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22000116341991/2025-00028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 发布机构 | 兴安盟农牧局 | 文 号 | 兴农牧发[2025]231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7-11 17:36:54 | 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22000116341991/2025-00028 |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 发布机构 | 兴安盟农牧局 |
| 文 号 | 兴农牧发[2025]231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7-11 17:36:54 |
| 时效 | 有效 |
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农村牧区经营服务中心、农垦事业发展中心:
为做好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现将《兴安盟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兴安盟农牧局
2025年 7月 11日
兴安盟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组织实施好2025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根据自治区工作部署及《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以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为目标,围绕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生产,聚焦小农户和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将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等先进适用技术作为重点内容,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公司、服务专业户、集体经济组织等服务主体提供专业化、便利化服务,培育主体多元、服务专业、竞争充分的服务市场,发展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为完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2025年,全盟完成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面积96万亩。单环节或多环节托管的,要按照“综合托管系数”折算,保质保量完成《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清单》(见附件1)下达的任务面积。其中耕、种、防、收综合托管系数分别为0.35、0.26、0.13和0.26。
以前年度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存在结余资金和未完成任务的旗县市,要与本年度资金统筹规划使用,确保资金发挥效益,避免资金长期闲置、造成浪费。
三、实施内容
(一)实施区域。依据各旗县市项目申报情况并结合实际,2025年我盟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区域为乌兰浩特市、科右前旗、扎赉特旗、突泉县、科右中旗、盟农垦事业发展中心。盟农牧技术推广中心具体负责玉米螟防治整体实施。各项目实施区要在遵循项目管理原则和要求前提下,围绕农业生产重点工作安排谋划项目。
(二)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项目实施区内为农业生产提供耕种防收等产中环节以及产前、产后环节服务的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农牧业服务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服务主体。优先支持承担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任务的服务主体承接项目。对于涉嫌骗取套取国家财政项目资金的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服务主体坚决不予扶持。
为促进公平竞争的社会化服务市场形成,各项目实施旗县市承担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不得少于5个,每个环节承担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 3 个,单个服务主体当年获得补贴资金不超过80万元。
(三)补助标准。项目实施区域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合理的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脱贫地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鼓励发展多环节托管、关键薄弱环节托管等服务模式,原则上享受项目补助的环节应在两个以上。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以补服务组织,也可以由服务主体按照一定比例返还农户,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
对于市场机制运作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的单一环节服务,原则上不予补助。要做好与现行其他涉农专项资金支持环节的政策衔接,同一地块的同一作业环节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四)健全联农带农机制。以服务小农户为根本,把服务小农户作为项目支持重点,着力解决小农户一家一户干不了、干不好、干了不划算的生产难题,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对小农户的覆盖率。项目实施旗县市安排服务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着力解决小农户在提单产中的难点问题,带动小农户实现单产提升。原则上,项目实施中不得对单独给规模经营主体服务的面积进行补助,只有在项目集中连片区域内给规模经营主体服务的面积可以进行补助,补助标准要低于对小农户的标准,且补助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资金的 40%。
四、实施程序
(一)制定项目方案
项目实施旗县市依据盟级方案制定本旗县市项目方案,细化项目任务、实施区域、资金安排、补助对象、补助环节、补助标准,并制定具体可行监管措施和检查验收方式及程序。实施方案要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栏等渠道进行宣传,于2025年7月30日前报盟农牧局备案。
(二)组织项目申报
项目实施旗县市要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在县域内外公开选择规范化、专业化服务主体承担项目。要因地制宜细化承担项目服务主体遴选标准,并通过政府和农牧局网站、公众号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服务主体遴选公告,公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由服务主体按照遴选要求,自愿向旗县市农牧部门申报项目并提供所需申报材料。
承担项目服务主体资格应包括:1.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具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2.有固定办公场所,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各项目实施旗县市要细化服务主体承接任务须自有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数量等条件,要求承担项目服务主体不能只靠租赁的农机设备开展服务,防止出现以整合农机的名义,转包、分包项目。)3.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4.按照要求纳入农业社会化服务名录库,并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
(三)评审选定服务主体
项目实施旗县市要明确遴选程序,严格按规定履行主体资格审查环节,通过申报材料审核、实地勘验等方式,公开公正择优遴选服务主体,遴选结果要在政府、农牧局网站、公众号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实施旗县市要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将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全部纳入名录库管理。承担项目的合作社、家庭农场要录入农民合作社重点监测名录库和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于2025年8月25日前将《入围社会化服务组织基本情况表》报盟农牧局备案。
(四)签订服务合同
项目实施旗县市要参照农业农村部制订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和《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地的农业生产托管合同和服务标准。组织承担项目服务主体与农户规范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地块、服务面积、服务内容、作业时间、质量要求、收费标准、补助标准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等内容,引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行为,保障服务双方合法权益。
(五)组织实施
服务作业期间,服务主体按照服务合同相关要求提供相应作业服务,项目实施旗县市要加强作业质量监督、服务价格监测和服务合同监管,会同各苏木乡镇定期深入作业地点开展指导、定期调度和实地检查,掌握各承担项目服务主体实施进展,及时发现、整改问题。
服务作业完成后,服务主体要与农牧户、村级组织确认核实服务数量和质量,列表造册、签字盖章、留存档案,填写《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单》报旗县市农牧部门。旗县市农牧部门指定专人,实地核验项目补助的服务内容、面积等真实性,依据核验情况填写《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核算表》。
(六)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
项目实施旗县市牵头开展项目验收工作,要通过入户调查、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核查验收,并重点围绕服务合同、作业确认单据、农户满意度、作业轨迹等对服务主体提供的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进行核查。项目实施完成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绩效自评,于11月30日前将验收报告、项目总结、绩效自评报告、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统计表报盟农牧局。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开展项目资金执行情况绩效自评,按程序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
盟农牧局将对项目旗县市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评估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联农带农情况等,绩效评价结果、资金支付情况与下一年项目任务实施和资金分配相挂钩。
五、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
(一)强化项目监管。项目实施旗县市要建立健全项目监管制度,明确项目申报、主体评审、实施、验收、资金管理等全流程监管内容,确保监管责任具体到人、分工清晰。要严格落实项目政策要求,严把主体遴选关,要建立健全服务主体名录库管理机制,建立服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骗补套补、转包分包、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纳入“黑名单”,连续五年不得承担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项目实施旗县市要建立项目实施台账,做好项目实施全过程相关文件、现场照片、检查验收和宣传培训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留存与归档工作,并于项目结束后汇编成册,安排专人专档管理。盟级将定期调度、指导和抽查服务主体项目任务执行情况掌握项目任务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对于项目任务执行中的突出问题要及时报告,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
(二)严格资金用途。项目实施旗县市要严格遵守项目工作要求,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财政资金,要制定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要严格落实以下要求:1.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方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2.不得用于列支农牧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3.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保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4.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5.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6.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三)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各项目实施旗县市要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全链条监管,严格资金拨付程序。要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时填报资金支出进度和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并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关数据材料报送情况纳入绩效评价范围;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任务的,要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对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全面推进信息化监管。项目实施旗县市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项目管理,创新监管手段,大力推进作业监测终端应用,将作业轨迹等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和补贴资金发放的重要参考依据,切实提升项目管理效能。
(五)推进全过程公示公开。严格落实项目公开公示要求,项目实施方案、实施主体遴选条件及结果、验收结论、财政补助对象及资金明细等关键信息,须通过政府网站、村务公开栏、政务平台等多渠道向社会公开。公示范围必须覆盖项目实施涉及的镇、村两级,确保全程接受群众监督。要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开展政策宣传,线上利用短视频平台、微信公众号等解读政策要点,线下通过组织政策宣讲、发放政策明白卡等方式,重点向农户和服务主体说明政策要求、补贴标准、申报流程及监督渠道,营造公开透明的项目实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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