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兴安盟农牧局重大行政决策 制度(试行)》的通知 | |
索引号:01152200/2022-00014 | 发文字号:兴农牧发〔2022〕146号 |
发文机构:兴安盟农牧局 | 主题分类:4530201 |
概述:并填报兴安盟农牧局2022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附件2)于5月20日前经分管领导审签后报送至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各科室各单位应根据《兴安盟农牧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试行)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组织听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公开公示、执行等工作。局政策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及报备工作。 | |
成文日期:2022-05-06 | 有效性:1 |
关于印发《兴安盟农牧局重大行政决策 制度(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局、局属各中心: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促进我局重大事项依法决策,经研究制定《兴安盟农牧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试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并填报兴安盟农牧局2022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附件2)于5月20日前经分管领导审签后报送至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局机关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监督事项的执行。对纳入本目录清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各科室各单位应根据《兴安盟农牧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试行)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目录清单》公布之后,需调整的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及时公布,并履行决策程序。
局办公室联系人: 苏立德 电话:8288735
政策法规科联系人:王晓敏 电话:8288722 (邮箱:xamnmjfzk@163.com )
附件1: 兴安盟农牧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试行)
附件2:兴安盟农牧局2022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
兴安盟农牧局
2022 年5月 6日
附件1
兴安盟农牧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及全盟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行政决策行为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1.全盟农牧业发展战略,各类总体规划、重点区域规划、重大专项规划等的编制;
2.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农牧业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3.我局职权范围内的其它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需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4.农牧局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第四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要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 局机关有关科室(单位)(以下简称“科室”)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和执行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组织听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公开公示、执行等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议题的收集、提交、监督工作。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及报备工作。
第七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应当组织公众参与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二)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可以组织专家论证;
(三)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可以组织风险评估;
(四)对决策方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五)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由科室起草,也可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职能科室的,由分管局领导协商或由局主要领导确定责任科室。
决策方案起草科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决策方案起草科室应该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如有必要,应当组织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起草科室应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或者内容除外。
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应当与其他部门协商一致。
第十条 决策方案中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科室应当召开听证会。
第十一条 起草科室应当严格按照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程序明确的审查标准、审查要求、审查程序,对决策草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在提交决策讨论前15日内,经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局政策法规科可以征求局法律顾问意见。
提请合法性审查时,起草科室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公平竞争审查表等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依据及研究论证意见、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情况等。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领导集体决策讨论。
第十三条 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决策机关是否具有相应法定决策权;
(二)决策方案相关内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是否抵触;
(三)决策方案的制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四)其他需要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提请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起草科室应当同时报送决策方案的草案、公平竞争审查表、合法性审查意见及说明材料。
说明材料应当反映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决策依据;
(三)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主要工作;
(四)各方面总体意见、主要不同意见、风险评估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及对相关意见的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五条 集体讨论时,参加人员应当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
决策方案是否通过,由局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予以记录、存档。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在法治政府一体化平台报备,必要时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 通过行署公报和行署网站以及在全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决策后评估制度。必要时,起草科室应当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情况采取调整、完善措施。
经评估后建议停止实施或者暂缓实施决策的,或者建议对决策内容做重大修改的,应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起草科室应当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将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和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及时、完整归档保管。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兴安盟农牧局2022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
报送部门: 负责人: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 承办科室 或单位 | 承办时间与实施计划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一、重大决策启动程序
决策事项名称 | |||
明确决策承办单位 | 确定决策承办单位时间 | ||
确定决策承办单位会议记录 | 会议名称 | 主持领导 | 会议时间 |
确定决策承办单位领导批示 | 文件名称 | 领导 | 批示日期 |
决策草案名称 | |||
决策草案拟定日期 | |||
决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
对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的报告 |
二、公众参与程序
决策事项名称 | ||||
是否公开 | 是£ | 否£(注:如确属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须提供依法不予公开的理由、事实及依据材料并由分管领导签字盖章。) | ||
征求意见方式 | 座谈会记录£ | |||
实地走访调研£ | ||||
问卷调查£ | ||||
书面征求意见£ | ||||
民意调查£ |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网站£ | 链接 | ||
报刊£ | ||||
电视£ | ||||
新闻发布会£ | ||||
是否依法召集听证会 | 是£ | 否£(注:如确属无需召集听证会的决策事项,须提供无需召集听证会的理由、事实及依据材料并由分管领导签字盖章。) | ||
听证记录 | 时间 | 主持人 | 证明材料 | |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和决策草案完善情况的 说明 |
三、专家论证程序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
决策事项名称 | ||
是否组织专家论证 | 是£ | 否£(注:如确属无需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决策事项,务必上传无需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理由、事实及依据材料并由分管领导签字盖章) |
与会专家署名的专家论证会会议记录 | 会议名称 | |
时间 | ||
主持领导 | ||
会议记录 | ||
专家论证报告 | ||
专家意见书 |
四、风险评估程序(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事项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并将风险评估结果 作为决策重要依据)
决策事项名称 | |
风险评估报告名称 |
五、合法性审核程序
(决策草案提交集体讨论前,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过程中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对尚无法律依据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明示法律风险,形成合法性审查意见)
决策事项名称 | |
合法性审查意见(文件名称) | |
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书(文件名称) |
六、集体讨论程序和决策公布程序
决策事项名称 | ||
会议通知 | ||
会议材料 | ||
会议记录 | 会议名称 | |
时间 | ||
主持领导 | ||
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 请示(文件名称) | |
报告 | ||
批复 | ||
是否对外公开发布 | 是£ | 否£(注:如确属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须提供依法不予公开的理由、事实及依据材料并由分管领导签字盖章。) |
公开发布方式 | 政府公报£ | |
网页链接£ | ||
报纸£新闻发布会£新闻报道£ | ||
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 | 过程记录台账 | 档案 |
对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报告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