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农牧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兴安农垦事业发展中心:
当前正值春季农业生产的关键时期,为在从严从实做好疫情 防控的同时,有效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供应,内蒙古自治区农 牧厅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 <统筹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和春季农业生产工作导则> 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 真按照该导则内容,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农业生产,坚决避免出现耕地撂荒,确保春季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统筹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和春季农业生产工作导则>
兴安盟农牧局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春季农业生产工作导则》的通知
各盟市农牧局、卫生健康委,二连浩特市农牧和水务局、卫生健 康委,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和春季农业生 产决策部署,坚决落实《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春季农业生产 工作导则》有关要求和重点地区春耕生产和“菜篮子”产品保供 视频调度会商会精神,在统筹疫情防控的同时,抓好春季农牧业生产,稳定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供应,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不得层层加码
没有发生疫情的地区要落实常态化防控要求,确保农牧业正 常生产秩序,不得限制农民下田、农资下摆。对发生疫情的防范 区、管控区和封控区,要严格对照《导则》要求,统筹抓好疫情 防控和春季农业生产工作,不得层层加码,因地制宜做到疫情防控和农牧业生产两不误,确保地有人种、田有人管。
二、 不得撂荒耕地
各地要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将统筹做好疫情防 控和春季农牧业生产作为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要引导农民提早 做好整地待播,遴选一批有能力的新型经营主体, 一旦发生疫情, 要确保能提供及时的代耕代种等社会化服务,坚决避免出现耕地撂荒。
三、 不得贻误农时
各地要组建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农牧业生产工作专班,协调 解决疫情对农牧业生产的影响,确保各类农资、农产品运输通畅, 农户、农机正常下田作业,不出现重要生产物资断供甚至生产停 摆等情况,切实保障春播进度不滞后,农牧业生产全程按时间节点有序推进。
四、 不得前紧后松
要打好持久战,全生育期、全年度不放松,坚持从种到收、从田管到销售,从接羔保育到出栏上市,全过程参照《导则》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和措施,切实做到不误农时抓农业生产,接羔育 幼抗疫保畜。要抓好全年“菜篮子”生产,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促进蔬菜等农产品流通顺畅。
五、 不得拖延问题解决
各地要公布热线电话,建立并保持便捷、通畅的疫情影响农 业生产问题反映渠道。属地收到情况要第一时间启动协调解决机 制,本级没有权限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并跟进解决情况,及时给 予答复。暂时无法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尽量将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避免引发、激化矛盾。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热线电话:0471-12316
1.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春季农业生产工作导则
2. 内蒙古自治区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春季农牧业生产工作专班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办公室
2022年4月24日印发

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春季农业生产工作导则
近期,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多点散发,局部地区发生聚集性疫 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随着春季农业生产进入关键时期,在从 严从实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有效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供应十 分重要而紧迫。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和 春季农业生产的决策部署,确保春季农业生产顺利进行,按照《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不误农时进一步抓好春季农业生产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导则。
一 、没有发生疫情地区的农业生产作业
没有发生疫情的地区,要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深入开 展疫情防控和春耕生产宣传,教育引导农民群众及时接种疫苗, 自觉遵守防疫要求,在加强自我防护的基础上,抢抓农时开展生 产。不得“一刀切”和层层加码,严禁以防疫为由擅自设卡拦截、 随意断路封村、不让农民下地,及时打通影响农民回乡务农、农 机上路作业、农资调运下摆、农产品生产供应等的堵点卡点,保证农业生产正常开展。
二、 防范区农业生产作业
坚持“强化社会面管控,严格限制人员聚集”的总要求,在落实有关管控措施的基础上确保农业生产正常开展。
1.在野外、田间等生产作业时,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避 免人员聚集。如需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须严格执行相关防控措施,要佩戴好口罩,做好个人防护。
2.在设施大棚、养殖圈舍、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场所等室 内作业时,除采取野外、田间等生产作业场景防控措施外,还要 合理限定同一时间、空间作业人员数量,佩戴好口罩。室内作业 场所要摆放口罩、洗手液、消毒液等防疫物资,方便及时取用;保持良好通风,适当增加消毒频次。
3.保持农资市场、门店和鲜活农产品、农用急需物资加工企 业正常运转,生产经营人员体温检测正常、健康码为绿码即可正 常开展经营活动,确保农资生产供应、调运下摆有序开展,稳定 市场秩序。对进场、进店人员做到扫码、测温、戴口罩,尽量避免人员聚集,按要求及时对室内进行消毒并保持良好通风。
4.在防范区的农机作业人员,在做好疫情防护的基础上,可就地、就近开展农业生产作业服务。
三、 管控区农业生产作业
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坚持“人不出区、严禁聚集”的总 要求,原则上闭环管理,在满足以村(屯)为单位至少1次全员核酸检测阴性的条件后,有序组织开展农业生产。
1.在野外、田间等生产作业时,要佩戴好口罩,相互之间保 持安全距离,避免人员聚集。如需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须严格执 行相关防控措施,强化个人防护。外出下田和返回要戴口罩、测温、登记,落实闭环管理要求。
2.在设施大棚、养殖圈舍、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场所等室 内作业时,除采取野外、田间等生产作业场景防控措施外,还要 合理限定同一时间、空间作业人员数量,采取错时错峰、“两点 一线”等方式作业,做好人员防护和环境消杀。室内作业场所要 摆放口罩、洗手液、消毒液等防疫物资,方便及时取用。在落实 疫情防控要求前提下,允许畜禽养殖场所和饲料兽药生产、屠宰
加工企业正常开工生产,实行人员闭环管理。
3.在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前提下,农资生产企业正常开工生 产,实行人员闭环管理,保障生产物资正常供应。引导农民通过 电话、短信、微信、互联网等方式预订农资,采取经营者自主配 送、货物送达指定地点等方式,建立“点对点”配送机制,确保农民及时获得所需农资。
4.在管控区的农机作业人员,确需下田作业的,要严格落实室 外作业防控措施,采取居住地和作业地块“两点一线”作业模式。
四、封控区农业生产作业
坚持“区域封闭、足不出户、服务上门”的总要求,封控区内人员原则上不能出门下地作业。封控区达到解封标准后及时解除封控,尽快恢复当地农业生产。
1.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乡镇以村(屯)为单位,全面摸 清封控区内农户等经营主体的生产需求信息和封控区外社会化 服务组织的服务供给信息,落实乡、村专人包保责任制。村“两 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组织封控区农户等经营主体通过电话、 短信、微信、互联网等方式,或采取口头约定、村集体代签等方 式,与服务组织签订服务合同,委托服务组织开展代耕代种、深 松整地、施肥打药等多环节托管或全程托管服务。在采取核酸检 测、闭环管理等措施的基础上,实行服务组织人员在居住地和作 业地块“两点一线”无接触服务模式,确保封控区内田块种足种满、种在适播期。
2.农资生产企业采取闭环管理,尽可能维持基本生产运营, 在落实防控措施前提下,允许必要的人员轮换和生产物资调入, 生产的产品经规范消杀后允许流通。要根据疫情态势和农时农事 需求紧迫程度,制定农资应急保供方案,组织供销、邮政等国有 企业农资经营体系,组建应急保障车队,开展集中采购、集中储运、集中配送。
3.畜禽养殖场所和饲料兽药生产、屠宰加工企业采取闭环管 理,尽可能维持基本生产运营,允许必要的人员轮换和生产物资 调入,仔畜雏禽、种畜禽、出栏畜禽、畜禽产品等经检疫合格后 实施“点对点”调运,饲料、兽药、动物疫苗等物资经规范消杀后允许流通。
4.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场所采取闭环管理,尽可能维持基 本生产运营,保证必要的人员开展农产品产后分选、分级、预冷、 储藏、包装等商品化处理工作,确保农产品流通“最先一公里” 不出问题。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组织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就 近开展互助合作、互换用工、错峰错时作业,及时开展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
五、 外出农民返乡务农
1.在疫情较为严重、集中发生的地区,要针对滞留在城市确 需返乡务农的农民(包括到外地包地种植的农民),因地制宜制 定农民返乡工作方案,明确返乡的条件、基本要求、申请程序、操作流程和责任部门等。
2.居住在封控区、管控区的,原则上在解封前不得返乡;居 住在防范区的,持48小时以内核酸阴性证明返乡;在企业、工 地等闭环管理的,所在企业、工地等7日内未发生过疫情,持48 小时以内核酸阴性证明返乡。
3.从防范区返乡的农民,原则上采取“点对点”、闭环转运。 途中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做好个人防护,确保安全。返乡 后须进行7日健康监测,实行严格闭环管理,在固定范围“点对 点”从事农业生产相关活动,不串门、不串村,不得参加各类聚集性活动。
4.针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乡的农民,各地要充分发挥基层组 织作用,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通过互助代耕、土地流转、托管服务等多种方式,帮助开展农业生产。
六、 农资和农产品流通
1.将化肥、农药、饲料、兽药、动物疫苗及其生产原料,种 子、仔畜雏禽及种畜禽、转场蜜蜂,农机及零配件等农业生产资料, 粮油、蔬菜、水果、出栏畜禽、肉蛋奶、水产品等农产品纳入常态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优先核发车辆通行证、优先承运、优先装卸、优先查验、优先放行,不得层层加码限制运输。
2.启用通行证地区的收发货单位可根据农业生产资料和农 产品类别,向所在地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 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各相关部门按照轻重缓 急、注重时效、安全便利的原则核发省级联防联控机制统一监制 的《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通 行证》要实行“一车一证一线路”,司乘人员、车辆、运输线路 应与通行证信息保持一致,有效期由各省级联防联控机制确定,有效期内车辆可多次往返。
3.精准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运输车辆管理,核酸检测 结果全国互认通用,在有效期内不得要求重复检测。对司乘人员 通信行程卡绿色不带*号的运输车辆,在符合防疫要求的基础上, 不得随意限制通行。对通信行程卡绿色带*号的运输车辆司乘人 员,需在车辆到达目的地24小时以前,向目的地收发货单位主 动报备车牌号、计划抵达时间以及司乘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对于持有《通行证》的运输车辆还需同时报备《通行证》),由收发货单位向属地社区(乡镇)报告,并向运输车 辆司乘人员推送当地疫情防控和通行管控详细措施。运输车辆行 驶至目的地高速公路出入口等防疫检测点时,在司乘人员体温检 测正常且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通信行程卡符 合要求的(对于持有《通行证》的运输车辆还需查验《通行证》), 要及时放行,对于持有《通行证》的农产品运输车辆要快速便捷通 行。可对防疫检测点至目的地实行闭环管理、“点对点”运输,也 可由收发货单位或所在社区(乡镇)派人批量引导运输车辆至目的 地,装卸货后立即返回,并严格落实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如短时间内不离开,应严格执行当地疫情防控要求。
4.充分发挥铁路、水路运输量大的优势,在严格做好防疫措 施的前提下,可通过开通专列、专船的方式,集中运输大宗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确保不误农时、保障供应。
5.全域封闭地区要在周边地区尽快设立农业生产资料和农 产品中转调运站、接驳区或分拨场,采取“换人不换车”“一车 一消杀”等方式,解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跨区域运输问题。 对进出全域封闭城市内物资中转站点的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 运输车辆司乘人员,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情况下,实行通信大 数据行程卡“白名单”管理模式,个人承诺返回后严格落实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的,原则上不需隔离。
6.封控区要尽快恢复农产品批发市场、商超企业、农贸市场、社区菜店等农产品流通节点功能。要建立应急保供机制,发挥应急保供主体作用,结合疫情防控和农产品保供需要,组织党员干 部、快递骑手、社区志愿者等力量,采取“集采集配”、无接触配送等方式配送农产品,保障市民生活需求。
七、农机跨区作业
根据农机作业人员实际行程、是否涉疫等情况,精准实施通 行管理,不得简单以农机登记地、户籍地、通信行程卡绿色带*号为由限制跨区作业。
1.对跨区作业人员实行“即采即走即追”闭环管理。对持有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绿码、体温测量正常的农 机作业人员,允许农机通行和下田作业。对核酸检测结果超过 48 小时的,可采用“核酸+抗原”的检测方式,抗原检测结果为 阴性的要立即放行,不得以等待核酸检测结果为由限制通行和作 业;同时实行动态追踪机制, 一旦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立即对 跨区作业人员实施管控措施。对承运农机装备的车辆驾驶人员实行同等管理。
2.加强对跨区作业人员的指引,引导其直接到约定的作业 地块,确保有序流动、定点作业。作业人员按照“点对点”和 无接触服务模式开展作业服务,推行线上对接、作业费在线结 算等无接触服务方式,减少人员接触。作业结束后,应及时为 跨区作业人员提供核酸和抗原检测服务,对持检测结果阴性证明的及时放行。
八、 渔业捕捞作业
严格渔业捕捞船员上船出港和靠港下船管理,落实远洋渔业 捕捞防控责任,优化自捕水产品入关流程。
1. 对来自无疫情县(市、区)的渔业船员,持绿色健康码、 体温检测正常即可上船出港;对来自防范区的渔业船员,持绿色 健康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体温检测正常即可上船出港;对在管控区和封控区的渔业船员,严禁上船出港。
2.渔业船舶海上作业期间无疑似病例,返回原出发港的, 需向港口所在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报告后靠港,渔业船员持绿 色健康码,体温检测正常可下船上岸;渔业船舶靠泊非出发港 的,需联系港口所在地疫情防控部门,并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 渔业船员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绿色健康码,体温检测正常可下船上岸。
海上作业期间发现疑似病例的,船长应当立即落实人员隔离 和各项防护措施。对疑似病例实施隔离,对其密切接触人员实施 隔离观察,其他人员做好防护措施。同时,立即向就近港口所在 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返港停泊在港池内,人员不得立即上 岸,疑似病例由港口所在地疫情防控部门接走上岸检查,其他船员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行隔离。
3.严格落实远洋渔业疫情防控措施,履行疫情防控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压实远洋渔业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强化远洋渔船船长的疫情防控直接责任。各远洋渔业企业要加强海上作业渔 船疫情防控,落实远端检测措施。对远洋渔船和船员状况实行 每日报告制度,对确需回国的远洋渔船,实行提前申报。到港 的远洋渔船实行定点停靠,按要求接受有关部门的港口检查和检验检疫。
4.对于要求入关水产品进首站定点冷库的地区,要根据实际 需要,适当增加定点冷库数量,加快流转速度。对金枪鱼回运较 多的地区,可增设超低温冷库。对于公海捕捞、直接运回国内的 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可视情采取抽样核酸检测方式,避免过度消杀而增加企业不合理负担。
九、 强化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建立健全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春季农业生产的工作机制和专班,加强组织 协调,层层压实责任。各县(市、区)要履行属地责任,乡(镇)、 村两级要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当地春季农业生产实际,科学精准从严从实开展防控工作,推动农业生产各项工作落细落地。
2.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 要进一步动员发挥好农村各类组 织和广大农民群众的作用,强化群防群控。加强对农民群众疫情 防控的宣传教育,督促引导农民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夯实疫情防控基层基础。
3.加强农技服务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 。根据封控区、管控区、 防范区等不同区域的疫情防控要求,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线上线 下相结合、科学合理开展农技服务。注重发挥本村特聘农技员、 土专家、田秀才作用,在本地本区域开展技术指导服务。聚焦春 耕春播关键节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加强对种子、肥料、农药 等重点农资的检查力度,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较为普遍的线上销 售和“点对点”配送方式,要进行重点执法检查,依法及时查处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
4. 及时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 各县(市、区)可根据需要, 开通热线电话和网上留言,及时发现春季农业生产和疫情防控中 出现的问题,积极予以协调解决,加强督促指导。对于“简单化”“一刀切”等造成贻误农时甚至耕地撂荒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5. 强化应急准备。 针对可能发生的疫情或影响春耕生产的自 然灾害等,要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 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响应、妥善处置,确保春季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内蒙古自治区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农牧业 生产工作专班
组 长:牧 远农牧厅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 伏瑞峰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副主任一级巡视员
恩和特布沁农牧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 成 员: 武向良 |
农牧厅种植业管理处处长 |
| 郭卫东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局局长 |
| 蔚 杰 |
农牧厅计划财务处处长 |
| 马晓昀 |
农牧厅科教处处长 |
| 蒙志刚 |
农牧厅种业管理处处长 |
| 侯雁冰 |
农牧厅市场与对外合作处处长 |
| 朱晓方 |
农牧厅合作经济指导处处长 |
| 林利龙 |
农牧厅农田建设管理处处长 |
| 包玉山 |
农牧厅畜牧局局长 |
| 红 海 |
农牧厅兽医局局长 |
白巨财 农牧厅农牧业机械化管理局副局长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农牧厅种植业管理处,武向良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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