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22000116341991/2025-00030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 发布机构 | 兴安盟农牧局 | 文 号 | 兴农牧发[2025]229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7-11 08:38:38 | 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22000116341991/2025-00030 |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 发布机构 | 兴安盟农牧局 |
| 文 号 | 兴农牧发[2025]229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7-11 08:38:38 |
| 时效 | 有效 |
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科右中旗农村牧区经营服务中心:
现将《兴安盟2025年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兴安盟农牧局
2025年 7月 11 日
兴安盟2025年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2025年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改合发〔2025〕356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5年中央财政支持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任务有关工作方案制定如下。
一、支持对象和数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且纳入农业农村部重点监测农民合作社名录库的粮油生产类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以及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的粮油生产类家庭农牧场。全盟共扶持农牧民合作社11家以上,扶持家庭农牧场30家以上,各旗县市任务数量详见附件1。
二、支持范围
(一)经营规模适度。重点支持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的中小型经营主体,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或超大规模经营。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涉及经营权出租、入股的,应参照《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规范合同,合同信息完善、内容符合实际,并在合同中准确标明相关承包地块代码等信息。
(二)财务管理规范。农牧民合作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财务报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家庭农牧场规范使用“随手记”财务软件记账,收支、库存等记录完整规范。
(三)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运营。农牧民合作社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了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家庭农牧场使用“一码通”赋码增信,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亮码。
(四)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不涉及食用农产品生产的经营主体除外)。
(五)联农带农紧密。农牧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与成员账户的成员范围一致,实有成员数高于本县域平均水平;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每个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比例不低于60%。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能够通过订单带动、吸纳就业、代耕代种、技术辅导等方式,与中小农牧户、脱贫人口(含监测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和帮扶关系。
(六)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过生产或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三、支持内容
(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有条件的旗县市可以统筹区域性农事服务中心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任务,整合资源、集中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应依托具备一定经营规模和社会化服务能力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或合作社联合社,通过公开遴选、自主申报、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并采取合同管理、定期考核的方式独立运营。
(二)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升粮油作物生产能力。支持粮油生产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新农机装备,建设农机库棚、烘干仓储、分选包装等生产性设施,提升综合生产能力。支持粮油生产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册商标,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开展品牌化经营。
(三)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延长产业链条。主要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领办创办粮油等主要农产品加工企业。
四、支持方式和标准
各旗县市要做好新型经营主体项目与单产提升相关政策的协同衔接,通过测产验收、专家评选、结果公示等方式,对完成粮油等主要农作物单产提升任务较好,联农带农作用明显的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进行一次性奖励补助。单个主体的奖补限额为农牧民合作社不超过10万元、家庭农牧场不超过5万元,承担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任务的主体(当年新建),在考核合格后一次性支持限额不超过10万元。
已在当年获得单产提升相关项目支持和财政补贴的主体,原则上不再叠加奖补,防止人为“垒大户”。对于对涉嫌骗取套取国家财政项目资金的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坚决不予扶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牧民合作社不予扶持。
五、实施程序
旗县市农牧部门根据盟级实施方案和有关要求,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工作。
(一)制定方案。各旗县市农牧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旗县市级培育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任务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条件、支持对象、支持标准、实施程序和监管措施。于7月25日前报盟农牧局备案后实施。
(二)组织申报。旗县市农牧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实施方案,组织符合条件的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自愿申报项目,一并提交项目方案等申报材料。
(三)资格审核。各旗县市农牧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进行资格审核及评审遴选,并做好结果公示。各旗县市项目主体确定后,于2025年8月30日前报盟农牧局备案。
(四)检查指导。各旗县市农牧部门要定期开展检查,指导、督促项目实施进度,对符合方案要求、审核合格的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进行资金补助并开展回访调查,监督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对于发现问题的主体,需要整改的要求限时整改;整改不了的取消承担项目资格。
(五)项目总结和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及时总结,形成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和项目总结报告。于2025年11月10日前上报《2025年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培育项目奖励补助基本情况表》、项目总结和绩效评价报告。
盟农牧局建立盟级绩效评价机制,将项目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化管理提升、示范带动作用发挥等情况纳入绩效评价内容,对各旗县市整体项目实施情况全面评估。自治区将于年底开展随机抽查和绩效考核评价。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旗县市农牧部门要成立项目推进机构,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细化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时间安排和工作措施,并督促抓好项目落实。
(二)注重监管指导。旗县市农牧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加强项目管理,做好奖补政策信息公开、宣传发动和项目实施各环节工作,掌握任务实施进度、资金使用及兑付等情况,及时更新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相关信息,建立项目台账,按月更新项目进展,确保12月5日前奖励补助资金全部支付到位。
(三)完善奖补对象名录管理。获得奖补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补助资格的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要分别在农业农村部重点监测合作社名录库和全国家庭农牧场名录系统中录入奖补信息和基础信息,动态监测奖补主体生产经营和联动带农情况。
(四)加强资金监管。对拟奖补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要严格按规定履行资格审查程序,规范开展公告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牧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使用补助资金购置的农业机械不得再申请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