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01152200/2022-00167 发文字号:兴署办发〔2022〕9号
发文机构:兴安盟行署办 主题分类:4530137
概述:兴安盟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政府性融资担保要严格以小微企业和。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险的银担合作机制。从而形成政府性融资担保部门牵头、其他金融机构配合。盟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区域。
成文日期:2022-05-05 有效性:1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兴安盟行署办 发布日期:2022-05-05 16:36:13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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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兴安盟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盟行署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5月5日

 兴安盟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2020〕3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22〕20号)等文件精神,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放大器”作用,有效解决我盟担保机构业务聚焦不够、担保能力不强、银担合作不畅、风险分担机制不合理等问题,结合我盟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着力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三牧”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效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二)基本原则。

  1.回归担保主责主业。政府性融资担保要严格以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断提高支农支小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

  2.坚持保本微利运行。政府性融资担保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切实有效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综合融资成本。

  3.落实风险分担机制。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险的银担合作机制。优化政府支持、正向激励的资金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

  (三)发展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分结合,管理科学、运营规范”的工作方案,将当前承担融资担保服务功能的各种机构集合起来,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涉及增信服务、绩效考核、共同承担风险、化解补偿风险等各个方面,从而形成政府性融资担保部门牵头、其他金融机构配合,向我盟各类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提供服务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发展的积极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确保支农支小担保业务占比达80%以上;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业务占比不低于50%,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低于1%。

  二、主要措施

  (一)培育盟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要求,通过兼并重组、增资扩股等方式,着力在“十四五”期间培育一家资本金5亿元以上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参股盟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济体量大、融资担保需求旺盛、本级财力可持续支持的旗县市可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盟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区域“龙头”作用,主动对接自治区担保集团,扩大我盟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融资担保业务覆盖面。(责任单位:盟金融办、盟财政局、各旗县市政府)

  (二)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探索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广泛参与、出资入股与无偿捐助相结合,多元化的涉农涉牧和小微企业担保贷款增长相适应的资本持续补充机制。在综合考虑在保余额、放大倍数、资本金使用效率、业务发展需要等因素的基础上,不断加大对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投入力度。(责任单位:盟金融办、盟财政局、各旗县市政府)

  (三)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监管。各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指导,明确职能、形成制度,统筹运用现场调研、非现场监管等手段定期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对监管评级BB级(含)以下、担保能力不足、偏离支农支小主业、违法违规经营、出现重大风险的机构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置,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功能定位,确保不断增强担保能力,不断提升担保实力。(责任单位:盟金融办、盟财政局)

  (四)推广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进一步深化银担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政策导向,按照商业可持续、风险可防控原则,主动对接、简化手续,银担双方要加强“总对总”合作,统筹制定合作标准和模式,取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保证金缴存要求。积极构建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逐步覆盖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业务融资担保业务,积极落实担保机构、自治区担保集团、合作银行4:3:3的比例承担代偿责任,旗县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加强协调对接,推动各金融机构主动融入、深度参与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责任单位:盟金融办、盟财政局、人民银行兴安盟中心支行、各旗县市政府)

  (五)探索建立风险代偿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担保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户数增长较快,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责任单位:盟财政局、各旗县市政府)

  (六)增强融资服务能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主动适应银行业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需要,加强产品研发,优化服务模式,积极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科技手段,开发适合“首贷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融资、中长期研发融资的担保产品,提升政府性担保机构效率和适用范围。(责任单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三、工作保障

  (一)坚持准公共定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推动社会就业,科技创新、市场前景广阔、可持续发展性强的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提供担保增信。不得偏离主业,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二)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31号)有关要求,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考核认定,重点考核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体系建设等指标,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首次融资担保业务予以适当考核倾斜,取消盈利指标考核,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对考核结果优良的,在资本金的注入、争取代偿补偿、保费补贴、业务奖补等方面加大倾斜力度;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进行约谈和限期整改,不纳入扶持政策享受范围。

  (三)营造发展的良好环境。要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属地管理责任和出资人职责,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司法部门要加强对融资担保相关债权的保护,提高诉讼效率,加大执行力度,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融资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维护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独立市场主体地位,不得干预其日常经营决策,完善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加强区域风险防控。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文电科        2022年5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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