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优化营商环境,兴安盟农牧局依据《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旨在通过主动告知信用修复政策,帮助失信企业及时修复信用,减轻行政处罚对市场主体的负面影响。
二、目标任务
通过“处罚与修复同步”的温情执法模式,助力企业重塑信用,推动全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三、制度核心内容
1.信用修复主动告知机制
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明确告知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网站、失信类型、最短公示期及修复流程。
区分一般失信(最短公示期3个月)和严重失信(最短公示期6个月),并提供“信用中国”网站在线修复指引。
修复流程简化:企业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修复申请,需准备《信用修复承诺书》、行政处罚履行证明等材料,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撤下公示信息。
动态管理与服务延伸:建立《信用修复告知书送达台账》,记录企业修复进度,并在满足条件时主动提醒企业申请修复。
四、制度实施意义
1.优化营商环境:通过主动服务减少企业因信用问题在招投标、融资等领域的限制,提升市场竞争力。
2.强化信用监管:形成“处罚-修复-激励”闭环管理,推动信用监管从惩戒为主向激励与约束并重转变59。
3.提升行政效能:落实“谁处罚、谁负责”原则,倒逼执法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增强政府公信力56。
五、关键词诠释
信用、修复、告知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邵英旭 0482-8288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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