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52200/2022-00077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文字号 兴署办发〔2022〕27号
成文日期 2022-07-15 00:00:00 公文时效 有效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2-07-16 18: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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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现将《兴安盟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安盟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保护,规范兴安盟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兴安盟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政府或社会投资实施的将宜耕土地开发或复垦为耕地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兴安盟行政区域内利用财政资金及社会资金实施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

  第四条 项目立项前,由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生态环境、水利、林草、农牧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后实施。

  第五条 新增耕地来源主要为低效利用、闲置和未利用的非耕地类,包括其他草地、盐碱地和裸土地等宜耕未利用地,工矿用地、农村宅基地等可复垦建设用地,田坎、农村道路和历史形成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残次林地、残次草地等适宜开发的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对于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残次草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经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论证、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复核认定后可统筹纳入土地整治范围,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要严格按照土地整治领域已发布的国家行业标准进行开发和建设。

  第六条 鼓励通过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补充耕地。拓展补充耕地来源,对于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经旗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论证、盟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复核认定,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后,可统筹纳入土地整治范围,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批及立项

  第七条 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有利于山水林田湖草的综合整治。不得在自然保护地、一级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地质灾害频发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安排项目;严禁违反规划擅自毁林、填湖泊、填湿地开垦耕地。不得违背当地农业生产和水土资源客观条件,将不适宜改造的旱地强行改造为水田;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得实施补充耕地项目。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土地规划资质单位编制补充耕地项目设计方案和预算,设计深度要求能满足项目工程施工的需要。

  第九条 设计和预算由盟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农牧、财政、水利等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条 申报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的评审论证意见,旗县市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项目选址是否符合规划等情况的审查意见;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设计报告及项目预算书(包括预算说明、总表、项目分片分项工程预算表)、项目申请书、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图,标注项目区位置)、项目区规划图;

  (四)项目工程设计图(册);

  (五)土地权属证书复印件或旗县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六)项目所在地权属单位同意实施补充耕地项目的书面意见;

  (七)根据有关取水审批权限的规定,有审批权限的水利部门出据的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

  (八)补充耕地项目的现状影像资料;

  (九)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勘测定界图(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第十一条 补充耕地项目设计和预算审查重点:

  第十二条 (一)项目设计。包括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规划图、设计报告等具体内客;

  (二)项目工程设计。包括土地平整设计是否合理、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设计是否符合土地整治领域已发布的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其他工程是否必要与合理;

  (三)项目投资预算编制审查。包括:总体性审查、工程量核查。预算标准审查及其他相关审查等,是否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补充耕地项目通过自治区备案和盟级专家评审论证合格后,由盟级自然资源、财政部门下达通过评审的通知,旗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下达的通过评审通知批复立项,在批复立项文件中必须明确项目的承担单位,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地点、项目总投资、资金性质及来源、新增耕地面积及来源。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个人以多种模式参与补充耕地项目实施,补充耕地项目施工单项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30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实施管理,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同时应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强化监理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有关的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设计预算确需变更的,履行变更报批手续,由下达评审通过的单位负责变更批复。

  第十五条 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应当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需在实施地点设立标志牌,对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规模、工程内容、建设工期等主要信息进行公开,要严格按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即:法人制、合同制、公告制、招投标制、监理制。

  第十六条 项目档案管理是项目实施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第四章 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七条 补充耕地项目的费用标准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由政府投资的补充耕地项目工程施工费支出要按照工程质量和进度支付,严格按照国家土地整治行业标准执行,由工程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审核,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后支付。在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做出项目财务决算,并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工程造价及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由同级财政批复。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竣工后,由旗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村民代表实地初验,初验合格后,报请盟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验收,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新增耕地核定、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决算与审计情况、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盟级下达验收合格后,申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入库备案。经验收、核定合格的新增耕地,应及时在占补平衡监测监管系统中进行报备,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类变更,符合条件的应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进行保护。旗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填报项目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条 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应当及时向当地苏木乡镇政府或嘎查村委会移交新增耕地及工程设施,办理移交手续,签订后期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责任。鼓励所在地村集体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将新增耕地承包或流转给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和农村种植大户等进行规模化经营。

第六章 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及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 对于耕地开垦费、各级政府财政投入以及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各类资金投入所补充和改造的耕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土地整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所补充和改造的耕地等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认定为耕地的,均可纳入补充耕地管理,用于占补平衡。

  第二十二条 占补平衡指标实行分类管理、分别使用。根据项目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建立3类指标储备库。新增水田包括直接开垦的水田和由旱地、水浇地改造的水田。新增耕地的粮食产能,根据新增耕地面积和评定的质量及提质改造整治的耕地面积和提升的质量等别计算,纳入产能。

  第二十三条 盟级统筹管理补充耕地指标,各旗县市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高标准农田项目形成新增耕地除跨省交易外,盟级统筹10%指标入库,盟级指标收缴新增耕地开垦费返还指标所在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国家、自治区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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