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十三五”区域卫生规划

来源:盟卫健委 发布日期:2016-12-21 20:24:45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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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十三五”区域卫生规划

(2016-2020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三五规划的建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十三五”区域卫生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内卫计规划字〔2015〕452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6-2020年)送审稿》文件,结合我盟实际,特编制本规划。

兴安盟地处内蒙古东部3旗2市1县,乌兰浩特市为区级贫困旗县,其余均为国家级贫困旗县,2015年生产总值502.31亿元;全盟财政总收入为26.66亿元;全盟人均地区生产总值31391元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230元总面积59806平方公里。全盟常住人口159.91万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占47%,蒙古族人口占42%,预计2020年,全盟常住人口将达到166万人左右。我盟汉、蒙、朝鲜、回等20多个民族组成的大家庭。

一、规划背景

(一)卫生事业发展现状

1、卫生资源规模

兴安盟区域内现有卫生资源相对薄弱,卫生资源配置低于全区平均水平。截至2015年底,各级各类医疗机构1700所。全盟卫生人员12775人,卫生技术人员9493人,每万常住人口全科医生人数0.7人,编制床位数6617张,实有床位数7836张,按照常住人口统计,全盟每千常住人口卫生技术人员为5.94人,执业(助理)医师2.29人,注册护士2.03人。2015年,全盟诊疗人数为702.9万人次,年住院人数为17.3万人,患者平均住院日为9.26天。

2、卫生资源利用

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比较充分,其中三级医院处于较高负荷的运行状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资源利用整体较弱。2015年,三级医院病床使用率为96.38%、二级医院为65.99%、一级医院为56.9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病床使用率为41.69%。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提供门急诊服务610.35万人次(其中各类医院占33.9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占64.72%、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占1.35%、其他机构占0.02%)、出院人数17.53万人(其中各类医院占85.98%,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占12.76%、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占0.56%、其他占0.71%),住院病人手术3.41万人次,较上年同期减少0.54万人次。

(二)面临的主要问题

“十三五”时期,我盟医疗服务体系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是城乡居民医疗健康需求与医疗卫生服务供给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在:

1、医疗卫生资源总体不足且配置不均衡。一是区域内优质资源总体偏少,且相对集中于三级医院,高端人才等核心资源配置不足;二是优质资源主要集中在乌市地区(含科右前旗),基层服务能力仍然薄弱。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存在层级间、地区间比例失衡;三是部分专科建设相对滞后,康复、精神卫生等资源供需矛盾较突出;四是社会办医总体水平不高,公共卫生社会服务未得到有效发展。

2、医疗卫生服务系统整体功能发挥尚不完善。医防分割、上下分离、服务分散碎片化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与现代社会多元化健康需求之间存在矛盾。公共卫生体系仍然薄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还有待完善,应急处理体系还有待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控中心、结防所、防保站等)标准化建设不达标,经费保障不到位,设备与专业人才短缺断档、人员老化、能力不足现象突出,特别是实验室能力建设、水质检验项目、疫苗冷链设备配置与更新等与国家要求标准仍有很大差距,预防接种门诊部规范化建设比例低,存在安全隐患;盟本级没有传染病医院,不利于病人的隔离与治疗;全盟综合医院无精神卫生门诊与专职医师、无已建成公益性并正式运行的精神卫生中心与精神病医院,严重精神障碍管理与治疗服务受到很大制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卫生机构功能不强,难以应对新的疾病预防形势。公共卫生机构、医疗机构缺乏联通共享的分工协作机制。基层医疗机构人才缺乏,服务能力和水平不高,分级诊疗体系尚未建立。

3、医疗机构结构不合理。专科医院数量以及儿科、妇产科、精神科、肿瘤科、传染科床位配置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相对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比例较低,仅占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总数的13.79%;儿童肿瘤、精神等专科医院发展滞后;旗县医院专科建设较为缓慢,服务和辐射能力不强。相当比例的综合医院科室建设格局不合理,儿科、妇产科、急诊、感染性疾病科、病理科发展缓慢,严重制约了服务提供和事业发展。

4、卫生服务利用效率不高。全盟医院平均住院天数9.26天,高于国家提出的9天以内的目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生日均负担诊疗8.09     人次,病床使用率仅为41.69%,服务能力和效率有待提升。

5、卫生资源配置宏观管理能力有待加强。区域卫生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权威性和约束性不足、科学性与前瞻性不够的问题,规划的统筹作用和调控效力需要进一步增强。

(三)主要形势

党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发展面临新的历史任务,要在“病有所医”上持续取得进展,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1、全面小康社会对我盟医疗服务体系提出更高要求。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深入推进,对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多元化、多层次健康服务的需求将进一步增长,对现有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提供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

2、经济发展新常态对转变卫生计生发展方式提出更高要求。随着经济由高速增长期进入稳增长调结构的新常态,客观上要求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必须改变依靠国家和社会的高投入,追求简单规模扩张的发展模式,转向集中力量提升健康促进和医疗服务质量水平,从体系和服务结构调整中提高卫生服务的效益和效率。

3、快速老龄化和新型城镇化对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出更高要求。2015年,我盟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为22.39万人,比例达到14%以上,65岁以上老年人口为13.38万人,比例达到8.37%,预计2020年比例将上升3个百分点左右。2015年末,我盟城镇化率为46.24%,2020年我盟常住人口城镇化率预计达到60%左右。

4、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依法治国对卫生计生治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深化改革的实践一方面迫切要求加强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对一些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问题做出法律层面的遵循,于法有据;另一方面,要求着力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实现深化改革与法治保障的有机统一,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领卫生事业发展,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以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目标,推动卫生发展方式转变,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重预防,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努力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不同收入人群之间的健康保障和医疗服务的差距,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深入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不断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增进计划生育群众福祉和家庭发展能力,着力提升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推进人口与资源、环境、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实现我盟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三、目标原则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建设健康兴安、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目标,合理布局医疗卫生资源,优化资源配置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居民健康需求相匹配,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密切协作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实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人民健康水平持续提升奠定坚实的医疗卫生资源基础。

2020年兴安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资源要素配置主要指标

主 要 指 标

2015年现状

2020年目标

指标性质

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张)

4.89

5.93

指导性

医院

3.60

3.35

指导性

公立医院

3.36

2.33

指导性

其中:蒙医中医类医院

0.83

1.00

指导性

其中:盟办医院

1.07

1.30

指导性

旗县(市)办医院

2.25

2.37

指导性

其他公立医院

0.27

0.33

指导性

社会办医院

0.24

1.02

指导性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08

1.31

指导性

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人)

2.29

2.6

指导性

每千常住人口注册护士数(人)

2.03

3.25

指导性

每万常住人口全科医生数(人)

0.7

2

约束性

每万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员数(人)

5.38

8.30

指导性

医护比

1:0.89

1:1.25

指导性

二级以上医院床护比

1:0.44

1:0.6

指导性

盟办综合性医院适宜床位规模(张)

——

1000

指导性

旗县办综合性医院适宜床位规模(张)

——

500

指导性

注:1. 表中所指床位均为实有床位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健康需求为导向。以健康需求和解决群众健康问题为导向,通过调整结构、优化布局,科学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和规模。

2、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优先保障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可及性,促进公平。加强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使用的科学性和协调性,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3、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加强和落实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和监管方面责任,维护医疗卫生公益性。大力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4、坚持分级分类管理与协调发展。统筹当前与长远,统筹不同区域、类型、层级的医疗卫生资源分类制定标准。坚持蒙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注重短缺资源的配置,发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整体功能,促进均衡协调发展。

5、坚持改革与发展并重。以改革为动力,优化卫生资源结构,盘活存量,实行集约化发展。合理控制公立医院规模,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下沉,着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

6、坚持全行业和属地化管理。区域内所有卫生资源纳入所在地区域卫生规划,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规划管理。

四、总体布局

根据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分类,我盟被确定为二类区域,因此,我盟在卫生资源配置上采取平稳发展策略。全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机构按照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3个层级属地梯度配置。盟本级及以下,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资源按照常住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合理布局。

(一)医疗机构设置内容

(1)公立医院

1、基本规则

公立医院分为盟、旗两级政府办医院和其他公立医院(主要包括军队医院、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医院)。

2、综合医院设置

盟人民医院为三级甲等医院;“十三五”期间,旗县市不设置公立三级综合医院,不再增设公立医院。

    科右前旗人民医院搬迁到新址。科右中旗济困医院(铁路医院)更名为科右中旗第二医院,建设成医养结合模式。突泉县人民医院分院并入突泉县人民医院或转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蒙医中医医院设置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将蒙医中医医疗机构设置纳入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蒙医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蒙医中医药(民族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服务中的作用,加强蒙医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蒙医中医院建设,促进蒙医中医药继承和创新。推动蒙中医药健康服务与旅游产业有机融合,发展以蒙中医药文化传播和体验为主题,融蒙中医疗养、康复、养生、文化传播、商务会展、蒙中药材科考与旅游于一体的蒙中医药健康旅游业。

盟行署举办一所三级蒙医医院即兴安盟蒙医医院。乌兰浩特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转制为社会办医医院。盟所在地建设一所中医医院。科右前旗蒙中医医院投入使用。科右中旗政府举办一所蒙医医院,科右中旗中医医院并入科右中旗铁路医院。建议扎赉特旗中医医院与蒙医医院合并,建设扎赉特旗蒙中医医院。

4、公立专科医院设置

盟行署举办1所传染病医院、1所精神康复中心。

旗县市人民政府,原则上不举办专科医院。

(2)社会办医医疗机构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与实施意见,加快多元化办医格局的形成,推动我盟公立医院改革深入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大中型或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医疗机构;鼓励在人口相对较少、医疗结构单一的地区与城市新区、郊区等医疗资源配置相对薄弱区域举办社会办医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革与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投入。

各地要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与鼓励社会办医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或办法,公开辖区内拟调整和新增的医疗机构数量、类别、规模等准入条件与标准。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康复、医疗美容、心血管、肿瘤、糖尿病、泌尿、皮肤等专科医院与护理院。

“十三五”期间,全盟增加的床位总量主要用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的增量,到2020年,全盟社会办医总床位达到每千人1.02张,即总床位数为1700张左右。鼓励离职或退休的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医师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在“十三五”期初,完善旗县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和建设。推行签约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率达到90%以上。

为更好地体现公益性,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要求,在规划期内,力争实现中心(站)一体化管理的目标。

(4)苏木乡镇卫生院

苏木乡镇卫生院由所在旗(县、市)人民政府举办,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设置与管理。原则上,每个苏木乡镇政府所在地设置1所卫生院;旗县所在地和城区内不设卫生院与卫生室。卫生院负责向农牧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并承担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

(5)嘎查村卫生室

每个行政嘎查村建设1所政府支持的标准化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等工作,并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嘎查村保留计划生育服务室,与卫生室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城区内和苏木乡镇卫生院所在地不设卫生室。

(6)公共卫生机构

盟、旗两级政府分别举办1所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1所结核病防治所、1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所健康教育机构、1所卫生监督机构。

(7)采供血机构

现有盟中心血站1所、阿尔山市、扎赉特旗、突泉县、科右中旗储血点4所、扎赉特旗同路单采血浆站1所、乌兰浩特市和科右前旗不设置采供血机构。各采供血机构要依法执业,加强管理,保障血液供应与质量安全。

(8)疗养院、康复院

阿尔山疗养院发展旅游特色的健康与康复服务。

结合老年人逐年增加的趋势,各旗县市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增设医养服务科室,并设置一家社会办医康复医院。鼓励社会资本建立疗养院。

(9)医务室

学校、幼儿园、大型企事业单位等,如确需设置内部医疗机构如医务室等,可向辖区内旗县市卫生计生局提出设置申请并予以审批。

(10)红十字会、残联卫生机构

根据《红十字法》、《残疾人保障法》与相关规定,红十字会与残疾人联合会可举办社会福利性的红十字会医疗机构和解决残疾人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11)临床医学检验中心、影像学中心

为加强医疗资源统筹使用与质量控制,利用盟人民医院大中型医院集中与人才、设备、技术的优势,成立盟级临床医学检验中心、影像学中心与体检中心,使检查检验结果应用实现共享,降低成本。

(12)急诊急救网络设置

由盟卫生计生委主抓,设置盟卫生应急救援指挥中心1所,负责全盟范围内卫生应急救援和急诊急救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工作。二级以上医院要加强急诊科标准化建设,重点承担辖区内的急诊急救任务;有条件的卫生院等医疗机构根据需要申请急救站。根据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盟120急救机构的设置审批与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与管理工作,无论是已批准或拟申请的急诊急救医疗机构必须经过旗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报盟卫生计生委审核验收后统一许可,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床位配置

1、床位是指各级各类医院、卫生院设置的病床,不含观察床、新生儿床、待产床和简易床。根据我盟疾病谱和发展需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单体(单个执业点)床位规模的不合理增长,总床位数控制在9900张以内。旗县办综合医院床位数一般以500张左右为宜;盟人民医院以1500张左右为宜。专科医院床位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三级蒙医中医医院床位以500张左右为宜;二级蒙医中医医院床位以300张左右为宜;苏木乡镇卫生院的床位按每千人口1张床位标准来设置;蒙中医与各专科医院按国家或自治区规定标准执行,无标准的可参照综合医院标准执行;凡突破床位配置标准的医疗机构,其床位使用率、平均住院日两项指标必须优于全区同等级医院的平均水平。

2、兴安盟本级床位。兴安盟本级直属医疗机构床位控制在每千常住人口1.3张,总数在2400张左右。

兴安盟2020年直属各医院床位配置标准

医院名称

目前床位数

2020年规划床位

兴安盟人民医院

1460

1500

兴安盟蒙医医院

300

500

兴安盟妇幼保健院

20

100

兴安盟精神卫生中心

--

200

兴安盟传染病院

--

100

3、各旗县市床位。区域床位总量,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盟卫生计生委根据本配置标准,结合疾病谱和发展需求等实际情况确定。以科学、合理、效率为原则,做好蒙医中医类医院床位配置,可以按照每千常住人口1张床位配置。同时,可以按照15%的公立医院床位比例设置公立专科医院。加强社会办医与公立医疗机构的协同发展,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20%的规划空间。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床位配置以突出保健功能、紧密结合保健服务、落实保健任务为原则,重点加强护理、康复病床的配置。

至2020年全盟医疗机构儿科床位达到612张(新增床位166张),每千名儿童床位数达到2.2张。全盟现有儿科医师(助理)数102人,每千名儿童儿科医师为0.38人;到2020年儿科医师数192人(新增儿科医师90人),达到每千名儿童医科医师0.69名。

各旗县市每千常住人口床位配置标准

旗县市

2020年预期目标

2015年现状

指标性质

指标数

床位数

指标数

床位数

乌兰浩特市

11.06

3800

9.14

3025

指导性

阿尔山市

6.38

451

5.28

359

指导性

科右前旗

4.77

1466

3.94

1167

指导性

科右中旗

7.40

1905

6.12

1518

指导性

扎赉特旗

3.36

1357

2.78

1081

指导性

突泉县

3.11

863

2.57

686

指导性

兴安盟

5.93

9844

4.89

7836

指导性

注:2020年全盟预计常住人数为166万人

   (三)人员配置

“十三五”期间,重点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注重人才配置、培养、使用机制建设和模式创新,促进全盟城乡和区域医疗卫生人才科学合理分布。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科医生制度。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启动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加快产科和儿科医师、助产士及护士人才的培养,推进城乡卫生计生人才均衡发展。

到2020年,全盟卫生人员数达到1.43万人,卫生技术人员达到1.1万人,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达到2.6人,总人数达到4400人;每千常住人口注册护士3.25人,总人数达到5366人。二级以上医院床护比要求为1:0.4—0.5。每千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数达到0.83人,总人数达到1370人。

1、医院人员

以执业(助理)医师和注册护士配置为重点,以居民卫生服务需求量和医师标准工作量为依据,结合服务人口、经济状况、自然条件等因素配置医生和护士的数量,合理确定医护人员比例。旗县以上医院按照医院级别与功能任务的需要确定床位与人员配比,承担临床教学、带教实习、支援基层、援外医疗、应急救援、医学科研等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适当增加人员配置。未达到床护比标准的,原则上不允许扩大床位规模。盟本级医疗卫生人员总数控制在1.2万人以内。

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护士人数

旗县市

执业(助理)医师(人)

注册护士(人)

2020年

2015年

2020年

2015年

乌兰浩特市

4.91

4.33

      8.42

5.25

阿尔山市

1.84

1.65

2.03

1.26

科右前旗

2.39

2.08

2.04

1.27

科右中旗

2.68

2.30

2.71

1.7

扎赉特旗

1.61

1.41

1.12

0.7

突泉县

1.56

1.43

2.13

1.33

兴安盟

2.6

2.29

3.25

2.03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

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基层卫生人员数达到3.5人以上,初步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基本建立比较稳定的服务关系,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全科医生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苏木乡镇卫生院人员配置,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25号),确定的编制标准。嘎查村卫生室原则上按每千农牧业人口1—1.5名的比例配备乡村医生,保证每个嘎查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配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配置。

3、专业公共卫生人员

到2020年,全盟每千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员达到0.83人,各级各类公共卫生人才满足工作需要。

4、疾病预防控制人员

应具备与业务岗位相应的专业学历,以盟本级为区域单元配置,原则上按每万常住人口不高于3人的比例总量控制。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占编制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5%,卫生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70%。

5、卫生监督人员

应具备与业务岗位相应的专业学历,以盟本级为区域单元配置,原则上按每万常住人口2人比例总量控制。

6、妇幼健康服务人员

应根据当地服务人口、社会需求、交通状况、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功能任务等合理配备人员,盟级以下各级机构中卫生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80%。

7、采供血机构人员配置

按照采供血机构设置标准配置相关人员;其他技术人员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结合服务人口、业务需求配置。

8、精神卫生机构专业人员配置

各旗县市所有综合医院(或蒙中医院)设精神卫生专科门诊,配置4—5名精神卫生专科医生; 每年每个旗(县、市)需派出12名执业医师参加国家或自治区组织的转岗培训,同时招录(或注册)12名精神卫生专业医师,满足本辖区工作需要。

(四)人才培养与使用

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注重医疗、公共卫生、蒙医中医药以及卫生管理人才的培养,制订有利于卫生人才培养使用的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医教协同工作,深化院校教育改革,推进院校医学教育与卫生计生行业需求的紧密衔接,加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应性,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加大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力度,完善毕业后医学教育体系,培养合格临床医师。以卫生计生人才需求为导向,改革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提升卫生计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到2020年,基本建成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三阶段有机衔接的标准化、规范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院校教育质量显著提高,毕业后教育得到普及,继续教育实现全覆盖。十三五期初,要加快构建以“5+3”(5年临床医学本科教育+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3年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主体、以“3+2”(3年临床医学专科教育+2年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为补充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到2020年,所有新进医疗岗位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健全在岗培训制度。开展基层卫生人员技术培训工作,重点开展以基本诊疗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基层卫生院骨干医师培训和乡村医生培训,规范和提高基层卫生人员的诊疗水平;改善基层卫生人才的组成结构,依托教育部门招收农村医学专业中专班,按照村来村去的原则,为当地培养用得上、留得住的实用性农村卫生技术人才;加强政府对医疗卫生人才流动的政策引导,推动医疗卫生人才向基层流动。制订优惠政策,为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研究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及县办医院专科特设岗位计划。创造良好的职业发展条件,鼓励和吸引医务人员到基层工作。加强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绿色通道,招聘与引进公共卫生专业高学历高职称人员,实行特殊保障政策,提高公共卫生队伍待遇与条件,确保公共卫生队伍稳定。加强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护理、产科、儿科、精神科等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大力支持蒙医中医类人才培养。

健全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完善岗位设置管理,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推行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完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制度,促进人才成长发展和合理流动。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以岗位职责和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用人单位和社会资助为辅的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投入机制,优先保证对人才发展的投入,为医疗卫生人才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创新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合理核定公立医院编制总量,并进行动态调整,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探索多种形式用人机制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五)设备配置

1、配置的基本原则

分级分类原则。根据不同类别地区、不同层次能级医疗卫生机构配置不同的医疗设备。

适宜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群众卫生服务需求与需要,根据服务人口、面积、经济状况和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功能需要,配置相应的医疗设备。

共享效益原则。严格控制总量、合理布局,注重成本效益,提倡资源共享共用,防止盲目发展、重复购置,避免资源闲置和浪费。

规范原则。大型设备实行分级管理、严格审批,常规设备按国家相关标准自主配置。不论何种资金来源、何种购置渠道和方式购入的大型医用设备,均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后方准购置。设备配置要有技术人员和配套条件的保证。

2、常规医疗设备配置

基本医疗设备配置应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等级医院规定的标准予以装备,保证常规设备的性能优良,确保能向居民提供质量良好的基本卫生服务。

专科医疗设备配置。根据各级医院重点专科技术需要及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配备。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备配置。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实验室主要仪器装备标准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标准来配置。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水质检测能力的通知》(内卫计办疾控字〔2016〕66号),到2017年4月30日之前,地级疾控中心(盟疾控中心)实验室水质检测项目必须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2006)》所规定的全部项目(106项),旗县市必须达到常规指标(42项)。疫苗冷链运转系统的所有设施设备、车辆与监测系统要足量、达到安全配置要求,功能完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设备应在《两纲》期末达到国家标准建设要求。

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依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配置。

(六)信息资源配置

开展人口健康大数据应用,推进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技术在医疗卫生行业的应用。建设安全可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人口健康信息网络;推广信息标准体系应用,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体系建设,统筹整合卫生信息资源。

建设兴安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实现全盟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库全覆盖并动态更新。建设和完善涵盖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等卫生计生各项业务领域的信息系统。

普及应用居民健康卡,推进居民就诊一卡通。

提高医疗机构业务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水平,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完成以电子病例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医院相关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发展医学检验机构和影像机构,建立大型设备共享共用机制,继续推进移动医疗应用。以盟医院为中心,以北京协和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等33家北京专家医院为依托,对下开展远程诊疗、远程心电、远程检验等远程医疗服务。

开展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牧区信息体系建设。实现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覆盖全盟全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七)技术配置

加强对临床专科建设发展的规划引导和支持,以发展优质医疗资源为目标,发挥其示范、引领、带动和辐射作用,提高基层和区域的医疗技术水平,逐步缓解地域、城乡、学科之间的发展不平衡,促进医疗服务体系协调发展。

五、功能整合与分工协作

建立和完善公立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社会办医院之间,中西医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整合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提高卫生计生机构的系统性、综合性、协同性,为群众提供系统、连续、全方位的医疗卫生服务。

防治结合。进一步明确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职责分工。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对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加强指导、培训和考核,建立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等协作机制,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与流行,及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综合性医院及相关专科医院要依托相关科室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密切合作,承担行政区域内一定的公共卫生任务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建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补偿机制和服务购买机制。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功能,确保各项公共卫生任务落实到位。充分发挥蒙医药中医药在公共卫生中的作用,积极发展蒙医中医预防保健服务。

加快蒙中医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蒙中医基础设施、服务网络和人才队伍建设,推进蒙中医药继承与创新。加强蒙中医院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完善兴安盟蒙医院为总院,科右中旗蒙医院、扎赉特旗蒙医院,突泉县中医医院为核心医院全盟各类蒙医中医医院、乡镇卫生院及社区服务中心为分院的蒙中医药医疗服务体系,推进上下联动和帮扶带动作用,推动全盟蒙医药中医药服务事业全面发展。

上下联动。推进基层首诊。完善分级诊疗试点方案,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十三五期间,全盟公立医院要全部启动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增加公立医院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约挂号和转诊服务号源,上级医院对经基层转诊的患者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预约转诊占公立医院门诊就诊量的比例提高到20%以上。加快区域医疗联合体建设。三级综合医院选择旗县市以提升旗县级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导向,建立紧密帮扶型区域医疗联合体。推动医养融合发展,支持全科医生承接慢性病和康复期患者管理和指导服务,引导公立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康复医疗机构建立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持续性医疗服务分工协作机制,促进形成急慢分治格局。完善分级诊疗医保报销政策。制定完善差别化的医保转诊报销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整三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拉开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间的报销比例差距。探索对慢性病和康复等病种实行按就诊人头付费等方式,促进患者基层就诊。支持以医疗联合体为单位实行医保总额控制,推动医疗联合体内部建立双向转诊机制。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明确签约服务内涵和标准,规范签约服务收费,完善签约服务激励约束机制。签约服务费用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到2020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率达到90%。

医养结合。合理布局养老机构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构建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推进阿尔山疗养院发展旅游业特色的健康与康复服务,推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服务需求设置老年养护、临终关怀床位或转型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鼓励开通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调做好老年人的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发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推动蒙医药中医药与养老结合,充分发挥蒙医药中医药“治未病”和养生保健优势。

多元发展。推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院改革,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的协调发展,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整体效率。进一步完善促进社会力量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举措,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力量以合资方式共同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满足群众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服务模式改革和医疗资源结构调整,发展全科医学服务、康复照护服务、健康检验检查服务。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向专科医疗机构转型升级,创新服务模式,走集团化、集约化、品牌化发展道路。社会力量办医床位数和服务量占比力争达到全盟的20%以上。开展医师多点执业,改革医师执业注册和管理方式,探索医师区域注册,放开医师执业注册地点限制,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重点专科建设。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卫生工作的机制。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卫生工作,并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区域卫生规划是政府对卫生事业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要切实加强对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领导,把区域卫生规划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盟行署及各级政府的工作目标和考核内容;各旗县市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疗卫生机构发展需要,合理安排,优先保障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用地。

(二)明确职责。兴安盟卫生计生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盟行署依据本标准负责研究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要重点规划盟本级办及以下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旗县市政府要依据本标准和全盟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编制旗县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负责辖区内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

(三)部门职责。卫生计生、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机构编制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政策联动,合力推进区域卫生规划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制订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安排,依据规划对新改扩建项目进行基本建设管理;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落实相关经费;机构编制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统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相关工作。

(四)严格实施。及时发布机构设置和规划布局调整等信息,将纳入规划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前提条件。所有新增医疗卫生资源,特别是公立医院的设置和改扩建、病床规模的扩大、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必须依据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和程序,严格管理。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医疗机构床位实行备案制管理。新增床位数达到或超过500张床位的医疗机构需要经盟卫生计生委审核后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备案,5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需要向盟卫生计生委备案。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对新增床位进行论证和审批,不得超规划增设床位,严禁擅自增设床位。(五)监督评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强化规划实施监督和评价,建立区域卫生规划和资源配置监督评价机制,成立专门的评价工作小组,组织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实施进度和效果评价,及时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解决对策。评价过程中要实行公开评议、公平竞争,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规范、管理和保障区域卫生规划的有效实施。兴安盟卫生计生委成立专家委员会,建立对旗县市区域卫生规划的论证机制。各旗县市的区域卫生规划须由盟级专家组论证通过后,经盟卫生计生委同意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确保规划上下协调统一,增强系统性和权威性。各旗县市区域卫生规划要与本标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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