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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兴安盟妇女发展纲要监测报告

来源:盟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5-07-15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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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客观真实反映兴安盟妇女发展情况,兴安盟统计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和《兴安盟妇女发展规划(2021—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建立起本级统计监测制度,依托新的统计指标监测体系和盟直相关部门数据资料,我们对2024年度全盟妇女经济、健康、教育、参与决策和管理、社会保障、环境及法律七个领域实施进展情况进行了综合研判分析。现就全盟妇女发展状况分析如下:

  一、妇女事业发展的经济环境

  “十四五”以来,兴安盟经济保持稳中有进的增长态势,综合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妇女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经济环境有了进一步改善。2024年,全盟地区生产总值(GDP)完成807.7亿元,经济总量首次突破800亿元大关,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全盟公共财政预算支出374.35亿元,比上年增长6.0%。

  2024年,全盟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996元,比上年增加2357元;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977元,增长1239元。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为2.28,比上年缩小0.03

  二、《妇女纲要》目标实施进展情况

  (一)妇女与健康。随着全盟医疗卫生水平的提升以及生活状况的好转,兴安盟妇女的健康状况持续改善。2024年,兴安盟妇女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7.18岁,比上年增加0.27岁。

  1.孕产妇健康状况。孕产期保健是妇女保健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通过该项服务的开展,能及早筛查发现、追踪管理高危孕产妇,积极防治各种孕产期并发症与合并症,从而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的发生。2024年,兴安盟孕产妇保健工作严格遵照《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执行,全盟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为94.24%,比上年提高0.68个百分点;孕产妇产前筛查率为97.10%,多年来始终保持较高水平;积极倡导孕妇住院分娩,降低孕产妇死亡。2024年,全盟住院分娩率达99.95%,提高0.05个百分点。

  2.妇女与疾病控制。全盟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在盟委、行署的领导与支持下,全盟疾控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病为目的,以保障人民健康为己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和重点疾病的预防控制,抓好项目管理,加强基础建设,强化人才培养,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逐步建立起运作有序、和谐统一、优质高效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机制,全盟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绩。性病控制方面:认真做好性病统计报告工作,每日登陆网络直报信息系统,监督审核各旗县的感染者和病人个案随访表的按时正确填写,督促新发病例的网上及时报告,病例报告的查重,及时发现外地报至本地的病例。每月按时完成填报HIV检测份数报表、咨询检测个案信息、高危干预情况统计。对发现的性病患者全部进行规范化治疗2024年,全盟孕产妇梅毒检测率达到99.96%,与上年持平。艾滋病控制方面:卫生系统进一步加大艾滋病防控工作力度,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全盟大力开展了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监管场所筛查、预防性传播行为干预、病人抗病毒治疗和CD4检测、感染者及病人随访和综合管理、血液安全等预防控制工作。2024年,全盟当年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例实现清零。

  (二)妇女与教育。兴安盟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逐年增加教育投入,有效整合教育资源,切实保障女性的受教育权利,女性受教育程度和素质普遍提高。

  1.妇女与学历教育。教育事业的发展,使广大妇女享受到了平等的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在全面落实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中,学前三年毛入园率稳步提高。2024年,全盟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95.84%,幼儿园在园儿童中女童所占比例为48.4%,女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义务教育中的男女性别差距基本消除。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小学五年巩固率均达到100%,初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100%;小学、初中和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女生所占比例分别为48.92%、48.54%和53.49%。女性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比重逐步稳定,2024年,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中女生所占比例为42.51%,比上年提高0.14个百分点

  2.妇女与劳动权利就业是妇女实现各项劳动权利的前提条件,而性别歧视是劳动就业过程中的最大障碍。2024年,全盟持续贯彻落实《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护妇女平等就业的劳动管理机制,不断拓宽就业渠道,优化就业结构,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再就业扶持优惠政策,为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促使妇女经济地位逐步提升。

  由于广大妇女享有平等的学历教育和更多职业技能培训机会,妇女的专业技能显著提高。2024年,公有经济企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女性所占比例10.0%,比上年提高1.2个百分点

  随着妇女事业的发展,女性就业人员的各项政策得到了很好的落实,女性的社会关注度不断提高。2024年,全盟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企业比重达100%,实现全覆盖

  (三)妇女与决策管理。妇女平等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管理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妇女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准。随着社会的进步,妇女事业的发展及《妇女纲要》的实施,妇女的社会地位逐渐提高。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妇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把培养选拔女干部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来抓,为妇女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提供了保障。

  1.妇女与决策妇女事业的发展,妇女社会地位的显著提高,使更多的女性掌握着不同层级的决策权。2024年,全盟政协委员中女性比例和政协常委中女性比例分别为34.2%和40.0%,分别比上年提高1.6个、2.3个百分点

  2.妇女与基层管理。妇女参与村(居)民委员会管理的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女性进两委比例不断增加。近年来,兴安盟不断扩大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充分落实妇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鼓励妇女参与村(居)民委员会成员选举,加强妇女参与最基层决策管理。2024年,嘎查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和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分别为38.8%和17.5%,基本与上年持平;居委会成员中女性占大多数,达到72.70%,提高1.58个百分点

  3.妇女与企业管理2024年,企业董事会中女职工董事占职工董事的比重为24.0%,比上年提高2.0个百分点;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性比例达到了36.0%,与上年持平

  (四)妇女与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是维持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也是确保人民大众生活幸福的重要措施。随着全盟经济的持续发展,社会保险的标准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社保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保险受益人群持续增加,实现和维护妇女平等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

  1.妇女与医疗保险。2024年,全盟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合计135.11万人,其中:女性参保人数达到68.72万人,与上年基本持平,女性占比达到50.86%

  2.妇女与养老保险。2024年,全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77.37万人,比上年增加0.03万人,其中:女性参保人数为40.23万人,增加0.03万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42.69万人,增加1.04万人,其中:女性参保人数为25.83万人,增加0.94万人

  3.妇女与生育保险。兴安盟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切实保障了女职工的生育权益。2024年,全盟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为14.86万人,比上年增加0.06万人。其中:女性参保人数为6.52万人,增加0.13万人

  4.妇女与失业工伤保险2024年,女性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5.89万人,比上年增加0.53万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48.3%,提高3.6个百分点;女性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6.58万人,增加0.46万人,占参加工伤保险人数的44.0%,提高2.2个百分点

  (五)妇女与环境。兴安盟大力加强城区环境改造,城乡的各项基础设施得到了极大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大幅提高。2024年,全盟农村牧区自来水普及率达84.95%,比上年提高2.85个百分点;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31.27%,居住环境更加整洁卫生,乡村“颜值”水平得到提高

  (六)妇女与法律。兴安盟高度重视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生活环境和治安环境都有了极大的改善。在努力提高广大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同时,为广大妇女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治安和生活环境。

  兴安盟在大力加强公安系统的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同时,全力加强妇女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坚决维护妇女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有效控制了侵害妇女人身安全的犯罪活动。2024年,全盟建有受暴妇女儿童救助(庇护)机构3个,与上年持平;受救助(庇护)所救助的人次数为1人次;破获强奸案件36起,破获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等)妇女卖淫案件14,增加9起;妇女获得法律援助人数为307人次,增加68人次

  三、问题与难点

  兴安盟妇女工作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从监测结果上看,大部分指标都进展良好,但有部分量化指标实施进展情况还需要加强,由于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兴安盟的妇女事业发展并不均衡。在不断完善《妇女纲要》监测措施的同时,要集中突破重点和难点问题,推动妇女事业健康均衡发展,如期完成《妇女纲要》的终期目标。

  (一)妇女参与基层决策与管理目标还有待提高。2024年,县级政府领导班子配有女干部的班子比例由100.0%下降至83.3%,比上年下降16.7个百分点。女干部参政水平整体提升,但各地在落实上存在不均衡。有些地方对女干部选拔使用还不够重视,力度不大,换届时未能按要求配齐女干部,有些地方缺乏政策贯彻的连续性,换届时按要求配齐了班子女干部,中途发生了人员变动未及时补充。女干部比例虽然在逐步上升,但普遍存在“三多三少”的问题。女干部分布不够平衡、结构不尽合理,存在副职多、正职少,非领导职位的多、领导职位的少,群团组织多、综合和重要部门配备少的现象,而且再细分下去,正职中的女干部大多为部门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基层乡镇、主要部门和经济部门正职女干部偏少。

  (二)妇女权益保护环节薄弱。侵犯妇女权益的刑事案件以重婚、虐待、强奸、拐卖、故意伤害等犯罪为主,其中重婚、虐待、轻伤害等刑事自诉案件,需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并且始终承担指证犯罪的义务。但是大多数受害妇女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多,不懂得取证的重要性,不知道该取什么证、怎么取证,往往提供不了合法有效证据。受害妇女自身难以完成证据收集任务,导致刑事自诉案件定性难。实践中,受传统观念影响,一些职能部门面对这类案件时,不予处理、敷衍塞责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四、对策与措施

  为进一步实施并使各项目标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改善妇女的生活生存环境,使妇女事业进一步健康发展,针对以上问题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对妇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任用。一是强化培养教育,着力提高女干部素质。针对女干部自身的特点和弱点,有进行针对性地培养。一方面培养女干部的参政议政意识。通过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党和政府关于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的方针政策,宣传女干部中的先进典型等等,创造良好的舆论导向和氛围,进一步强化女干部参政议政的主动性。另一方面加大对女干部的教育培训,根据全女性干部队伍建设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女干部和女后备于部参加各类培训班和业务培训,组织她们学习政治理论、经济管理、市场经济知识、科技知识与妇女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强炼内功,提高综合素质;二是拓宽视野渠道,注重储备女干部队伍。合理用好编制资源,科学制定招录计划,确保女干部比例保持稳定。大力加强日常发现力度,利用专项考核、平时考核、干部考察等加大了解力度,把优秀女干部纳入干部后备库,同时把不作为的干部调整出去,做到有进有出,形成动态调整的储备管理机制,对掌握的优秀女干部实行分类分龄管理,确保在使用上有梯队、选择上有空间。不断完善从多渠道、多领域发现、识别、举荐女干部的工作机制,统筹用好各类女干部资源;三是科学统筹调配,合理配备女干部队伍。在选拔使用女干部时,既坚持原则,又不求全责备,及时把优秀女干部选拔到了各级领导岗位。根据女干部的成长规律,掌握几个最佳年龄段,及时使用,放手让她们挑重担,给她们搭建施展才华的平台。根据平时的观察和培养以及个体差异,因人制宜,扬长避短,量才授职,能胜任正职的给予正职岗位锻炼,能胜任综合部门的,安排重要领导岗位锻炼。不区分区域、行业等界限,对符合条件的女干部一视同仁,大胆使用;对那些长期在艰苦环境工作,德才兼备、作风务实、成绩突出,群众评价好的女干部大胆提拔使用。

  (二)加强整治,维护妇女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完善相关程序法律规定。在程序法律方面,对涉及重婚、家庭暴力、虐待等事实认定的证据的采信、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方面作出特殊规定,适当减轻受害妇女的举证责任;依法开展创新机制。比如可依法探索刑事自诉案件协调机制,通过与社区、妇联、公安机关等组织和部门的协调,及时有效地介入自诉案件的调查取证,第一时间掌握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切实履行好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职责;积极开展普法教育。深入社区、村组开展法制宣传,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落到实处,针对婚姻家庭中妇女权益受损的案件,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培养和提高广大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

  (三)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妇女发展监测评估。要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参与实施妇女监测的积极性,各部门要尽可能建立和完善性别统计,完善监测指标体系,以便于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妇女发展的相关数据和信息,为妇女发展纲要顺利实施提供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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