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明确2021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来源:盟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1-11-19 17:26:26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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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按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报送2021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8号)文件要求,根据兴安盟地区经济发展、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和消费支出等因素,经盟行署研究决定,印发了《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明确2021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二、出台的意义

  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建党100周年,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的指示精神,使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与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和家庭消费支出相适应,与最低工资标准、农村牧区扶贫标准相衔接,确保兜住社会救助底线,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同时让困难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核心内容

  经盟行署研究,决定将我盟2021年社会救助标准按照以下方案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40元/月•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483元/年•人,城镇特困集中和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1543元/月•人,农村特困集中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13000元/年•人,农村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10500元/年•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供养对象的护理标准1047元/月•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供养对象的护理标准403元/月•人。

  

                                                2021年兴安盟社会救助标准明细表

地区

城市低保保障标准

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城镇特困集中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

城镇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

农村特困集中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

农村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供养对象的护理标准

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供养对象的护理标准

单位

元/月·人

元/年·人

元/月·人

元/月·人

元/年·人

元/年·人

元/月·人

元/月·人

乌兰浩特

782

5913

1543

1543

13000

10500

1047

403

阿尔山市

763

1543

1543

1047

403

扎赉特旗

730

5308

1543

1543

13000

10500

1047

403

科右前旗

722

5512

1543

1543

13000

10500

1047

403

突泉县

720

5402

1543

1543

13000

10500

1047

403

科右中旗

722

5281

1543

1543

13000

10500

1047

403

兴安盟平均

740

5483

1543

1543

13000

10500

1047

403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电话: 0482-8266637(工作时间)传真: 0482-8266602(工作时间)Email: admin@xa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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