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修订《兴安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01152200/2023-00440 发文字号:兴署办发〔2023〕56号
发文机构: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主题分类:4530061
概述: 本政策所扶持的招商引资项目为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不包括风电、光伏、抽水蓄能项目;旅游、高新技术、生物医药、智能制造、食品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放宽至3000万元以上;外商投资新建项目放宽至200万美元以上,下同),盟本级和旗县市(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部门分别将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兑现资金纳入次年预算。
成文日期:2023-09-25 有效性:1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修订《兴安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9-25 10:53:25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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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署办发〔202356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修订《兴安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部门:

    修订后的《兴安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盟行署2023年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925

(此件公开发布)

    本政策所扶持的招商引资项目为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不包括风电、光伏、抽水蓄能项目;旅游、高新技术、生物医药、智能制造、食品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放宽至3000万元以上;外商投资新建项目放宽至200万美元以上,下同),盟本级和旗县市(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部门分别将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兑现资金纳入次年预算。

    一、用地优惠

    根据企业意愿,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标准地供应方式及“弹性土地出让年限”的供地政策。土地出让价格可按《内蒙古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交纳;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容积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新建或改扩建新增用地,实行企业厂区内基础设施和附属设施由政府以投代奖,奖金额度按土地出让金去除成本后的70%投入,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二、用电优惠

    对符合本政策的大工业用户实施倒阶梯输配电价,即在现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水平上,根据年度实际用电量超额累进下调输配电价,如国家、自治区电价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三、代建厂房

    凡入驻兴安盟各园区从事旅游、高新技术、生物医药、智能制造且设备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给予代建标准化厂房政策,采取租赁或购买等方式使用代建标准化厂房。在满足企业生产需求和集约用地相关要求基础上,原则上代建厂房的投资额不高于企业设备投资额;采取租赁方式的,享受前4年租金减半的优惠政策;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厂房的,首付50%即可先期办理产权证。

    四、落地奖励

    1.对于新落地且投产的2亿元以上招商引资项目,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投资额度达到投资协议约定标准的,对落地该项目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给予一次性奖励,即,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2亿元)3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3亿元以上(3亿元)4亿元以下的奖励80万元;4亿元以上(4亿元)5亿元以下的奖励120万元;5亿元以上(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

    2.对于年度到账外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建项目、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增资项目、1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世界500强或全球行业龙头企业直接投资项目,按其年度到账外资实际支出人民币金额5%比例予以支持,最高金额500万元人民币;对于年度到账外资2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建、增资项目,按其年度到账外资实际支出人民币金额3%比例予以支持,最高金额100万元人民币。

    五、贡献奖投

    招商引资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从实现运营收入之日起,按新增加税收额度(地方留成部分,下同)作为贡献标准,1年至第3年盟本级和旗县市(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从财政预算中奖励新增加税收的70%资金、第4年至第6年盟本级和旗县市(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从财政预算中奖励新增加税收的50%资金,以项目投资的方式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壮大。

    六、科创奖励

    1.对公司注册地在盟三大园区(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盟农畜产品物流园区、盟农畜产品开发区)且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在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盟农畜产品开发区挂牌落地的企业研发机构获得国家级认定的连续3年分别给予每年100万元奖励、获得自治区级认定的连续3年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在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盟农畜产品开发区落户的院士专家工作站连续3年分别给予100万元补助。

    2.对在兴安盟设立并认定为自治区级外资企业研发中心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资金支持;在兴安盟成立新型研发机构并经备案的,按年度扣除财政支持后的研发经费人民币总额10%比例予以支持,最高金额50万元人民币。

    七、旅游奖补

    对新落地且投产运营的旅游项目前期规划设计费用给予奖补,,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3亿元)的奖补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3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1亿元)的奖补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1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的奖补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延链补助

    针对全产业链产业转移集中落户我盟的项目,企业运行投产后进行技术改造的,按照企业技改投入的1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于引进与本企业上下游关键配套的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项目,分别给予引进企业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补。

    九、搬迁奖补

    对外地搬迁至兴安盟境内,经核定搬迁的正常生产设备实际价值金额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在项目投产后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搬迁补贴。

    十、一事一议

    1.对于符合我盟重点产业发展定位、投资额度大(10亿元以上)、科技含量高、利税贡献大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奖励。

    2.对于在兴安盟投资的外资企业直接投资且年度到账外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高端装备、基础元器件、关键零部件等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研发设计、现代物流等现代服务业项目以及新能源、绿色低碳关键技术创新示范应用等节能环保项目,除按照重大项目支持外,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3.对投资绿色农畜产品深加工等现代农牧业领域、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新兴产业,商贸物流、文旅康养等现代服务业,以及对全盟转型升级、产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且年度到账外资5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除按照重大项目支持外,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所有企业(项目)落地我盟,在享受本政策的基础上都将叠加享受国家、自治区的优惠政策,若同时符合盟内其他行业优惠政策,按从优就高原则兑现执行,不再叠加。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兴安盟区域经济合作局和兴安盟商务口岸局联合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抄送:盟委各部委,兴安军分区,武警兴安支队。

盟人大办、政协办,盟纪委监委,盟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各旗县市委。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文电科20239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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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盟委各部委、兴安军分区,武警兴安支队。盟人大办、政协办,纪委监委办,人民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各旗县市委。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文电科20231030日印发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电话: 0482-8266637(工作时间)传真: 0482-8266602(工作时间)Email: admin@xa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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