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兴安盟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解读

来源:兴安盟农牧局 发布时间:2021-04-09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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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精神,强化创新引领,突出集群成链,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培育发展新动能,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增强辐射带动能力。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规范我盟盟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盟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实现企业提质、产业升级、农民增收的良性循环,助力区域农牧业现代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三、工作进展

  正向盟行署请示2025年盟级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监测和申报情况,待盟行署批复。
四、范围期限

  认定和监测工作每两年一次,通过动态评估实现“有进有出”。
主要内容
(一)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自愿向所在旗县市农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旗县市农牧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考察,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旗县市农牧主管部门充分征求本地相关部门及有关金融机构对申报企业的意见,符合标准条件的经旗县市人民政府同意,正式行文推荐上报兴安盟推进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兴安盟农牧局)。

  (二)认定程序

  1.兴安盟农牧局按照本办法提出工作方案并下发工作通知,协调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认定工作,旗县市农牧主管部门按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工作。

  2.兴安盟农牧局依据旗县市政府推荐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按照本办法明确的标准和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兴安盟农牧局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采取随机抽查的办法,赴企业实地审核,根据审核情况提出认定建议。

  4.兴安盟农牧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初审意见和认定建议进行评审,提出拟认定建议名单,报兴安盟推进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核。

  5.经兴安盟推进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报请兴安盟行政公署审定后,发文认定为兴安盟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并颁发牌匾、证书。

  (三)监测程序

  1.企业报送材料。龙头企业按照兴安盟农牧局通知要求,报送企业年度经济运行情况表,作为年度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被监测企业还需报送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审计报告、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企业纳税情况证明、企业带动农牧户利益联结情况证明和品牌建设情况等材料

  2.材料审查。旗县市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监测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及有关金融机构的意见,符合监测标准的经旗县市人民政府同意,正式行文上报兴安盟推进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兴安盟农牧局乡村产业发展和农垦科具体负责落实。

  3.兴安盟农牧局协调相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监测核查工作小组进行实地核查,每年根据旗县市被监测企业名单和监测材料进行实地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40%,当年被抽查企业,次年不列入抽查对象,每3年完成全部企业实地核查一次。
、关键词诠释

  兴安盟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是指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销售为主业,通过股份合作、订单合同、价格保护、服务协作、流转聘用等方式,与农牧户建立利益联结,使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企业规模、经营指标和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兴安盟行政公署认定的农牧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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