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兴安盟行政公署公报2022年第四期 第四季度(总第80期)
索引号:01152200/2023-00022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主题分类:4530061
概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统一领导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研究部署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盟行署及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
成文日期:2023-03-09 有效性:1

兴安盟行政公署公报2022年第四期 第四季度(总第80期)

来源: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3-09 09:48:59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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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公报2022年第4期第四季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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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文件

1.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中小学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场地器材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

2.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文件

1.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推进城市建设高效节约集约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具体措施》的通知

3.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2023年重大项目开工手续“集中审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4.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的知

5.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全面推行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6.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引绰济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兴安盟段)2023年度工作计划》的知

7.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动物疫病防控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中小学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场地器材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

兴署字〔2022129

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现将《兴安盟中小学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场地器材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1019

(此件公开发布)

兴安盟中小学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

场地器材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2022—2024年)

    为全面加强全盟中小学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工作,加强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场地器材建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劳动教育及体育、美育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2130号)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对照国家、自治区标准,补齐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场地器材等短板,全面改善办学条件,强化综合育人功能,为构建多样化、现代化、高质量的中小学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体系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目标

  2024年,全盟中小学校体育运动场(馆)面积达标比例不低于90%,体育器械配备达标比例不低于95%;美育场地设施进一步改善,器材配备达标比例不低于95%;体育、美育教育教学条件得到切实提升,充分保障各级各类学校开足开齐体育、美育课程,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加快校内劳动教育场所和校外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建设,为学生开展劳动实践活动提供必要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学校体育场地器材标准化建设

  各地要把学校体育设施列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把农村学校体育场地器材建设纳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按照国家配备、安全和质量标准建设体育场馆,新建学校要确保生均体育运动场地面积不低于国家、自治区对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要求。体育场地设施器材配备,按照教育部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教学器材配备标准和自治区小学体育教学装备配置规范、自治区初中体育教学装备配置规范标准执行,完善配备、管理、使用等方面制度,满足学校体育课程和实践活动需求。建立体育器材补充机制,有条件的学校可配备准确度高、便于操作、效率高的体育运动电子测试设备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上报设备或采购第三方测试服务。鼓励学校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民族体育项目,配备相应器材设施。职业院校结合专业特点,提高职业劳动技能水平,培育工匠精神和爱岗敬业的劳动态度;普通高等学校结合学科专业开展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强化马克思主义劳动观教育,提升学生创新意识和就业创业能力。

  (二)提高学校体育场馆设施使用效益

  各地要统筹区域内体育设施资源,合理安排体育场馆及设施使用,提高使用效益,为区域内中小学生开展体育锻炼活动提供更多资源保障。鼓励有条件地区在中小学建设体育场馆,与体育基础薄弱学校共用共享。新建中小学生体育活动场地及设施要靠近学校出入口,便于在节假日及寒暑假等课余时间向学生开放。推动社会公共体育场馆、场地设施面向学校学生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三)推进学校美育场地器材标准化建设

  各地要将学校美育设施配备列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重要内容,把农村学校美育场地器材建设纳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各级各类学校要建好满足课程教学和实践活动需求的场地设施、专用教室。美育场地设施器材配备,按照教育部普通高中音乐教学器材配备标准、普通高中美术教学器材配备标准、义务教育学校音乐教室建设与装备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美术教室建设与装备规范和自治区小学音乐教学装备配置规范、自治区初中音乐教学装备配置规范、自治区小学美术教学装备配置规范、自治区初中美术教学装备配置规范标准执行。推进农村学校美育设施建设,小规模学校配备必要的功能教室和设施设备。鼓励有条件地区在中小学校建设美育场馆,与周边学校和社区共用共享。各旗县市至少1所中小学校建有适合开展大型艺术演出活动的多功能、综合性礼堂。鼓励各地各校依据办学特色,开发建设以美育为主要内容的功能室并配备相关器材,确保学校美育教学和学生实践活动的开展并充分利用教育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美育教育资源覆盖面。

  (四)统筹整合社会资源发展美育

  加强美育社会资源供给,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为学校美育教学服务。城市和社区建设规划要统筹学生艺术实践需要,新建文化艺术项目优先建在学校或其周边。鼓励学校与社会公共文化艺术场馆、文艺院团合作开设美育课程。整合校内、校外资源开展美育实践活动,作为解决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重要载体。有条件地区和学校每年组织学生现场参观1次美术馆、书法馆、博物馆。

  (五)加快劳动教育实践场所和劳动教育基地建设

  加快建设校内劳动教育场所和校外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加强学校劳动教育设施建设,建立学校劳动教育器材、耗材补充机制。各地要统筹规划和配置劳动教育实践资源,统筹制定拓展劳动教育实践场所行动计划。利用现有综合实践基地、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职业学校实习实训基地等劳动实践场所,加快建设本区域校外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并保障学校劳动教育器材、耗材有效补充。要积极发挥社会资源优势,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服务学生劳动教育实践活动,鼓励各旗县市建立一所满足学校劳动实践需求的综合性劳动教育实践基地,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适合残疾学生特点和特殊教育规律的劳动教育实践场所。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学校劳动教育和体育、美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建立加强学校劳动教育和体育、美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统筹协调机制。结合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双减”工作,将开展劳动教育和体育、美育活动作为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地要加大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场地器材建设经费投入力度,提升学校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工作保障水平。统筹协调发展改革、财政、文旅体等部门,在相关重大教育发展项目中将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场地器材建设作为资金使用的重要方向。积极争取社会支持,建立多元化筹资渠道支持学校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发展。

  (三)加强督导评估。将学校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场地器材建设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纳入各地年度绩效考核体系,作为衡量地区教育质量和水平重要指标,作为对被督导部门和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依据。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兴署2022133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现将《兴安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1229

(此件公开发布)

兴安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坚决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兴安盟机构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兴安盟防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用于指导全盟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对处置、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处置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2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预防为主、源头防控,夯实基层基础,最大程度防控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盟委和行署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作用和行业主管部门分类管理作用,衔接好防抗救的责任链条,形成整体合力,加快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级别负责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当突发事件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组织应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等做好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工作。

    (4)坚持高效有序、综合应对。建立健全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协同、驻盟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为突击、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安全高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5)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加强应急管理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强化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科技支撑,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科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6)坚持区域协同、联防联控。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强化与相邻盟市协同,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资源共享,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实现突发事件联防联控。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3.1  突发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3.2  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一般(Ⅳ)四个等级。各类突发事件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4.1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统一领导、  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申请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由兴安盟行政公署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旗县市人民政府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盟委、行署,由盟行署协调组织应对,涉及涉外、跨省、跨盟市行政区域的,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旗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旗县市行政区域的或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盟行署及盟直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1.4.2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属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是否启动响应和启动响应的级别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对于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引发舆论热议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兴安盟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Ⅰ级响应,由盟委和行署决定启动。一般应对特别重大及重大事件,或跨盟市行政区域、超出盟市应对能力的较大事件。在做好突发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的同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相关部门组织应对,必要时报请国务院或国家相关部门指导协助。总指挥由盟委、行署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Ⅱ级响应,由盟行署决定启动。一般应对影响范围广、旗县市难以控制的较大突发事件。通常由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派出工作组依据事件性质、影响范围、控制能力、发展态势等综合分析研判后,提请盟行署启动总体预案。总指挥由盟长或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Ⅲ级响应,由盟行署决定启动。主要应对跨本盟旗县市行政区域或超出旗县市应对能力的一般级别突发事件,通常由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提出要求。盟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视情派出指导组,综合分析研判后,提请盟行署启动总体预案。

    旗县市级响应级别可参照盟级层面的应急响应级别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1.5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行动方案等。

    1.5.1  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旗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旗县市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针对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而制定的工作方案。

    1.5.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针对性、可操作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明确细化每项职责任务、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者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

    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者上级指挥机构要求制定行动方案,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盟级层面组织指挥体系

        2.1.1  领导机构

        在盟委领导下,盟行署是全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研究部署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其他各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盟级层面可与相关盟市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1.2  工作机构

        盟行署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2.1.3  组织指挥体系

       兴安盟总体预案启动后,针对各类突发事件依托于相应的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指挥机构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做出响应。认为有必要的可成立盟一级联合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全盟应急力量做出响应。

    盟行署负责承担相应类  别突发事件的综合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盟级相应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督促指导事发地开展应对工作,协调调度应急队伍、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支持。  

         2.2  旗县市级组织指挥体系

     旗县市级组织指挥体系结合实际参照盟级组织指挥架构设置,确保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一般突发事件,以及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先期处置。要对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的职能职责予以细化明确。

       2.3  专家组

    盟本级、旗县市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者牵头部门建立本级应急管理专家组,并进行信息共享,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工作。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

       3.1.1  风险防控

    (1)全盟各级各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及时处理应急事项。

  (2)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等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积极防范化解风险,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3)坚持社会共治,统筹建立完善嘎查村、社区、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要依照有关规定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处理,预防可能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并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研究采取法律、政策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通报。

   (4)加强安全监督管理。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重要机场、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超长隧道、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广播电视台和供水、排水、供电等重大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防控和应急处置方案。学校、医院、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歌舞厅、网吧、商场、宾馆、饭店、公园、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长途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安全出口与疏散路线、通道处,设立显著醒目的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预警和应急救援设备,建立安全巡检制度,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畅通。

   (5)各级政府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树牢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以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6)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各类企业应当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3.1.2  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的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矿山开采、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城乡火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传染病疫情、食品药品安全、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疫情、主要生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社会治安、金融运行、粮食安全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盟级层面要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方面的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有效的辨识、监测,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3.1.3  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各级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Ⅰ级为最高级别。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牵头部门制订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盟行署各类专项应急指挥部或有关牵头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或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手机、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喇叭或者通过网格化管理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媒体单位应当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部门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监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生要采取优先或者针对性的措施;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1.4  解除预警措施

     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盟行署(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在综合研判的基础上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  信息报告

     (1)旗县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防灾责任人、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嘎查村、社区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灾情统计、事发情况的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学校、医院、企业、嘎查村、社区、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主管部门要向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确保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和规范性。盟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接报后经分析研判视情况向盟行署报告,盟行署根据分析研判结果及事件发展态势视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3)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信息来源,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失联及家属安抚,房屋倒塌损坏,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网上舆情,社会面治安稳定,现场救援等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极端情况下,确实无法及时获得完整信息时,可调整报告内容,并跟踪报告。

  (4)盟行署及其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全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发事件信息;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旗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报送盟行署及其有关部门。

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5)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后,盟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要立即如实向盟行署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需要符合逐级上报不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企业等。重大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旗县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报告盟行署及其有关部门的同时,必要时也可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6)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7)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公民主动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获悉的突发事件信息。

         3.2.2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或事发区域管理单位)要立即收集掌握现场信息、快速研判事态现状与发展趋势,组织本单位应急力量和工作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调动应急救援力量,紧急调配相关应急资源,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请求相邻区域帮助,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基层党组织和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者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3)事发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就近组织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向相邻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通报事件情况,积极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旗县市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越级通报。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盟公民和机构的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盟行署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保护我盟公民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正当权益。

        3.2.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盟行署及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旗县市级专项指挥机构按照盟级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旗县市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和应对责任,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超出事发地旗县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盟行署根据事发地旗县市人民政府的请求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启动盟级专项应急预案,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前述分级应对及应急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如需启动盟级总体预案的,要逐级提升指挥权直至盟级组织指挥机构。必要时盟行署可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好转后,指挥部可以根据分级应对和响应分级原则,适当降低响应级别。

   (2)现场指挥。盟级层面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事发地旗县市级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盟级现场指挥机构,在盟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

当国务院、自治区前方指挥部(工作组)到达突发事件现场时,盟级现场指挥机构会同旗县市级指挥机构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民兵应急力量等,在驻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组织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2.4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卫星和无人机遥感、北斗导航、雷达测量、地面勘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视情采取其他相关保护措施;

   ⑧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预算预备费或者预算安排的应急经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物资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得到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加强群众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等工作;

    B11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B12分析预判灾害事件再次发生发展的趋势,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依规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各级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抢险救援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快速联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全盟经济社会正常运行时,盟行署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2.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的原则,各级组织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研判、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对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按照规定的权限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1)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

   (2)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盟行署或各组织指挥机构要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要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盟行署、事发地旗县市级人民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具体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网络媒体、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影响范围较大的突发事件,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人民政府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相关人员、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和不实信息,突发事件发生前后的特殊时段应加强舆情监测。

        3.2.6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盟或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盟行署依法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新闻媒体公布紧急状态的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3.2.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者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者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盟行署要协助配合国务院、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报告。对于较大突发事件,盟级相应专项应急指挥部或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旗县市级层面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盟行署报告。

    根据工作需要,盟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较大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制度,可对一般突发事件开展提级调查评估。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各类专项应急指挥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组织开展全面评估,统一汇总后及时向盟行署报告,并以盟行署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应急管理厅。旗县市级、苏木乡镇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年度评估工作按上一级要求组织开展,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3.3.3  恢复重建

    (1)健全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属地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灾后恢复重建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2)根据事件级别和受损情况,恢复重建工作分别由盟行署和事发地各旗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能源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3)上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人民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号召社会组织和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援助的,由盟行署及其有关部门提出请求。受到影响的旗县市级层面提出需要盟级层面援助请求的,由盟级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盟行署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按权限制定扶持该地区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4  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

    4.1.1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旗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4.1.2  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重要协同力量。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4.1.3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要依法将驻盟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及民兵应急力量纳入全盟应急力量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4.1.4  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园区管理机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或结合民兵组织建立或与辖区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并广泛发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工作。

    4.1.5  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1.6  积极推进全盟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坚持问题导向,科学编制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应急救援队伍、区域应急救援基地、航空应急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全盟综合抢险救灾和高效救援处置能力。

    4.1.7  推进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救援合作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激励环境。

    4.1.8  加强兴安盟内应急队伍和应急专业技术人员跨区域的交流合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有关专业力量参与国家、自治区应急救援行动。

       4.2  财力支持

   4.2.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4.2.2  处置突发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启动盟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旗县市级人民政府的请求,盟级财政按规定予以适当支持。

   4.2.3  盟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有关标准,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盟行署审批。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2.4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4.2.5  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健全风险管理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投保商业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旗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投保相关保险产品。

       4.3  物资装备

    4.3.1  负责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盟级牵头部门(含军分区),要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分领域、分类型建立应急装备物资数据库,健全完善管理协调机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林草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联通、移动、电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物资及时供应,同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3.2  旗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和救灾物资储备工作,或者与有关企业、社会组织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4.4  交通运输保障

   4.4.1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等运输能力应急调度机制,维护交通干线、重要路线的畅通和运输安全,保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应急装备物资、应急救援队伍、受到突发事件危害人员等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通行、安全送达。

   4.4.2  盟应急管理局会同盟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建立完善应急抢险救灾车辆免费快速通行协调保障机制,规范和做好全盟执行抢险救援、应急处置等专用车辆在兴安盟行政区域内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提升应急救援车辆及救援力量、装备物资快速通行效能。

       4.5  科技支撑

   4.5.1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加强应急管理学科建设。

   4.5.2  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推进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大脑”等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辅助指挥决策、救援实战和社会动员能力。

   4.5.3  建立健全全盟应急指挥平台体系。旗县市级以上层面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网络系统,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

    

    5  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编制与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依法编修、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加强和规范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

        5.1  预案编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规划,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

   (1)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等,对其他预案编修工作具有政策指导性。

    (2)盟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主要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以及事发地旗县市级人民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盟级层面应对行动,对基层相应预案具有指导性。

    (3)旗县市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主要细化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力量编程、物资保障及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旗县市级层面应对行动和具体措施,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确保预案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4)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和苏木乡镇级应急预案重点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本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5)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重点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特点。

    (6)相邻、相近地方制定的跨行政界、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联合应急预案,重点明确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健全“中蒙”边境地区联防联络机制,落实联防协议,推进边境地区灾害事故处置协作与互助。

    (7)重大活动保障、重要目标物保护应急预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编制工作。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路线和撤离组织等内容。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按照“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做好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专项应急预案研究办理及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5.2.1  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5.2.2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部门牵头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并报送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类预案,大型集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宗教仪式等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重要目标物保护应急预案,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联合应急预案等,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编制相应预案,并在属地人民政府备案。

    5.2.3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印发实施,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必要时,部门应急预案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5.2.4  苏木乡镇、街道综合应急预案由本级制定,报旗县市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旗县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应急预案由本级制定,报主管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园区管委会综合应急预案由本单位编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民营、外资等企业)应急预案经本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按“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类备案”原则进行管理。

    5.2.5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5.3  预案演练

    5.3.1  盟各类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5.3.2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3.3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5.4  宣传与培训

    5.4.1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培训与宣传由相关部门牵头设计专业课程,盟委组织部干部科配合,并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5.4.2  切实加强公共安全文化、应急文化、灾害预警文化的宣传和培训,推进应急知识和技能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社区、进农村牧区、进家庭、进公共场所。鼓励建设和提供应急教育体验场馆、应急避难场所,各类应急教育体验场馆、科普场馆、文化馆等应积极开展应急宣传普及活动。

  

       6    

    6.1  本预案涉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等,要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6.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兴安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框架图

               2.  兴安盟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

               3.  兴安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流程示意图  

附件1

兴安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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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兴安盟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

序号

事件类别

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

一、自然灾害类

1

自然灾害救助

盟应急管理局、民政局

2

水旱灾害

盟应急管理局、水利局

3

地震灾害

盟应急管理局、地震局

4

地质灾害

盟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

5

森林草原火灾

盟应急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

6

气象灾害

盟气象局

7

生物灾害

盟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

二、事故灾难类

1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盟应急管理局

2

非煤矿山事故

盟应急管理局

3

工贸行业事故

盟应急管理局

4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盟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5

大面积停电事件

盟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6

辐射事故

盟生态环境局

7

重污染天气事件

盟生态环境局

8

突发环境事件

盟生态环境局

9

通信网络事件

联通、电信、移动等部门

10

民用航空器事件

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浩特分公司

11

铁路交通事故

乌兰浩特火车站

12

道路交通、轨道交通事故

盟交通运输局

13

建筑工程事故

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

供水、供热事故

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

燃气事故

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

特种设备事故

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公共卫生类

1

传染病疫情

盟卫生健康委

2

流感大流行事件

盟卫生健康委

3

群体性不明原因疫情

盟卫生健康委

4

急性中毒事件

盟卫生健康委

5

动物疫情

盟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

卫生健康委

6

食品安全事件

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7

疫苗药品安全事件

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8

医疗器械安全事件

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社会安全事件

1

突发粮食事件

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金融突发事件

中国人民银行兴安盟中心支行

3

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

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

4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盟公安局

5

恐怖袭击事件

盟公安局

6

刑事事件

盟公安局

7

劫机事件

乌兰浩特机场公安分局、

盟公安局

8

涉外突发事件

盟外事办

9

民族宗教事件

盟委统战部、民族事务委员会

10

舆情突发事件

盟委宣传部、网信办

11

网络安全事件

盟委网信办

12

邮政业突发事件

盟邮政管理局

13

大型文艺演出

盟文化旅游体育局、组织单位

14

体育赛事

盟文化旅游体育局、组织单位

注:1、牵头部门为多部门的,排序第一的为主要牵头部门;

    2、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视情增加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及编制牵头部门。

附件3

兴安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流程示意图

图片1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兴安盟推进城市建设高效节约集约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署办发〔202255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推进城市建设高效节约集约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安盟推进城市建设

高效节约集约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树立“精明紧凑”城市发展理念,不断提高城市治理精细化和现代化水平,推动城市发展方式由规模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节约优先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转变城市发展方式为主线,不断完善城市建设高效节约集约发展新格局,进一步推动我盟城市健康宜居安全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聚焦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和宜居宜业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到城市建设全过程,切实转变城市发展方式,让创新成为城市发展主动力,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推动城市集约紧凑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营造文化传承和开放包容的城市发展氛围,使人民共享城市发展成果,全面提升城市发展质量。

  ——坚持改革创新。坚定不移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破除制约城市节约集约化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遵循城市发展规律,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使城市节约集约化建设成为自然、科学、高效发展的过程。

  ——坚持系统观念。树立全周期管理意识,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空间布局、产业结构,人口规模,统筹经济、生活、生态、安全需要,统筹规划、建设、管理,框定总量、限定容量、盘活存量、做优增量、提高质量,着力增强城市发展的持续性、宜居性。

  三、有序推进城市更新

  (一)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和修复

  引水“润”城、以绿“荫”城,打造蓝绿生态空间。保护城市自然山水格局,依托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基底建设生态绿色廊道,完善生态绿地系统,推进城市内部水系、绿地与城市外围河湖、森林、耕地形成完整生态网络。

  杜绝“大拆大建”和不计成本规划设计建设面子工程、政绩工程。城市绿化要坚持建管并举,禁止新建近郊郊野公园、城市森林公园等,重点围绕老城区“拆”“腾”“退”公共空间增加绿量、提升绿化品质,要科学增加小微绿地、街心公园、城市游园,提高布局合理性。公园绿地建设要与防灾避险、全民健身、疫情防控等设施协同、融合,推动公园人性化设计。到2025年城镇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8%、城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25㎡/人,实现“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建设目标。城市亮化应体现能耗双控要求,在满足夜间基本照明需求的前提下,按季节时段调整公共照明时长和强度,降低用电能耗。推进路灯照明系统改造,提高照明系统智能化运行水平,逐步将道路、公园等路灯更换为节能灯具,降低灯具耗能。

  加强水环境修复,合理保持水网密度和水体自然连通。城区河湖岸线改造要减少对自然河道的渠化硬化,实施生态化改造,营造生物生存环境,恢复和增强水体自净能力,为城市内涝防治提供蓄水空间。持续加大城市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力度,杜绝黑臭水体出现。

  不断增强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实施“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营管理。要完善老旧小区、棚户区、城乡结合部、城关镇周边村屯等重点区域污水收集设施建设,重点针对混错接、漏接、老旧破损管网进行更新修复,推进雨污分流改造。推进污水处理差别化精准提标,结合地区实际,对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扩容改造及恶臭治理。到2025年全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能力基本满足生活污水处理需求,污水处理率达到97%以上。鼓励通过好氧堆肥、建材化利用等方式处置污泥,提高污泥资源化利用效率。推进科右前旗污泥运送至乌兰浩特市堆肥处理,推广在园林绿化、河道治理、矿山修复、沙化及林地土壤改良等非食物链渠道使用,逐步压减污泥无害化填埋比重。到2025年污泥无害化利用率达到65%。

  (二)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水源地标准化建设,提升水质监管能力。以老旧、漏损严重和对供水水质安全影响较大的管网为重点,实施城市供水管网、老旧小区供水管网及老旧机械水表改造。到2025年将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实现城市公共供水厂出厂水水质全面达标。加大再生水回用推广力度,加快建成配套中水回用设施,督促扎赉特旗尽快开工建设中水处理设施,通过扩充大型用水企业、湿地生态补水、特别是加大园林绿化用水量等多种方式促进再生水利用比例,2025年底中水回用率达到20%以上。

  在保证电力、热力供应前提下,积极推动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含自备电厂)关停整合。加强散煤综合治理,结合风电、光伏等新能源设施建设,推进“煤改电”工作。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禁止各地建成区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到2025年城区集中供热清洁取暖率达到80%以上。

  完善城镇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加强区域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切实提升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能力,推进全流程恶臭防治。进一步完善垃圾分类机制,持续推进乌兰浩特市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加快乌兰浩特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投产后实现周边地区城镇生活垃圾集中至乌兰浩特市焚烧处理。

积极推进科右中旗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建设。完善与生活垃圾分类匹配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能力,鼓励体量较小地区与周边相邻地区统筹城镇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到2025年乌兰浩特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全盟城镇生活垃圾循环利用率达到73%以上。

  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落实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主体责任,有效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垃圾产生和排放。建立完善施工企业、运输企业、消纳场所联动体系,规范运输流程。做好消纳场安全防护、水土保持、扬尘防治等工作。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积极引进和扶持建筑垃圾处理企业,鼓励更多企业生产和使用建筑垃圾循环再生产品,推动垃圾资源化循环利用产业快速发展。

  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服务停车场配套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占比达到15%以上且不少于50个,充电桩总额定输出功率不低于2500千瓦,并接入自治区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所有新建居民小区停车位均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为其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对具备条件的小区增加停车位、建设充电桩。

  (三)推进老旧小区综合改造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区参与、财政兜底”原则,做到基础类内容应改必改、完善类内容能改尽改。将老旧小区内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作为更新改造重点。有条件的小区可同步考虑加装电梯,提升小区智能化水平。改造资金列入地方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并与自治区安排的改造专项资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统筹使用。2025年底将2005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全部改造完成。充分利用闲置公租房,补充养老服务设施供给,为老年人提供功能活动、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

  (四)强化历史文化保护

  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加大历史建筑、古树名木普查力度,持续开展调查、评估和认定工作,及时扩充保护对象,丰富保护名录。推进历史建筑测绘、修缮。禁止拆真建假、以假乱真,严禁随意拆除老建筑、大规模迁移砍伐老树。依托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建设完善文化展示、传统居住、特色商业等特定功能区,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活力,让历史文化和现代生活融为一体,实现永续传承。

  四、加强住房供应保障

  (五)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健全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实物保障和租金补贴相结合的城镇住房保障供应体系。鼓励各地通过发放租赁补贴方式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逐步实现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加快已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入住进度。统筹解决低收入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各类人才等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外来务工人员享受与县城居民同等住房保障待遇。5年内改造完成全盟剩余1.5万户城市棚户区住房。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促进房地产市场有效调控,做到稳房价、稳预期。健全以房屋网签备案为基础的房地产交易监管体系,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买卖合同全面执行网签备案制度,2022年底达到全覆盖。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制度,提高商品房预售资金透明化。2022年底实现商品房预售资金线上监管全覆盖,防范烂尾、延期交付等风险。

  五、不断提高城市安全韧性

  (七)增强防洪排涝能力

  将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作为重点,其他地区结合实际,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加强水环境综合整治,坚持防御外洪与治理内涝并重,逐步消除严重易涝积水区段。持续优化城市用水结构,补齐社区设施短板,推进雨水源头减排,强化径流污染控制,提高防洪排涝能力。实施排水管网以及泵站建设改造,修复已破损和功能失效设施。建设排涝通道,整治城区河道、道路边沟,确保与管网排水能力相匹配。以乌兰浩特市评为自治区首批海绵示范城市为契机,加快推进示范项目建设。探索可推广可复制的海绵城市建设方法和路径,争取列入国家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

  (八)增强抵御冲击能力

  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完善供排水、供热、供气等城市生命线备用设施建设,完善备用水源地、应急储气、备用热源建设,加强应急救灾和抢险救援能力建设。利用公园绿地及地下空间,布局建设避难场所及避难通道,形成就地避难、就近避难、步行避难等分级分类疏散系统。

  提升火灾抵御能力。推进公共建筑消防设施达标建设。结合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改造,补齐消防栓、水鹤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短板。在新建供水管网设置公共消防基础设施。

  健全灾害监测体系,提高预警预报水平。推进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专项监管,重点构筑供排水、供气、供热等城市生命线安全体系工程。2023年底完成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全面建成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系统。2024年底建成完成 “水气暖”专项监管平台,汇聚“水气暖”基础数据及运行监测数据,实现供排水、供气、供热等业务和基础设施全面科学监管。

  六、补齐城市精细化管理短板

  (九)加强环境卫生整治

  将背街小巷、老旧小区、棚户区、建筑工地及河道、城乡接合部、城市出入口等区域作为重点,着力解决垃圾乱堆乱倒、收集清运不及时、清扫保洁不到位等问题,到2025年乌兰浩特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其他地区达到70%。推进“厕所革命”,合理规划公共厕所数量,采取“新建一批、改扩建一批、对外开放一批”的办法,充分满足居民如厕需求,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全部建设成水冲厕所。

  (十)完善城市交通网络

  完善城市交通路网架构,打通断头路,延伸城市路网,畅通“微循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优化城市公交网络和运行系统,提升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解决停车难题,建设以配建停车场为主、路外公共停车场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系统。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增加有效供给,释放停车潜能,重点解决特殊地带停车难问题。建设和优化慢行系统,因地制宜完善城市慢行路网,新建、改扩建道路优先完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交车道、残障人员无障碍通道等慢行路网。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率先建立健全城市体检评估机制,健全完善城市特色、城市交通出行、城市公共服务、城市发展活力、城市宜居环境、城市公共安全和城市管理等指标体系,有效治理“城市病”,全面提升城市综合承载力。

   (十一)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健全社区治理下物业管理新机制,引导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 “红色物业”。 提升社区自治水平,推动具备条件的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2022年底组建率达到60%以上。探索建设“智慧小区”试点,提升小区设施设备智能化管理水平。全面执行备案制度和服务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强化物业服务监督管理,2022年底备案率达到100%,服务信息公示率达到100%。到2025年现有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覆盖率达到85%以上,新建小区实现全覆盖。统筹安排改造后的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七、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十二)加快城市综合运行数据资源整合共享与应用

  以城市基础设施普查、地下管网普查、自然灾害风险普查为抓手,建设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资源库、城市管理事件资源库、城市运行安全数据资源库等数据资源库。通过对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城市运行安全实行信息化管理,构建综合性城市运行数据库。建立城市治理类AI智能算法库,对专题数据库中结构化数据、非结构化数据进行智能解析,利用创新服务管理手段,提高城市治理水平,促进城市安全稳定运行。

  (十三)强化城市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与智慧化应用

  以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移动通信等前沿技术为支撑,建设深度覆盖的物联网,推进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境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物联网应用。建设智能停车设施等感知终端与智慧停车等智慧应用,优化车联网车路协同环境。加强智能水表、智慧路灯等便民服务载体和终端建设,加快水电煤气、物业服务等智能缴费普及应用,推动便民服务、公众服务数字化。

  (十四)提升城市信息模型基础平台建设与应用水平

  推进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设,实现全盟城市楼宇、公共空间、地下管网等“一张图”数字化管理,构建CIM+城市综合管理、CIM+城市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监测、CIM+智慧城市,提升全盟“数字孪生城市”建设与应用水平。

   (十五)推动城市运行一网统管与新型智慧城市建设

   以网格化管理为基础,综合利用兴安盟城市综合管理服务系统等建设成果,对接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纵向联通国家平台、自治区平台以及旗县市平台,横向整合对接盟级相关部门信息系统,汇聚全盟城市运行管理服务数据资源,聚焦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实现对全盟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监督考核、监测预警、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价,探索推行城市运行一网统管。进一步拓展智慧楼宇、智慧社区、智慧街区、智慧停车、智慧出行等智能化应用场景,助力全盟新型智慧城市建设。2023年底建设完成兴安盟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八、持续推进建筑能效提升

  (十六)强化新建建筑能效提升

  城镇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国标《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居住建筑平均节能率达到75%,公共建筑平均节能率达到72%。重点提高建筑门窗、外墙保温等关键部位部品节能性能,加强新建建筑在项目规划、施工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节能监管,落实各方主体节能质量责任。积极开展推动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建设,稳步推进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发展。新建建筑室内设计要遵循简洁、实用的原则,摒弃华而不实的繁琐设计,提高室内空间资源集约化开发,加强室内挑空空间的增值利用,限制室内通高部分建筑面积,使有限的室内空间资源拥有更多功能效益。注重以简约为基调的节能装修,减少装饰装修材料的浪费。

  (十七)积极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广财政性资金引导、业主单位和供热企业为主体、管线单位共建、住宅维修基金补充、受益居民参与的多元筹资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模式,完成剩余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公益性建筑应当率先进行节能改造,鼓励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十八)健全建筑用能监管体系

  严格落实建筑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加强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在线监测、能效公示等工作,强化建筑运行阶段能效管理。持续开展建筑能效测评工作,完善能效测评管理制度,加强能效测评机构能力建设,推进标识信息公开。开展公共建筑能效管理,推进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安装节能监测系统,有条件的地区扩展到其他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实现建筑用能分类、分项计量,逐步推进公共建筑合理用能、能耗限额、分类建筑用能标杆等制度。

  九、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十九)严格落实绿建标准执行范围

  全盟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政府投资项目等新建“四类”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含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推动绿色建筑单体向区域化发展,开展绿色智慧生态小区建设。积极推动阿尔山市创建自治区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示范市。

  (二十)推动发展高星级绿色建筑

  推动绿色建筑由单体向小区化、区域化发展,鼓励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高星级绿色建筑,集中连片建设一批星级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小区。实施绿色建筑标识分级管理,分别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授予三星、二星、一星绿色建筑标识。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审查、公示、撤销制度,逐步提高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占比。

  (二十一)落实绿色建筑各方主体责任

  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将绿色建筑发展要求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严格把控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关键环节。重点检查各方主体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专项监理细则等编审和执行情况。加强对各方主体落实绿色建筑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开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十、推动建筑工业化信息化发展

  (二十二)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

  完善落实装配式建筑发展配套支持政策,因地制宜推进装配式钢结构、混凝土结构、木结构建筑发展,建立以部品部件为基础的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体系,科学合理布局产业基地,引导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先应用预制叠合楼板、预制内隔墙板、预制楼梯板等部品部件,逐步提高装配率。创新项目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等全过程监管体系。组织编制我盟新型建筑工业化绿色发展专项规划。2023年起,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原则上均采用装配式建筑,并逐年提高装配率;到2025年我盟所在地主城区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达到20%以上;到2030年全盟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40%以上。

  (二十三)持续推动住宅全装修

  推动新建居住建筑按照成品住宅设计建设,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推进住宅全装修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实现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推进装配化装修方式在商品住房项目中的应用。加大对住宅全装修的监督检查力度,提高成品住宅装修、环保和室内环境品质。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实施全装修,乌兰浩特市、科右前旗新建住宅率先推行住宅全装修,实现成品房交易,逐步推动住宅全装修全覆盖。

  (二十四)着力发展智能建造技术

  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与高端制造业深度融合,搭建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共同建立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标准化部品部件数据库,加快推进BIM在工程项目规划、勘察、设计、采购、生产、建造、运行维护、监管等各阶段的应用和普及,实现建筑全生命期各参与方在同一多维建筑信息模型基础上的数据共享。制定BIM应用配套激励政策和措施,研究适合BIM应用的质量监督和档案管理模式。推动智能光伏应用示范、建筑一体化能量板及相关技术示范,促进与建筑相结合的光伏发电系统应用。2023年起全盟范围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者单体建筑面积2万㎡以上,技术复杂、管理协同要求高、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项目,全部采用BIM技术。

  十一、加强绿色建材推广应用

  (二十五)推动建材产业绿色转型发展

  明确绿色建材发展目标,制定推广应用绿色建材措施、发展新型绿色建材、完善绿色建材信息,组织申报绿色建材产品。积极开展绿色建材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制度实施。大力发展高强钢筋、高性能混凝土、高性能砌体材料、保温结构一体化墙板等绿色建材,培育绿色建材示范产品和示范企业。推进实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制度,加强绿色建材产品生产、认证、采信应用等监督管理。健全绿色建材市场体系,提升绿色建材产品质量,增加绿色建材产品供给,引导绿色产品消费,促进建材工业和建筑业转型升级。

  (二十六)强化绿色建材推广应用

  政府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绿色建筑、保障性住房等,以及2万㎡以上的公共建筑、5万㎡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率先采用获得认证的绿色建材产品,确保绿色建材应用比例逐年提高。持续推进以建筑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建筑材料综合利用的循环经济发展和技术提升及应用,推广应用工业固废生产绿色建材,培育建设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基地,试点建设绿色建材生产基地,推动绿色建材支持奖补政策出台。

 (二十七)持续推进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的应用

  积极引进、消化、吸收、提升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开展预拌砂浆、保温结构一体化,光热一体化、隔声等新技术应用,最大限度节能降耗。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因地制宜推进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等新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减少民用建筑常规能源使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学校、医院、科技馆等公益性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按照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设计施工。强化落实新建12层以下居住建筑和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采用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技术应用。

  (二十八)推进绿色施工

  因地制宜推动绿色施工,发展绿色施工的新技术、新工艺,推进绿色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开展绿色施工示范项目建设。推进绿色施工和安全文明施工。加强施工扬尘治理、节水降耗、建筑垃圾减量化、减少噪声污染、提高周转材料循环利用率等方面的管控,推进预拌砂浆代替现场搅拌,绿色建筑应全部应用预拌砂浆,最大限度节能降耗,提升建筑工地绿色施工和环保治理水平。

  十二、保障措施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盟委行署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参加的城市高效节约集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在城市高效节约集约建设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城市人民政府要积极落实城市高效节约集约建设主体责任,明确部门分工,形成多部门协同、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建设的社会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三十)完善配套政策

  结合地方实际,积极制定统筹推进环境修复、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老旧小区改造、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城市智能化建设、绿色节能发展等方面的财税、用地、金融等方面的支持政策,积极引导全盟城市高效节约集约建设。综合考虑地方经济、生态环境、城市规划等方面,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城市高效节约集约建设配套政策体系。

  (三十一)强化技术支撑

  支持建立城市智能化创新平台,支持开展施工技术、材料工艺等方面的科研攻关,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加快科研成果在工程实践中转移转化。

  (三十二)加强监督考核

  建立城市高效节约集约建设督查考核制度,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城市高效节约集约建设工作,定期对各旗县市城市高效节约集约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三十三)加大宣传力度

  大力宣传、推广在城市高效节约集约建设中突出的单位和典型示范项目,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印发《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具体措施》的通知

兴署办发〔202261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经行署同意,现将《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具体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1112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具体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6)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26号)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全盟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基础、补短板、破瓶颈、促提升,统筹药品安全和产业发展,加快建立健全科学、高效、权威的药品监管体系,提升支撑保障能力,坚决守住药品安全底线,提升药品监管能力和监管工作科学化、法治化水平,更好满足全盟人民群众对药品安全的需求。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风险管控。围绕疫苗、特殊药品、网售药品、中药饮片、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儿童及特殊用途化妆品等重点产品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对国家基本药物、集采中选、医用口罩、防护服等品种抽检覆盖率达到100%。整合技术审评、监督抽检、现场检查、不良反应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执法稽查等方面的风险信息,形成协调联动机制,逐步实现风险及时监测、准确研判、科学预警和有效处置。(牵头单位:盟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盟公安局、盟卫健委,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二)加强检查员队伍建设。通过加强培训、实战演练、传帮带等多种方式提升全盟药品检查员能力。推进全盟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建立全盟药品检查员库,实行统一调派。2022年底,全盟专职检查员数量达到30名,分步骤从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相关医疗机构中聘用符合条件人员作为兼职检查员。3年内入库专职检查员数量达到60名以上,兼职检查员到达40名以上。各旗县市药品监管部门结合实际建立与监管任务相匹配的药品检查员队伍。创新检查方式方法,拓展信息化监管手段利用,常态化开展飞行检查,建立检查结果审核、整改成效评估及后处置机制,严密检查执法闭环体系。(牵头单位:盟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盟人社局、盟卫健委,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三)提升稽查办案效能。盟市场监管局对全盟药品稽查工作进行统筹督促指导,对各旗县市案件查办情况每季度进行1次通报。切实加大对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惩治力度。加强药品稽查专业队伍建设,推动盟旗两级药品监管部门和苏木乡镇(街道)市场监管所培养稽查办案业务骨干。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牵头单位:盟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盟公安局、盟司法局、盟检察分院、盟中级人民法院,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四)强化部门协同配合。落实监管事权划分和责任规定,强化以药品全生命周期为链条的盟、旗、苏木乡镇(街道)三级协同监管,加强盟旗两级药品监管领域行政审批、监督检查、检验监测和稽查执法等工作的指导和评估,全盟每年至少组织1次跨层级、跨部门风险会商。盟、旗县市两级药品监管部门要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建立健全衔接、协同工作机制,及时通报重大案件信息,移送涉嫌药品犯罪案件,做好检验认定、公益诉讼、强制执行等工作,推动联合执法办案常态化。(牵头单位:盟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盟公安局、盟司法局、盟检察分院、盟中级人民法院,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五)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加大药品和化妆品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购置等投入力度,加快推进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推动盟级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达到国家C级以上标准,以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需求。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根据地方发展和企业需求,定向引进药品和化妆品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产学研结合,建立高素质技术人员队伍,积极发挥检测机构的作用。(牵头单位:盟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盟财政局、盟人社局)

  (六)健全药物警戒体系。加快构建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机构、持有人和医疗机构依法履行相关责任的药物警戒工作格局。不断推进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哨点建设,实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报告监测全覆盖。完善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共享,配合推进与疾控机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系统数据联动应用。2022年起,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数分别不低于每百万人口700份、70份和240份。(牵头单位:盟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盟卫健委,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七)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强化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完善疫苗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强化应急能力培训,至少每2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相应级别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构建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应急工作体系,提高各地的应急处置能力。(牵头单位:盟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盟卫健委,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八)提升“互联网+药品监管”应用服务水平。推广“互联网+”移动互联应用,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监管模式和服务方式变革,使下放到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经营许可审批相关事项“接得住”“接得好”。积极应用内蒙古药品智慧监管平台,推进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共用,推动跨业务、跨部门智慧化协同治理。持续开展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多点触发预警监测。加强网络销售行为监督检查,提高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线上线下管理能力。(牵头单位:盟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盟审批服务局)

  (九)夯实基层药品监管基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推进市县药品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国药监综〔202215号)要求,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基层药品执法检查基本装备配备、药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盟旗两级药品监管部门和苏木乡镇(街道)市场监管所具备药品监管执法骨干人员并满足与监管事权相匹配的经费、装备等资源和条件。盟旗两级药品监管部门统筹本辖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每年分别组织开展至少1次交叉互检、案卷评查和典型案例分析,2次执法监督检查,突出药品监管专业性和实效性。拓宽教育培训渠道,通过“网络+实训+外派”等多种方式强化能力培训,全面提升全盟药品监管队伍综合素质和专业化水平。(牵头单位:盟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盟财政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十)支持中药(蒙药)发展。支持全盟医药产业链发展,支持推动兴安盟道地药材种植、养殖企业按照GAP标准规模化、规范化种养植。支持中药(蒙药)品种研发改良,提高兴安盟道地药材产业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水平。支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道地药材种养殖基地开展中药材(蒙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支持建立第三方中药(蒙药)检验机构。(牵头单位:盟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盟科技局、盟农牧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相关部门要坚决扛起药品安全尤其是疫苗安全的政治责任,坚持齐抓共管,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本级药品安全委员会,加强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完善药品安全责任制度,对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牵头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盟市场监管局、盟卫健委)

  (十二)完善治理机制。压实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监督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研制创新、生产经营等活动。鼓励支持药品行业协会规范发展、发挥作用。建立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判定标准、公示制度、信用修复、信息共享机制,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主流媒体药品安全公益宣传力度。加强药品管理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注重药品监管与医疗管理、医保管理数据的衔接应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药品安全治理合力。(牵头单位:盟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盟卫健委、盟医保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十三)强化保障支持。创新完善适合药品监管工作特点的经费政策,合理安排、足额保障药品监管经费。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不断加大药品监管经费投入力度,做好执法装备配备、信息化建设、检验检测、应急管理等经费保障,将药品安全监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建立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药品安全财政投入机制,确保药品安全工作有序运转。(牵头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盟财政局、盟市场监管局)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2023年重大项目开工手续“集中审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署办发〔202263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按照工作安排,现将《兴安盟2023年重大项目开工手续“集中审批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1128

(此件公开发布)

兴安盟2023年重大项目开工手续“集中审批活动”

实施方案

    为落实项目建设“四季行动”工作,加快重大项目前期手续办理进度,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对2023年确定实施的新建政府投资5000万元、企业投资亿元以上重大项目进行集中审批,确保2023年计划新开工的重大项目在3月底前完成主要前期手续,具备开工条件。

    二、审批时间

    第一批集中审批时间为2022121日—20221220日;第二批集中审批时间为202311日—2023115日;第三批集中审批时间为202326日—2023220日。盟旗两级集中审批时间保持一致。

    三、责任地区和部门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盟农垦事业发展中心以及盟直项目主管部门。各责任地区和部门要全程负责推进前期手续进度。

    四、审批机关

    盟委政法委、盟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林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局、应急管理局、人防办、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地震局、气象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业务部门。

    五、实施步骤

    (一)梳理摸排阶段。2022121日至2022125日、202311日至15日、202326日至2023210日,分三次进行梳理摸排。各旗县市、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垦事业发展中心、盟直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要主动报送“冬储”阶段谋划储备的重大项目前期手续办理事项,盟发改委汇总形成2023年度计划实施的重大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清单,并将该清单同步推送至各旗县市、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垦事业发展中心和盟直各审批部门进行预审,责任地区和部门以及审批部门要主动对接沟通,逐一明确清单内的重大项目审批层级、审批事项等内容,并将明确后的清单反馈至盟发改委,由盟发改委梳理细化形成盟本级审批事项、旗县市审批事项、组件上报自治区和国家审批事项等清单。

    (二)集中审批阶段。2022126日至20221220日、202316日至15日、2023211日至20日,分三次进行集中审批。盟发改委会同盟直相关审批部门将已经形成的审批事项清单,根据事权范围进行推送。盟旗两级审批部门要按权责范围对清单内需要办理事项同步进行集中审批,对于要件齐全的重大项目要在规定的集中审批时限内全部审批办结;对于要件不全的项目,涉及审批事项的盟直审批部门要主动作为,督促协助旗县市政府和对口业务部门及时备齐要件。在第一次集中审批阶段,盟旗两级审批部门对审批事项清单内单个重大项目“应办未办”审批事项办结率要达到50%以上;在第二次集中审批阶段,单个重大项目“应办未办”审批事项办结率要达到80%以上;未办结审批事项,要在第三次集中审批阶段完成全部主要前期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对于权责在国家或自治区的,涉及审批组件事项的盟直审批部门要协助旗县市对口业务部门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组件,第一时间将组件上报至自治区相关厅局,并派专人盯跑办理进度,确保开工前完成审批。

    (三)“回头看”阶段。集中审批要与平时审批相结合,盟直审批部门和旗县市在每次“集中审批活动”结束后,均需进行“回头看”,对在规定审批时限内,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结的事项,逐一分析研判,找出问题症结,提出解决措施,尽快办结。对每次“集中审批活动”期间重大项目审批和组件进展情况,盟旗两级审批部门要进行日报告,盟发改委要进行日调度、日通报,并对集中审批各阶段完成情况形成总体报告报盟行署。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兴安盟重大项目“集中审批活动”推进领导小组,行署主要领导任组长,行署各分管副盟长任副组长,盟直审批部门和旗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行署办和盟发改委,主要负责对全盟重大项目前期手续办理“集中审批活动”的安排、调度、协调、通报等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旗县市和盟直相关部门要把重大项目集中审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职责,严格落实审批责任,按照职能分工有效衔接,密切配合,帮办代办,取得实效。

   (三)建立通报机制。盟行署建立盟级重大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定期调度通报机制。对清单内项目前期手续办理进展情况,在重大项目“集中审批活动”期间实行日通报,平时每半月进行通报。同时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四)严格监督检查。邀请纪检部门对重大项目“集中审批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致使项目审批进展缓慢超时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采取通报批评、约谈问责等处理措施。

    各旗县市对自行调度的本级重大项目要同步进行集中审批。

    附件:1.兴安盟重大项目“集中审批活动”推进领导小组

          2.“集中审批活动”流程图

附件1

     兴安盟重大项目“集中审批活动”推进领导小组

    组  长:苏  和  盟委副书记、盟长

     副组长:姜天虎  盟委委员、副盟长

            屈振年  盟行署副盟长

            刘  敏  盟行署副盟长

            梁彦君  盟行署副盟长

    成  员:王春友  盟行署秘书长

            孙百川  盟行署副秘书长

            谷利民  盟发改委主任

            魏大勇  盟工信局局长、能源局局长

            纪红梅  盟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雪冬  盟生态环境局局长

            王福顺  盟住建局局长

            白长峰  盟交通运输局局长

            郭凌云  盟水利局局长

            李振林  盟农牧局局长

            董文清  盟应急管理局局长

            耿天良  盟林草局局长

            刘建星  盟人防办主任

            杨然龙  盟地震局局长

            张平安  盟气象局局长

            徐卫奇  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副局长

            尹广天  盟发改委副主任

            刘  宇  乌兰浩特市委副书记、市长

            王晓欢  阿尔山市委副书记、市长

            麒  麟  扎赉特旗委副书记、旗长

            王立东  科右前旗委副书记、旗长

            王永佳  突泉县委副书记、县长

            王海英  科右中旗委副书记、旗长

            纪青录  盟农垦事业中心党委书记、主任

            高天宇  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特  邀:白  洁  盟纪委委员、监委委员,盟委巡察办主任

            宋鸿信  盟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附件2

“集中审批活动”流程图

图片2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

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兴署办发〔202265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1125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和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进一步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和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防范因病致贫返贫,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41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强化沟通协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民政部门负责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认定工作,加强社会救助的衔接,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事业发展。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资金支持。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强化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路径,促进分级诊疗。税务部门负责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有关工作,与医保部门紧密配合,优化医保经办和缴费业务流程,提供便捷高效服务。银保监部门负责加强对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行业监管,引导保险机构向困难群众支持倾斜,简化理赔手续,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困难群众及时、便捷享受待遇。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对象认定工作,加强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工作,对重点人群开展动态监测和帮扶,及时共享信息。工会负责发挥困难职工帮扶机制作用,做好罹患大病、符合条件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积极支持职工医疗互助健康发展。公安、教育、残联等部门负责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做好人员信息共享工作。

  第三章  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第四条  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一)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低保对象;

  (三)返贫致贫人口;

  (四)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

  (五)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指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

  第五条  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坚持保基本,妥善解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

  第四章  医疗救助筹资机制

  第六条  做实做细盟级统筹。按照政策标准、基金收支、经办服务、信息系统“四统一”的原则,做实做细医疗救助盟级统筹,不断提高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效率,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缓解看病难题。各旗县市医保经办机构按月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垫付的医疗救助基金,盟级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直接拨付至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盟医疗保障局监督落实。

  第七条  医疗救助基金来源。

  (一)中央、自治区下达的医疗救助基金;

  (二)盟、旗县市财政配套医疗救助基金;

  (三)社会各界捐助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八条  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用于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公开、公共、公正、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

  第九条  压实兜底保障责任。强化盟、旗两级政府投入保障责任,盟和旗县市按户籍人口60/年(以后随经济增长调整)标准预算配套医疗救助基金,两级财政部门按照3:7比例承担,每年4月底前两级财政部门将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划入盟级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国家、自治区拨付的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和盟旗两级配套资金不足部分,再由盟、旗县市兜底。

  第五章  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条  分类资助参保。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困难群众,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参保资助,不得重复资助。资助对象和标准:

  (一)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全额资助;

  (二)返贫致贫人口按照80%资助;

  (三)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按照70%资助。

  第十一条  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在门诊(包括门诊统筹、门诊特慢病和门诊特殊用药)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对剩余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给予70%救助(尿毒症血液透析80%),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2000元,其中患有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肝病(使用干扰素治疗)、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和尿毒症血液透析和使用恶性肿瘤靶向药物的医疗救助对象,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1.2万元。

  第十二条  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在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对剩余个人自付合规部分,分类设定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年度最高救助限额。

  (一)起付标准。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不设置起付线;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我盟上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全盟上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

  (二)救助比例: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比例100%;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70%;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救助对象救助比例65%

  (三)年度支付限额。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设置年度救助限额,其他救助对象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

  第十三条   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自治区范围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14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65%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3万元。

  第六章  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第十四条   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和依法参保要求,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压实旗县市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盟、旗、乡、村“四级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建立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灵活调整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方式,完善个人参保缴费服务机制,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确保及时参保、应保尽保。

  第十五条  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促进各类医疗保障互补衔接。严格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主体保障功能,巩固住院和门诊待遇保障水平,发挥大病保险减负功能,执行自治区统一起付标准,确保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60%,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享受大病保险倾斜政策,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精准开展分类救助。

  第七章  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第十六条  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年度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当地上年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纳入因病致贫监测;个人累计负担超过当地上年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纳入因病返贫监测。重点监测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

  第十七条  依申请落实综合保障。已认定为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本人申请,经相关部门认定后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第八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  推进一体化经办管理服务。按规定做好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互认、资助参保、待遇给付等经办服务,继续落实救助对象“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加强医保协议管理,完善协议履行绩效考核办法,明确医疗规范、服务质量、费用控制等绩效考核指标,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监管,做好费用监控、稽查审核,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对开展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重点监控,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第十九条  优化救助申请审核程序。优化办理程序,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加强部门工作协同,全面对接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分办转办及结果反馈。发挥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做好政策宣传和救助申请委托代办等,及时主动帮助困难群众。

  第二十条  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加强对医疗救助对象就医行为的引导,推行基层首诊、规范转诊,促进合理就医。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盟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通过明确诊疗方案〖JP3〗、控制目录外费用等措施,引导医疗机构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合理控制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着力减轻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负担,二级医疗机构目录外比例不超过5%,三级医疗机构目录外费用比例不超过10%。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救助对象登记备案、就医结算。

  第九章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

  第二十一条  发展壮大慈善救助。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发挥补充救助作用。支持医疗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发展,丰富救助服务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整合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资源,实施综合保障。建立慈善参与激励机制,落实相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二十二条  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规范互联网平台互助,加强风险管控,引导医疗互助健康发展。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逐步将医疗新技术、新药品、新器械应用纳入商业健康保险保障范围。鼓励我盟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向上级申请开发或匹配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更好覆盖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机制。将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指标,纳入医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加强基层医疗保障经办队伍建设,统筹医疗保障公共服务需求和服务能力配置,做好相应保障。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大力推动医疗救助经办服务下沉,提升信息化和经办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加强政策宣传。各旗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医疗保障政策解读和服务宣传,充分宣传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对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的重要作用,全面提高政策知晓度。

  第二十六条  实施时间。《实施细则》自202311日起实施,同时《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盟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兴署办发〔20212号)、《兴安盟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兴安盟建立农村牧区大病救助防贫基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兴扶组发〔20209号)废止。原盟内医疗救助相关制度政策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2024年底前由盟医疗保障局开展实施评估工作,进一步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全面推行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兴署办发〔202266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全面推行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21230

(此件公开发布)

兴安盟全面推行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盟委、行署关于做好农村牧区公路有关部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8〕6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行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38号)及《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兴署办发〔2019〕1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关于“四好农村路”的有关部署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在全盟所有旗县市推行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全面落实旗县市、苏木乡镇、建制嘎查村农村公路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工作,促进农村牧区公路高质量发展,为充分发挥农村牧区公路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支撑作用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路长制组织体系与运行机制,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大力整治农村牧区公路路域环境。推进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协调发展,路网结构明显优化,质量明显提升,管养经费保障到位,基本消除农村公路沿线“脏、乱、差”现象,实现农村牧区公路“畅安舒美”的目标。

  三、组织体系

  (一)组织形式

  1.为切实推动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开展,盟行署成立以盟行署分管副盟长为组长,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农牧、林草、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及各旗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盟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交通运输局。

  2.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旗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公路总路长,旗县市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内县级路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内乡级路长,嘎查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内村级路长,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路长制延伸到自然村。

  3.旗县市人民政府成立总路长办公室,设在旗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任由旗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主要包括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农牧、林草、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成立苏木乡镇路长办公室,组织机构参照旗县市总路长办公室组织机构设置,指定具体机构承担办公室职责,可与苏木乡镇公路管养机构合署办公。

  (二)工作职责

  1.盟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作为盟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领导小组的工作部门,强化统筹引导,积极协调解决“路长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定期通报有关情况,推进上级相关工作要求落实,监督指导旗县市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实施,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2.路长职责:旗县市总路长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负总责,统筹开展路域环境整治、路域绿化美化、路产路权保护和超载超限治理工作,负责组织研究重要政策措施,完善管护工作体制机制,定期召开总路长办公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推进重要工作,落实资金保障,督促下级路长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总路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3.路长办公室职责:负责协助路长处理日常事务,落实路长制各项工作要求;负责做好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公路及沿线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以及应急事件的协调处理工作;负责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推进相关工作,落实总路长、路长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指导开展养护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县道、乡道和村道规划,建立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做好农村牧区公路路域环境整治、公路路产路权保护、超载超限治理工作;拟订路长制相关制度和考核办法,落实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资金筹集。做好路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组建乡村道路专(兼)管员队伍。旗县市总路长办公室根据行政区域内各苏木乡镇和建制村农村公路等级、数量、里程和任务轻重等实际情况,组织各苏木乡镇组建乡村公路专(兼)管员队伍。各乡村道路专(兼)管员在各级路长和路长办公室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乡、村公路的日常路况巡查、日常养护、隐患排查及灾毁阻断信息上报,及时制止并报告侵害路产路权行为。

  (二)树牌公示强化社会监督。要在主要农村牧区公路节点位置设立路长公示牌,将路线名称、路线规模标准、路长姓名、公路概况、管理养护目标、路况问题反馈热线及监督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进一步明确信息收集渠道、问题处置机制和反馈机制,以及处置责任主体和方案,各级路长要对重点整治项目进行跟踪落实督办。

  (三)加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做好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强化安全保障,在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办理用地、征地拆迁和林草、生态环保等手续时,用好用足农村牧区公路相关政策。落实农村牧区公路建设“三同时”、“七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力提升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水平。

  (四)加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全面落实旗县市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委会和农牧民的作用,结合当地实际,将各级养护机构、人员和经费落实情况作为养护工作的主要考核指标,实现“有路必养,养必到位”。定期开展公路技术状况评定,为科学养护提供决策依据。建立健全符合农村牧区公路特点的养护工作管理制度。加大对服役年限较长、路况较差、路面质量评定指数较低的农村公路开展修复性养护工程,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 5%;加强在役桥梁的跟踪监测,及时对农村牧区公路危桥进行改造。

  (五)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严格依法划定农村牧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加强农村牧区公路行政执法管理,积极探索旗县市统一执法、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协助执法的工作模式,依法保护农村牧区公路路产路权。推进路警联合执法治理超限超载,加大违法超限运输及其他各类破坏、损坏农村牧区公路设施行为查处力度。

  (六)加强农村牧区公路运营管理。坚持“城乡统筹、以城带乡、城乡一体、客货并举、运邮结合”原则,加快完善农村牧区公路运输服务网络。积极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建设,持续提升农村牧区客运班线通达广度和深度,加快农村牧区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完善物流网络体系建设。推进客货邮融合发展,开通客货邮合作线路,促进农村物流降本增效。

  (七)加强农村牧区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旗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大力整治农村牧区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全面清理路域范围内草堆、粪堆、垃圾堆等杂物,保持路面常年整洁,边沟排水通畅。要对沿线公路用地范围及建筑控制区内的各类建筑违法行为进行综合整治,不断优化公路路域环境。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细化责任清单和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顺利实施。盟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盟直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路长制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盟旗两级财政可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二)强化技术支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农村牧区公路技术服务培训,全面提升从业人员业务水平。要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进行严格核实,制作责任档案并登记造册,不断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公路基本信息

数据库。采取信息化手段,促进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有效运行。

  (三)强化宣传力度。要大力开展路长制宣传,营造浓厚的爱路护路工作氛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农村牧区公路沿线群众积极参与农村牧区公路管护工作,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增强全社会对农村牧区公路管养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为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的全面推行营造良好氛围。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引绰济辽工程建

设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兴安盟段)

2023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

兴署办发〔2022〕67号

乌兰浩特市、扎赉特旗、科右前旗、突泉县、科右中旗人民政府,盟水利局:

    现将《引绰济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兴安盟段)2023年度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引绰济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

(兴安盟段)2023年度工作计划

    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679号令)、《引绰济辽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水许可决〔2017〕38号),根据《关于引绰济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2023年度工作计划建议的请示》(内引绰字〔2022〕107号)要求,现将引绰济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兴安盟段2023年工作计划安排如下:

   一、枢纽区及淹没区(涉及扎赉特旗)

  (一)征地补偿工作

   1.2023年5月30日前完成枢纽区和水库淹没区征地遗留问题处理工作。

    2.2023年7月15日前完成资金、档案等资料收集归档工作,编制并上报资金决算。

   (二)移民安置工作

    1.对农村牧区移民生产技能、文化水平等方面进行培训。

    2.2023年9月15日前完成新建集镇、居民安置点及生产养殖区收尾工作,并完成相关专项工程验收工作。

    3.2023年11月15日前完成资金、档案等资料收集归档工作,编制并上报资金决算。

    二、输水隧洞区(涉及扎赉特旗、乌兰浩特市、科右前旗、突泉县)

  (一)引绰济辽工程隧洞段部分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到期。根据工程施工工期要求,需进行续征。涉及续征面积1411亩,续征年限1—3年不等。具体如下:

    1.突泉县。引绰济辽工程隧洞区临时用地涉及突泉县境内的永安镇、东杜尔基镇、突泉镇、水泉镇、太平乡,其功能为施工临建区、弃渣场、倒虹吸、临时道路等,据初步统计,补偿协议到期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根据工程用地需求,需对部分临时用地进行续征,要在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所涉及约469亩临时用地续征工作,续征年限1—3年不等,详见附件。

    2.扎赉特旗。引绰济辽工程隧洞区临时用地涉及扎赉特旗境内的阿拉达尔吐苏木、胡尔勒镇和宝力根花苏木,其功能为施工临建区、废水处理系统、骨料加工系统、临时道路等,据初步统计,补偿协议到期时间为2023年6月。根据工程用地需求,需对部分临时用地进行续征,要在2023年5月前完成所涉及约311亩临时用地续征工作,续征年限1—3年不等,详见附件。

    3.科右前旗。引绰济辽工程隧洞区临时用地涉及科右前旗境内的察尔森镇、科尔沁镇、俄体镇,其功能为施工临建区、弃渣场、倒虹吸、临时道路等,据初步统计,补偿协议到期时间为2023年8月—10月。根据工程用地需求,需对部分临时用地进行续征,要在2023年8月前完成所涉及约633亩临时用地续征工作,其中:察尔森镇所涉及的临时用地暂定续征1年,科尔沁镇续征年限1—2年不等,详见附件。

   (二)2023年10月15日前完成资金、档案等资料收集、整理工作,编制并上报资金决算。

    三、输水管线区(涉及突泉县、科右中旗)

   (一)2023年3月30日前完成新增永久用地征收、补偿及兑付工作。

   (二)2023年8月15日前完成所有遗留问题处理工作。

   (三)2023年10月15日前完成资金、档案等资料收集归档工作,编制并上报资金决算。

   四、其他工作(涉及扎赉特旗、乌兰浩特市、科右前旗、突泉县、科右中旗)

   (一)临时用地续征所需资金优先使用各相关旗县市征地补偿实施过程中的结余资金或产生的孳息,如已无资金使用,及时按需申请资金。

   (二)涉及新增征地补偿,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6号)执行。

   (三)协助引绰济辽公司做好土地复垦验收等工作。

   (四)引绰济辽建管系统已建设完成,各相关旗县市人民政府在2023年7月30日前配合引绰济辽公司完成移民信息、分户征地信息录入等,达到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公司信息互联互通。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压实责任。引绰济辽工程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已进入收尾阶段,各有关旗县市人民政府务必要高度重视,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做好资金、档案等内业的整理归档工作,以优异的成绩迎接最终验收。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有关旗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2023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量化,组织编制本地区征地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并认真抓好落实。

   (三)长久谋划,确保成效。各有关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妥善做好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切实加强移民人口核查、移民生活水平恢复情况评估等工作,通过客观评价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后生产、生活恢复情况,为制定更加完善的移民政策和移民扶持规划提供参考。

附件:引绰济辽工程输水工程隧洞区续征临时用地统计汇总表

附件

引绰济辽工程输水工程隧洞区续征临时用地

统计汇总表

旗县

地类

面积(亩)

补偿费用(元)

扎赉特旗

草地

82.71

58789.89

耕地

227.59

438759.48

小计

310.30

497549.37

科右前旗

草地

45.91

12200

耕地

490.88

651612.3

林地

96.05

97462.47

小计

632.84

761274.77

突泉县

草地

83.56

42766.49

耕地

327.08

506697.85

林地

57.80

111772.22

小计

468.44

661236.56

合计

1411.58

1920060.7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动物

疫病防控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署办发〔2022〕70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中区直垂直管理有关部门: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动物疫病防控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安盟动物疫病防控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动物防疫条例》,解决当前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薄弱环节,提升全盟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能力,保障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农人发〔2022〕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动物疫病防控综合改革的意见》(内政发〔202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预防为主,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压实“三个责任”,健全动物疫病防控体系,进一步提升我盟动物疫病防控能力,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实行定责定岗定人,全链条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各项工作,为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到2025年,在全盟范围内分阶段、分病种逐步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促进动物疫病由重点控制向全面净化转变,动物疫病防范和处置能力明显提高,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技术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能力显著提升,养殖业疫病经济损失大幅度减少,畜牧业产品品牌价值显著提升,形成与乡村振兴相适应的动物疫病综合防治新格局。重点建成非洲猪瘟、布病、禽流感等动物疫病净化场和无疫小区,核心育种场100%达到净化标准,80%以上牛羊种畜场(站)和50%以上的规模奶畜场达到净化或无疫标准。建成阿尔山市口蹄疫免疫无疫区、布病非免疫无疫区、马属动物无疫区。全盟兽医社会化服务全域推进,布病等人畜共患病得到有效控制。盟旗两级兽医实验室达到二级生物安全水平,具备开展主要病原学检测工作能力。

   三、主要措施

  (一)健全动物防疫责任体系。进一步压实三方责任,各旗县市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动物疫病防控属地责任,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各旗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将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和基层治理一体推进,将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纳入乡镇属地事项责任清单,推动将动物疫病工作纳入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社会化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全面实行动物疫病网格化管理,建立“盟、旗县市、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动物疫病网格化管理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明确机构设置和职能定位,实行定责定岗定人责任制,层层压实责任,将责任落实到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到部门、到嘎查村(社区)。到2025年底前,根据养殖量,每个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足额配齐配强1—3名动物防疫专业技术人员。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切实提高生产经营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意识,督促引导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二)健全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印发<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21〕441号)要求,树立新发展理念,围绕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积极引导扶持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着力培育多元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完善以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为主体,其他兽医从业人员和社会力量为补充的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兽医社会服务体系为生产经营主体提供疫病检测、诊断和治疗等防治服务,积极推进强制免疫、采样监测、协作检疫等兽医公益服务事项交由社会化服务体系承担,建立完善兽医社会化服务相关制度和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的公益性兽医社会服务与市场主导的经营性兽医社会化服务深度融合的长效机制,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质量,更好地满足养殖场(户)多层次兽医服务需求,构建兽医服务新发展格局。各级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监督指导工作。按照分阶段、分区域、逐步推进原则,争取2025年底前,实现政府购买动物疫病基础免疫等动物防疫服务全覆盖,新型动物诊疗供应体系基本形成,有效破解基层动物防疫及诊疗力量薄弱瓶颈,推动兽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保障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

   (三)健全动物疫病防控监管预警体系。利用国家、自治区现有的动物防疫管理平台和兴安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织牢织密监测预警网络,建立以动物移动监管为核心的全链条智慧监管体系,建成覆盖养殖场(户)、屠宰企业、指定通道、交易市场、无害化处理场的智能监管系统,开展动物养殖、运输、交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全链条精细化监管,实现养殖档案电子化,检疫证明无纸化,运输监管闭环化,推动构建生产信息采集与投入品使用记录相结合、免疫效果与检疫申报相结合、产地检疫与运输监管相结合、启运地出证与目的地反馈相结合的动物防疫全链条信息化监管体系。充分调动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动物防疫信息资源,深入开展病原学、流行病学研究,不断提高科技支撑能力和水平,深化院地、院企合作,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及应用。

   (四)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落实好自治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探索建立牛羊等其他畜种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长效机制。按照病种要求,规范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操作,达到净化、消灭标准,确保全程可控、可追溯。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对病死畜禽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承担者予以补助。在现有两处无害化处理场基础上,力争到2025年底前,牛羊存栏大县再建成两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辐射全盟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五)健全活畜流动管理体系。加强畜禽调运监管,执行落地报检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各旗县市要建立以省界为重点的临时工作站点,推动活畜禽“点对点”调运备案管理,逐步禁止肉用活畜禽省际间流通交易,推动“运畜”向“运肉”转变。各级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交通、公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交通部门要组织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托公路治超站和收费站,配合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全面做好联防联控工作,发现可疑车辆及时通知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并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公安部门要协助农牧、交通部门监督检查牲畜运输车辆,及时依法处置阻碍检查、暴力抗法以及其他突发情况。查处公布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防范重大动物疫病通过运输环节传播的长效机制。

   (六)健全动物疫病防控保险支持体系。持续深化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与银保监部门合作,建立完善养殖保险与动物防疫结合机制,加强官方兽医管理,全面落实奶牛、生猪保险,探索开展其他畜禽保险,不断扩大参保畜禽覆盖面,努力实现“应保尽保、想保尽保”。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前置条件,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强化对养殖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监管,有效提升保险公司服务能力。

   (七)健全动物疫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定期组织召开联防联控会议,加强农牧与财政、卫健、公安、发改、林草、科技、保险和海关等部门的工作协作,建立情况通报、联合会商、分析研判、风险评估等工作制度,加强信息沟通,措施联动,共同探讨研究优化动物疫病防控策略,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形成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合力防控的动物疫病联防联控工作局面。各级农牧、卫健等部门要探索建立布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联合溯源处置制度,共同开展动物疫病防控督导调研、评估和疫情的核查与处置,发挥联防机制作用。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兴安盟动物疫病防控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积极推进动物疫病防控综合改革实施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共同推动解决工作中的各类问题和困难,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经费保障。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动物防疫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保障公益性事业经费支出,落实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相关待遇,确保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有人负、活有人干、事有人管”。强化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经费落实。

   (三)强化监督指导。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综合改革的指导,制定实施方案,按时推进改革任务,完善配套工作措施,逐步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新模式,定期通报各地推进情况,对改革滞后的地区实行约谈、问责。

   附件:兴安盟动物疫病防控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兴安盟动物疫病防控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屈振年    盟行署副盟长

   副组长:付玉光    盟行署办公室副主任

           李振林    盟农牧局局长

   成  员:谷利民    盟发改委主任

           赵青松    盟科技局局长

           丁晓东    盟人社局局长

           霍晓东    盟公安局副局长

                 盟财政局局长

           白长峰    盟交通运输局局长

                 盟卫健委主任

           刘亚光    盟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

           耿天良    盟林草局局长

                 盟大数据中心主任

           包志伟    兴安银保监分局局长

           付淙林    阿尔山海关关长

           王玉泉    盟农牧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动物疫病防控综合改革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盟农牧局,办公室主任由李振林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王玉泉同志兼任。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决议事项和部署各项工作任务;协调组织各有关旗县市及成员单位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对接先进优秀高校、企业、技术支持单位;做好涉及动物疫病防控政策资金争取等相关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盟农牧局:负责制定动物疫病防控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对旗县市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盟发改委:负责提出安排相关动物防疫项目储备建议。

   盟人社局:负责指导各旗县市加强乡镇动物防疫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管理,专责专人专岗,做到人岗相适。

   盟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防控技术的研究工作,为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提供技术支持和储备。

    盟公安局:负责密切关注与动物疫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社会秩序,配合农牧部门做好动物扑杀、动物防疫和公路动物防疫检查等工作;依法加强有关案件侦办,对恶意传播重大动物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盟财政局:负责保障动物疫病防控综合改革盟级所需的资金,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盟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

    盟卫健委:负责人畜共患病防控中人间防护措施的指导及人间疫情的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

    盟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肉类产品的查证物工作,加强流通环节动物产品监管,严防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

    盟林草局:负责组织开展对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发生野生动物疫情时,组织开展疫情处置工作,并向农牧部门通报疫情情况。

    盟大数据中心:负责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应用,为有关部门构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监测、检疫监督等信息化平台提供信息化项目建设技术服务、数据共享服务以及政务云资源保障。

    兴安银保监分局:负责强化对养殖保险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监管,有效提升保险公司服务能力。

    阿尔山海关: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动物疫情信息,并向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

    三、有关要求

    除盟行署领导外,其他人员如有变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自行调整,盟行署办公室不再另行发文。

    动物疫病防控综合改革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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