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22000116341991/2025-00039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兴安盟农牧局 发文字号 兴农牧发〔2025〕268 号
成文日期 2025-08-05 10:56:42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兴安盟农牧局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8-06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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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局):

  经兴安盟农牧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兴安盟农牧局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8月4日

  兴安盟农牧局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兴安盟农牧局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农牧企业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52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农牧部门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盟农牧领域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具有行业监督监管职能职责的科室(局)、综合行政执法科及其工作人员对农牧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以下统称 “企业”)实施的行政检查活动。

  、明确涉企行政检查职权 (一)明确行政检查主体

  兴安盟农牧局为合法行政检查主体。局属各具有行业监督监管职能职责的科室(局)、综合行政执法科(以下称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必须以我局名义开展行政检查工作。严禁议事协调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以及外包中介机构以任何名义实施行政检查。

  (二)明确行政检查事项

  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权责清单,制定本行业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部门对检查对象、内容、频次等作出的原则性规定,结合我盟农牧行业实际,依法细化量化。明确检查事项、法定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频次、检查方式等内容。由局法规科统一汇总形成盟农牧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通过局门户网站公布,并及时同步链接至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一体化平台”。严格将应纳入清单的事项全部纳入,未纳入清单的不得实施检查。杜绝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现象,且检查事项不得超出权责清单范围。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无法定依据的事项坚决清理,法定依据变化的及时调整,无实际成效的予以取消。

  (三)规范制定行政检查计划

  各行政执法机构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科学合理制定年度日常行政检查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实施临时检查前,制定临时检查方案、计划,并报请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的,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

  专项检查计划(除执行上级部署外),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事先拟订检查方案、计划,经盟行署批准后按照规定向司法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检查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有关主管部门要联合拟订检查计划,避免多头、重复部署。因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确需紧急部署专项检查的,要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备案。

  日常检查原则上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形式开展,按照《兴安盟农牧局关于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制度(试行)》,实行农牧行政执法领域“信用风险”分级分类检查模式,根据评价结果,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检查对象,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低的检查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

  “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计划、临时检查计划和专项检查计划均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局法规科,向司法局备案并将公示计划链接至自治区“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四)深化 “综合查一次”

  积极深化“综合查一次”工作机制,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问题。局属不同机构旗县行政执法部门在同一时间段内,需对同一农牧企业实施多项检查,原则上联合开展,实现 “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加强内部各类行政检查计划统筹,能合并的检查一律合并;临时或按上级要求开展的检查,同步核减合并至后续同类检查计划。严格控制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人数,涉及多机构多项检查的实行“一表通查”。

  (五)推进检查标准和结果互认共享

  在严格落实农牧系统检查标准基础上,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推动不同部门、系统间关联事项检查标准互通、结果互认。若发现与其他部门制定的检查标准存在冲突,及时开展评估论证、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的,提请盟行署或上级行政机关协调。

  、规范实施涉企行政检查 ()规范行政检查行为

  涉企行政检查严格做到 “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禁逐利检查,检查人员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转嫁检查费用,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中介机构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积极探索非现场检查

  结合农牧行业监管特点,充分运用智能化监管手段,通过数据分析等方式,逐步推进在线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等非现场检查模式,综合运用非现场检查方式,最大限度降低现场检查比例。

  ()规范现场检查程序

  开展现场检查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推行 “扫码入企”(自治区统一制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至少由 2 名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检查前,告知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现场检查过程中,如需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严格依法实施;发现违法行为需立即制止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做好行政检查记录

  执法人员开展涉企检查时,按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规范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客观全面记录现场检查情况,真实记录企业意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针对易引发争议或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涉企行政检查,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通过拍照、录制音视频等方式取证的,完整记录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员以及证明内容等要素。

  行政检查记录、结果要妥善保存、建档,同时将检查结果报法规科,上传至信用信息公开平台和自治区涉企行政检查平台。

  、强化实施保障 (十)加强工作统筹指导

  结合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和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推动做好群众身边具体实事专项行动,统筹抓好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责任,对涉及农牧民生领域的检查事项,严格落实相关检查要求,做到纠正一个问题,解决一类问题,发挥示范影响作用。

  (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应用

  全面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加强对全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公示、程序、结果的监督。积极配合司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发改部门的信用信息公开平台应用工作,逐步提高涉企行政检查智能化水平。及时全面、准确归集涉企行政检查产生的数据,实现应归尽归。

  (十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通过12345、信访、公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等渠道,接收企业对违规行政检查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对企业的投诉举报,及时受理、认真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企业。对查证属实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严肃行政检查责任追究

  机关纪委、法规科加强对行政检查的监督,对违反行政检查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行政检查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公正性。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五、附则

  (十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由农牧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调整,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