新动态。

  1、制定的最新政务公开目录规定须对外公布的机构信息、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文件信息、日常工作动态信息等;

  2、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3、政府公开年报;

  4、依法应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信息审核、发布流程

  (1)各单位在文件办理过程中确定的公开文件,在文件印刷成文后,应及时交由办公室存档,预发布的信息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予以网上对外公开发布。重大信息、敏感信息须上报主要领导审定后才能发布。

  (2)网站实行领导负责制,明确一名信息员专人负责网站维护管理工作,信息员经请示股室领导同意后将信息上传至科右中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三、信息审核、发布时间

  对需要审核的信息,原则上做到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立即上网发布。

  四、信息安全要求

  1、网站信息发布严格遵守“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层层把关,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坚决杜绝有害信息的扩散,严禁涉密信息上网,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发布的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五、本制度由科右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最终解释。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科右中旗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自治区和盟行署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科右中旗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各苏木镇人民政府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科右中旗人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六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八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涉及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不予提供。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行政机关将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十八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答复信息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科右中旗解读回应工作制度(试行)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和政府规章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分工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旗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做好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性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

  落实信息发布的主体责任,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好重大政策“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职责,通过积极参加新闻发布会、政策例行吹风会等方式,深入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重点任务、后续工作考虑等,全面公开、精准解读相关政策措施。

  二、解读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性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旗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旗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制定,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四)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性文件。

  三、工作流程

  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当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部门在起草政策性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其中,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 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

  (二)部门制订的政策性文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拟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制订的政策性文件,或者拟由部门自行印发、需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意的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在报审政策性文件相关材料时,应将经本部门领导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收文。没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或解读方案内容不完整、不规范的,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文。

  四、解读内容

  政策性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着重解读政策性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图表,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五、解读形式

  政策性文件解读形式,可以包括起草部门及其负责同志、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媒体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除文字内容外,更多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展现,使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

  六、解读渠道

  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政务微信等发布政策性文件解读信息,充分发挥报刊杂志、新闻网站、新媒体的作用,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坚持把盟行署门户网站作为政策性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设立政策解读专栏,及时发布解读信息。

  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发布时,起草部门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一并报送盟行署,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将解读 材料与政策性文件在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同步发布,方便公众查阅。部门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发布时,起草部门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与政策性文件在盟行署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同步公开。通过其他途径发布解读信息的,起草部门应当在盟行署门户网站上同步公开。

  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后,政策 性文件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和政策例行吹风会进行解读。其中,涉及全旗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措施,应当以旗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形式,及时进行全面解读发布,并同步报送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七、解读回应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文件执行过程中,关注重要政策性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工作,并做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沟通工作,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减少误解猜疑,不断增强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八、保障措施

  各部门应当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人员、经费保障。将政策解读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培训计划,加强政策性文件起草人员和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建由部门负责同志、专业机构从业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政策解读专家队伍,发挥媒体和专业机构作用,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九、考核管理

  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政策解读回应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范围。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科右中旗政务公开公众参与制度(试行)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务公开信息、参与和监督政务公开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促进政务公开公众参与依法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旗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单位)制定政策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监督违法行为和开展宣传教育等政务公开公共事务的活动。

  第二条 政务公开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自愿、 便利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公开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向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求意见时,应当公布以下信息:

  (一)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背景资料;

  (二)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三)公众提交意见和建议的方式;

  (四)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征求意见的时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拟组织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的,应当对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调查问卷所设问题应当简单明确、通俗易懂。调查的人数及其范围应当综合考虑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政务公开影响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组织公众参与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等因素。

  第六条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拟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的,应当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议程等事项通知参会人员,必要时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主要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告。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政务公开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并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八条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分析研究,在作出政务公开决策时予以充分考虑,并以适当的方式反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九条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公开公共事务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妨碍政务公开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政务公开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各乡(镇)、部门(单位)政务公开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第十二条 接受举报的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核实举报的事项,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接受举报的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对保护和改善政务公开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政务公开部门依法提起政务公开公益诉讼。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政务公开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监督意识。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务公开公众参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旗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6:

  科右中旗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主要是旗直部门、苏木镇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部门或单位。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制建设情况。包括制度建设、培训考核、年度报告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和更新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特别是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及公布情况。

  (三)解读回应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包括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六条 考核采取日常监督、网上(网站)检查、实地检查、年底综合测评等形式对被考核地区、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第七条 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检查采取随机的方式,定期考核于年底或者次年初进行。

  第八条 考核结果评定以百分制打分评定。

  第九条 本制度由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7:

  科右中旗政务公开年度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

  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 号)和自治区政府及盟行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旗各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编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同时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旗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汇总所属部门和苏木镇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每年2月20 日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8:

  科右中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制度

  (试行)

  为全面提升我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培训人员实行全员培训制度,全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政务公开分管领导、工作人员及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分管领导、工作人员列入培训范围。

  第二条 培训内容以“实际、实用、实效”为原则,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为依据,围绕每个环节严格规范操作。同时,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程序、方式、时间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的培训,使政府信息公开做到有制可循、有制可依、依制办事、违制必究。以提高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三条 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培训工作方案一经确定,旗政务服务局政务公开股要落实具体培训内容并加强对培训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参加培训人员的管理,切实保证培训的质量。

  第四条 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对各部门,各苏木镇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全面调研的方式,以点带面,促进各地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培训。要按照“统一要求,自行组织”的原则,制定培训计划,精心安排培训内容,分级分层组织培训,对新任(调)职人员进行岗前重点培训。

  点击下载:科右中旗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规范.pdf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电话: 0482-8266637(工作时间)传真: 0482-8266602(工作时间)Email: admin@xam.gov.cn

兴安盟行政公署主办政府网站标识码 1522000001蒙ICP备05002755号-2蒙公网安备 15220102010009号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Copyright 2015 www.xam.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