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兴安盟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兴政公发〔2022〕1号
兴安盟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兴安盟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兴安盟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旗县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经兴安盟行政公署同意,现将《兴安盟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安盟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做好全盟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和盟委、盟行署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化政务公开,充分发挥政务公开在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方面的作用,把准政务公开方向,优化政务公开职能,进一步提升政务公开的“含金量”,推动政府决策和管理服务更加透明规范。
一、规范发布政策措施,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一)继续做好规范性文件的集中公开。依托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本地区本部门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库,集中公开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目录,明确标题、正文、文号、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有效性等,并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更新清理规范性文件库。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分类展示,持续调整优化主题划分,提升规范性文件公开质量。充分发挥《兴安盟行政公署公报》作用,盟行署各部门制发主动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要及时在《兴安盟行政公署公报》上发布。
(二)加强政策集中公开成果运用。制定政策库多维度标签体系,通过企业库基础数据和政务服务用户行为分析,实现涉企政策精准推送。提升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大数据分析能力,以政策文件库和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为依托,推动建设政策文件智能问答数据库。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根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本地实际,明确应承接的事项,修订完善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并及时公开,更好满足企业群众办事需求。
(三)优化政策咨询综合服务。持续做好重大政策发布解读回应工作,全面推广“政策专员”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政策解读质量和政策解读工作的连续性。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政务服务场所为依托,加强政策咨询“窗口”建设,针对生育、教育、就业、创业、养老、医疗、纳税、疫情防控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提供方便快捷的政策咨询服务。加快建设统一的智能化政策问答平台,实现数据互联共享和同步更新。
二、强化重点领域公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持续做好疫情防控信息公开。严格执行疫情防控信息发布各项制度,继续做好疫情防控政策措施常规报送和在中国政府网“各地疫情防控政策措施”专栏上的更新工作。加强疫情防控信息发布工作协调衔接,形成多方协同的工作合力。进一步规范流调信息发布和管理,保护好个人隐私,避免对相关人员正常生活产生不当影响。
(五)加强就业创业信息公开。针对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做好政策宣讲和推送工作,提升灵活就业劳动用工和社保政策的发布解读质量,加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信息公开力度,畅通维权和咨询投诉渠道。深化“创业内蒙古”行动,及时发布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推广智慧就业服务平台,让更多的人能够知悉并获取相关就业培训等信息。做好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动态公开。
(六)深化生态环境领域信息公开。持续做好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等方面工作,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聚焦重点区域深入实施国土绿化和防沙治沙、环境问题整治、重点河湖湿地综合治理等工作,发挥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作用,推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做好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信访举报案件办理情况的公开工作。
(七)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严格执行《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等已出台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深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盟直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提升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水平和能力。重点围绕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公共属性较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或者与服务对象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需要重点加强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强化制度落实和社会监督,更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三、紧盯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八)营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做好政府网站优化营商环境政策集成内容保障,推进惠民利企政策措施精准推送、分类公开,鼓励政策起草部门公开相关统计数据和政策落实情况。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意见建议征集和反馈工作,促进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工作。做好市场监管规则标准和执法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并动态更新,依法做好执法信息公开。强化公共信用信息、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执法监管行为,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九)推动企业降本增效。加强减税降费信息公开,帮助基层执行机关和纳税人缴费人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政策,以减税降费信息公开到位,推动减税降费政策执行到位。加强对内对外业务培训,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宣传优惠政策,确保政策措施应知尽知、优惠政策应享尽享。推进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
(十)助力扩大有效投资。围绕规划重大项目、年度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依法依规做好扩大有效投资相关规划、政策及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聚焦推进项目建设、促进工业技改、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和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加大工作成效的对外发布解读力度。以“常态化走出去、精准化引进来”为重点,切实提升招商引资政策的公开质量。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关切,以发布解读的“透”,引导市场预期的“稳”,助力扩大有效投资。
(十一)促进消费扩容升级。切实做好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相关服务业支持政策和促进消费政策措施的公开工作。在推动假日消费、街区市场、门店商铺、夜间经济等方面,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和政策解读的引导指引作用。相关部门要立足扩大旅游消费、绿色农畜产品消费,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鼓励开展绿色智能家电下乡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的政策咨询服务,加大打击侵权假冒信息发布力度,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四、夯实基层基础,发挥平台作用
(十二)持续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根据新印发的有关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继续更新完善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汇总当年面向农村牧区的各类惠民惠农惠牧财政补贴资金实际发放结果,年底前以嘎查村为单位通过嘎查村务公开栏公开,公示期满后在嘎查村委会建档留存,以便群众查询。坚持需求导向,加强改进基层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建设,更好适应基层群众需求,提升电话解答、现场解答政策的水平。
(十三)深化政务公开标准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规范》《政策解读工作规范》《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编制规范》《政务公开绩效考核规范》等8项地方标准应用水平。各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地方标准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逐项核查落实情况,确保工作实效。
(十四)提升依申请公开规范化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扩大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使用范围,提升全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网通办”能力。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改委 政务服务局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税〔2021〕78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和程序,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
(十五)发挥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作用。有序推动政府网站集约化工作,将现有政府网站群平台升级改造为集约化平台,并将辖区内所有政府网站(含旗县市政府门户网站)全部迁移至本级集约化平台。开展集约化平台数据开放和开发利用试点工作,全面提升数据开发利用水平。加强政府网站内容管理,强化流程控制,提升专题专栏建设水平。严格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安全平稳运行。
(十六)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的建设管理。各级政府政务新媒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推进政务新媒体规范运行、健康有序发展。明确政务新媒体功能定位,不断优化发布解读、政民互动、办事服务等功能,加强专题专栏建设,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便捷实用的移动服务。严格落实内容发布审核制度,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
五、强化指导监督,形成工作合力
(十七)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健全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和内部衔接,确保各项工作的连续性。涉及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和上级部门已印发相关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的,盟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领域工作的指导监督,落实主管部门责任,确保工作推进到位。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作用,加强监督调度,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十八)强化队伍建设。把加强政务公开专业队伍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抓手,结合工作实际,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训、跟班学习等方式,提升现有政务公开工作队伍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建立政务公开典型经验做法及问题不足通报机制,对创新性开展工作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对未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盟政务公开方面政策要求的,或落实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十九)强化纪律建设。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工作,盟行政公署、旗县市人民政府及以下不再开展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盟行政公署、旗县市人民政府及以下不得与自治区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政务公开咨询、培训、外包等业务合作。
(二十)强化监督保障。将编制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作为加强监督保障的重要抓手,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做到相关情况和数据应报尽报,全面准确。对不按时发布、发布内容不准确不全面或者发布内容雷同、敷衍塞责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二十一)强化工作落实。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对照本要点提出的重点任务,梳理形成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台账,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限,逐项推动落实,并于本要点印发后30日内反馈盟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上一年度工作要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对未完成任务的依法督促整改。要将本要点落实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兴安盟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任务台账
附件
兴安盟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任务台账
序号 | 任务名称 | 具体任务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备注 | |
1 | 一、规范发布政策措施,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 (一)继续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集中公开。 | 依托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本地区本部门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库,集中公开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目录,明确标题、正文、文号、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有效性等,并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更新清理规范性文件库。 | 盟司法局及盟直各部门,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 2022年10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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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分类展示,持续调整优化主题划分,提升规范性文件公开质量。 | 盟直各部门,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 2022年10月底前 | |||
3 | 充分发挥《兴安盟行政公署公报》作用,盟行署各部门制发主动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要及时在《兴安盟行政公署公报》上发布。 | 盟行署办、盟直各部门 | 全年持续推进 | |||
4 | (二)加强政策集中公开成果运用。 | 制定政策库多维度标签体系,通过企业库基础数据和政务服务用户行为分析,实现涉企政策精准推送。 | 盟发改委、盟直各相关部门,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 2022年12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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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提升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大数据分析能力,以政策文件库和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为依托,推动建设政策文件智能问答数据库。 | 盟行署办、盟大数据中心、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 2022年12月底前 | |||
6 | 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根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本地实际,明确应承接的事项,修订完善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并及时公开,更好满足企业群众办事需求。 | 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各旗县市政务服务局 | 2022年11月底前 | |||
7 | (三)优化政策咨询综合服务。 | 持续做好重大政策发布解读回应工作,全面推广“政策专员”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政策解读质量和政策解读工作的连续性。 | 盟行署办、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盟直各部门,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 2022年12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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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政务服务场所为依托,加强政策咨询“窗口”建设,针对生育、教育、就业、创业、养老、医疗、纳税、疫情防控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提供方便快捷的政策咨询服务。 | 盟、旗县(市)两级“12345”热线平台主管主办单位及盟民政局、教育局、人社局、卫健委、税务局等部门 | 2022年8月底前 | |||
9 | 加快建设统一的智能化政策问答平台,实现数据互联共享和同步更新。 | 盟行署办、盟大数据中心、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 2022年10月底前 | |||
10 | 二、强化重点领域公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四)持续做好疫情防控信息公开。 | 严格执行疫情防控信息发布各项制度,继续做好疫情防控政策措施常规报送和在中国政府网“各地疫情防控政策措施”专栏上的更新工作。 | 盟卫健委及其他相关部门,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 全年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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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加强疫情防控信息发布工作协调衔接,形成多方协同的工作合力。进一步规范流调信息发布和管理,保护好个人隐私,避免对相关人员正常生活产生不当影响。 | |||||
12 | (五)加强就业创业信息公开。 | 针对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做好政策宣讲和推送工作,提升灵活就业劳动用工和社保政策的发布解读质量,加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信息公开力度,畅通维权和咨询投诉渠道。 | 盟教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 全年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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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深化“创业内蒙古”行动,及时发布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推广智慧就业服务平台,让更多的人能够知悉并获取相关就业培训等信息。 | 盟人社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 全年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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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做好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动态公开。 | 全年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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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六)深化生态环境领域信息公开。 | 持续做好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信息公开。 | 盟生态环境局、旗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及其相关部门 | 全年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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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等方面工作,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 全年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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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聚焦重点区域深入实施国土绿化和防沙治沙、环境问题整治、重点河湖湿地综合治理等工作,发挥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作用,推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 盟发改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林草局及其相关部门,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 全年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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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做好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信访举报案件办理情况的公开工作。 | 全年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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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七)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 严格执行《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等已出台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深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 盟教育局、卫健委、住建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各旗县相关主管部门 | 2022年9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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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盟直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提升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水平和能力。重点围绕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公共属性较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或者与服务对象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需要重点加强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强化制度落实和社会监督,更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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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三、紧盯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 (八)营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 | 做好政府网站优化营商环境政策集成内容保障,推进惠民利企政策措施精准推送、分类公开,鼓励政策起草部门公开相关统计数据和政策落实情况。 | 盟、旗县(市)两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 全年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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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意见建议征集和反馈工作,促进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工作。 | 全年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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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做好市场监管规则标准和执法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并动态更新,依法做好执法信息公开。 | 盟、旗县(市)两级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牵头,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 全年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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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强化公共信用信息、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执法监管行为,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 盟、旗县(市)两级发改委、市场监管局 | 全年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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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九)推动企业降本增效。 | 加强减税降费信息公开,帮助基层执行机关和纳税人缴费人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政策,以减税降费信息公开到位,推动减税降费政策执行到位。 | 盟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 全年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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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加强对内对外业务培训,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宣传优惠政策,确保政策措施应知尽知、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 全年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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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推进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 | 盟、旗县(市)两级税务局 | 全年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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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十)助力扩大有效投资。 | 围绕规划重大项目、年度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依法依规做好扩大有效投资相关规划、政策及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 | 盟发改委、工信局、区域经济合作局、商务口岸局等相关部门,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 全年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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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聚焦推进项目建设、促进工业技改、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和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加大工作成效的对外发布解读力度。以“常态化走出去、精准化引进来”为重点,切实提升招商引资政策的公开质量。 | 全年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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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关切,以发布解读的“透”,引导市场预期的“稳”,助力扩大有效投资。 | 全年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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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十一)促进消费扩容升级。 | 切实做好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相关服务业支持政策和促进消费政策措施的公开工作。 | 盟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口岸局、文旅体育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 全年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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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在推动假日消费、街区市场、门店商铺、夜间经济等方面,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和政策解读的引导指引作用。 | 全年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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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相关部门要立足扩大旅游消费、绿色农畜产品消费,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鼓励开展绿色智能家电下乡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的政策咨询服务,加大打击侵权假冒信息发布力度,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 全年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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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四、夯实基层基础,发挥平台作用 | (十二)持续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 根据新印发的有关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继续更新完善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 旗县(市)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统计局、旅游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等相关部门 | 2022年10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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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汇总当年面向农村牧区的各类惠民惠农惠牧财政补贴资金实际发放结果,年底前以嘎查村为单位通过嘎查村务公开栏公开,公示期满后在嘎查村委会建档留存,以便群众查询。 |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 2022年12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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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坚持需求导向,加强改进基层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建设,更好适应基层群众需求,提升电话解答、现场解答政策的水平。 | 盟、旗县(市)两级政府及其部门 | 全年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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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十三)深化政务公开标准建设。 | 进一步提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规范》《政策解读工作规范》《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编制规范》《政务公开绩效考核规范》等8项地方标准应用水平。 | 盟直各部门,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 全年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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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各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地方标准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逐项核查落实情况,确保工作实效。 | 盟、旗县(市)两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2年12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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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十四)提升依申请公开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 进一步扩大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使用范围,提升全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网通办”能力。 | 盟行署办牵头、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配合,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 2022年12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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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改委 政务服务局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税〔2021〕78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和程序,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 | 盟直各部门,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 全年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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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十五)发挥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作用。 | 有序推动政府网站集约化工作,将现有政府网站群平台升级改造为集约化平台,并将辖区内所有政府网站(含旗县市政府门户网站)全部迁移至本级集约化平台。 | 盟大数据中心 | 2022年12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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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开展集约化平台数据开放和开发利用试点工作,全面提升数据开发利用水平。 | 2022年12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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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加强政府网站内容管理,强化流程控制,提升专题专栏建设水平。 | 盟行署办牵头,指导、推动、监督本地区各部门开展工作,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配合,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 全年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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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严格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安全平稳运行。 | 盟行署办牵头、指导、推动监督本地区各部门开展工作,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 全年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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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十六)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的建设管理。 | 各级政府政务新媒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推进政务新媒体规范运行、健康有序发展。 | 盟行署办牵头、指导、推动监督本地区各部门开展工作,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 全年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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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明确政务新媒体功能定位,不断优化发布解读、政民互动、办事服务等功能,加强专题专栏建设,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便捷实用的移动服务。 | 全年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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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严格落实内容发布审核制度,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 | 全年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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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五、强化指导监督,形成工作合力 | (十七)强化组织领导。 |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健全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和内部衔接,确保各项工作的连续性。 | 盟、旗县(市)两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 全年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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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涉及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和上级部门已印发相关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的,盟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领域工作的指导监督,落实主管部门责任,确保工作推进到位。 | 盟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牧局、文旅体育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乡村振兴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统计局、税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通运输局 | 全年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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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作用,加强监督调度,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 盟、旗县(市)两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 全年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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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十八)强化队伍建设。 | 把加强政务公开专业队伍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抓手,结合工作实际,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训、跟班学习等方式,提升现有政务公开工作队伍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 | 盟、旗县(市)两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2年11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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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建立政务公开典型经验做法及问题不足通报机制,对创新性开展工作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对未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盟政务公开方面政策要求的,或落实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 2022年12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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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十九)强化纪律建设。 | 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工作,盟行政公署、旗县市人民政府及以下不再开展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 | 盟、旗县(市)两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 全年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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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盟行政公署、旗县市人民政府及以下不得与自治区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政务公开咨询、培训、外包等业务合作。 | 全年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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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上级单位向社会公开发布排名结果或问题通报的,要程序报本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 全年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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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二十)强化监督保障。 | 将编制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作为加强监督保障的重要抓手,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做到相关情况和数据应报尽报,全面准确。 | 盟、旗县(市)两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牵头,指导、推动、监督本地区各部门开展工作, | 2022年12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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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不按时发布、发布内容不准确不全面或者发布内容雷同、敷衍塞责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 2022年12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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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二十一)强化工作落实。 | 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对照本要点提出的重点任务,梳理形成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台账,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限,逐项推动落实,并于本要点印发后30日内反馈盟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2年7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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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要对上一年度工作要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对未完成任务的依法督促整改。要将本要点落实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2022年6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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