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52200/2022-0007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文字号 兴署办发〔2022〕28号
成文日期 2022-07-15 00:00:00 公文时效 有效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跨省调剂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7-16 15:16:40
分享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现将《兴安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跨省调剂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7月4日

兴安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跨省调剂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牧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是指深度贫困县、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的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牧区建设用地地块(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农牧民建新安置的地块共同组成拆旧建新项目区,形成建设用地节余指标,用于跨省交易。

  第三条  实施增减挂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管控,有序推进。必须符合乡村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规划相衔接,先易后难,有序推进。

  (二)尊重民意,维护权益。拆旧、安置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依法保障农牧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采取多种工程措施确保复垦耕地质量,鼓励复垦为高标准农田,严格落实维护管理责任,确保复垦耕地可长期稳定耕种。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标准,优化乡村用地布局。

  (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从实际出发,与城镇化进程、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和农牧业现代化相协调,充分考虑实际承受能力,不搞大拆大建和“运动式”搬迁。

  第四条  增减挂钩实行分级负责制。

  盟行署负责全盟增减挂钩工作的总体部署并协调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出台支持我盟实施增减挂钩相关政策。

  盟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负责建立全盟过渡期增减挂钩项目储备库;负责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对项目竣工进行验收;组建专业技术团队为项目实施做好全过程技术支撑;协调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批、节余指标核定等工作。

  旗县市人民政府是增减挂钩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增减挂钩推进计划、农牧民宅基地征拆补偿标准、分类安置办法等相关管理政策;负责项目立项并组织实施。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集体要做好配合,重点负责农牧民意愿调查、拆旧农牧民安置补偿、复垦耕地管护以及结合本地实际建立货币补偿安置后农牧民反悔有偿申请宅基地机制等工作。

  旗县市自然资源局重点做好项目实施管理的技术支撑,负责增减挂钩项目区核定、项目实施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项目实施质量监督、项目竣工自检、项目在线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  潜力调查与项目储备

  第五条  潜力调查要利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结合近三年遥感影像图和“二调”现状,重点对村屯及周边进行研判,筛选出符合要求的实施拆旧复垦地块范围,同时结合规划用途、土地权属、农牧民意愿、补偿安置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科学合理确定潜力规模。

  第六条  旗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潜力调查成果制定增减挂钩推进计划,科学合理确定各苏木乡镇增减挂钩项目布局、时序和规模,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抢抓政策机遇,全面快速推进。

  第七条  建立全盟增减挂钩项目储备库。由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推进计划的时序安排,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查后纳入储备库。

第三章 项目区管理

  第八条 项目区原则选择生产生活条件差、闲置宅基地多、土地利用粗放、农牧民积极性高、安置意愿明确的嘎查村或嘎查村外围,且符合以下标准:

  1.拆旧区选择避免在生态红线保护区内、陡坡原则上不得超过25°。

  2.拆旧区复垦以不破坏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貌为前提。

  3.选取的拆旧区复垦方向必须为可长期稳定利用的、与周边环境保持一致的耕地,复垦为水浇地的需征求水利部门意见。

  4.项目区最小地块规模不低于3亩(根据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成果中打开村庄调查的情况,同一区域内多个连续的独立建筑物可视为同一地块)。在国家下发恢复村庄属性范围内的农用地,在核实“二调”数据为农村居民点用地后,可作为拆旧区。

  5.拆旧区地块要套合比对2009、2013、2015、2018年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其中,任一年变更调查数据建设用地范围包含拆旧区所有地块(含201、202、203、204、205)。

  6.拆旧区复垦地块要有实际复垦工作量,地块内房屋均匀分布,且可以全部复垦,不判读集中分布的空地面积。地块全部为农村居民点房前屋后农用地及空地、无建筑物的,周边建筑物未实施拆旧复垦的,应举证说明或扣减。地块地类为204(集体废弃工矿用地)的,不再判别是否有建(构)筑物。地块中有明显集中连片的仓房、养殖圈舍,视为有建筑物。

  第九条 农牧民集中安置建新区原则上应设置在拆旧地块相对接近区域,并避让基本农田。涉及生态移民、易地扶贫搬迁等确需跨村级以上区域安置的,由旗县市人民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或有条件建设区安置。

第四章 项目立项、实施与验收

  第十条 项目申报须编制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由旗县市人民政府向盟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报自然资源厅审批。批准后的项目实施方案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进行调整的,由旗县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方案,按原报批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一条 旗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合同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公告制等制度,做到程序合法、操作规范。

  第十二条 各旗县市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抵扣。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旗县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农牧业、林草部门组织实施自验,自验合格的由盟自然资源局组织终验后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核定。农牧部门主要负责验收复垦地类是否具备相应生产条件,林草部门主要负责验收复垦的林地、草地是否达到相应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旗县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及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并将变化图斑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

第五章 农牧民权益保障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拆旧与补偿安置方案应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和其它权利人对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要求进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论证。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将项目基本情况、资金使用和收益分配等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进行公示,接受农牧民监督。

  第十六条 由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农牧民宅基地征拆补偿标准和分类安置办法等具体实施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和实施标准。集中安置的,由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建设中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尊重自然历史文化传承和建筑风貌特色,统筹安排农村牧区基础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货币补偿安置的,应及时足额发放安置补偿款。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成效评定

  第十七条 旗县市自然资源局应结合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及时将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情况上图入库,并实行网络直报备案。

  第十八条 旗县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发改、财政等部门参与的监管机制,加强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 每年由盟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旗县市增减挂钩工作成效进行评定,主要包括实施管理、进展成效、农牧民满意度、复垦质量等内容,评定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实施增减挂钩项目的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电话: 0482-8266637(工作时间)传真: 0482-8266602(工作时间)Email: admin@xam.gov.cn

兴安盟行政公署主办政府网站标识码 1522000001蒙ICP备05002755号-2蒙公网安备 15220102010009号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Copyright 2015 www.xam.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