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5〕20号),进一步规范农牧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兴安盟农牧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兴安盟农牧局各行业监管科室、综合行政执法科及其工作人员对农牧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开展的行政检查活动。
三、主要内容
(一)严格规范检查职权
主体明确:仅限农牧局及下属执法机构以本单位名义实施检查,禁止第三方机构越权检查。
清单管理:制定并公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未列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得检查。
年度检查计划需提前向社会公布;临时检查需报批,紧急情况事后补手续;专项检查实行总量控制,需经盟行署(或行署授权的部门)批准并备案。
(二)优化检查方式
推行“信用分级监管”:信用良好的企业降低检查频次,信用风险高的企业加强监管。
深化“综合查一次”:多部门联合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探索非现场检查:运用远程监管、大数据分析等智能化手段,减少现场干扰。
(三)规范检查程序
“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禁逐利检查、干扰经营、任性处罚等行为(如不得强制企业接受中介服务、不得乱查封扣押)。
现场检查要求:执法人员需2人以上、亮证检查,全程记录并留存音像资料。
结果公开共享:检查结果同步归集至信用信息平台,推动跨部门互认。
(四)强化监督问责
企业维权渠道:通过12345热线、信访等途径投诉违规检查行为。
内部监督机制:局机关纪委、法规科联合督查,违规行为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四、企业注意事项
配合检查:对合规检查应积极配合,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
权益维护:遭遇违规检查可留存证据并通过12345等渠道投诉。
信用建设:注重信用积累,争取降低检查频次等政策红利。
五、关键词诠释
涉企 行政检查
兴安盟农牧局法规科 8288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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