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创建国家级现代畜牧业试验区支持肉牛肉羊全产业发展十条措施 政策解读(五)——赋能屠宰加工,实行“先宰后补”

来源:盟农牧局 发布时间:2026-10-13 10:30

字体大小:A+ A A- 分享: 打印

  9.肉牛屠宰分级补贴。对盟内肉牛屠宰企业,按政策实施期内实际屠宰量分级补贴:屠宰量1000头以下的,按100元/头补贴;1000头(含)—3000头(不含)的,按200元/头补贴;3000头(含)—5000头(不含)的,按300元/头补贴;5000头(含)—10000头(不含)的,按500元/头补贴;超过一万头(含)以上的,不设置阶梯增量补贴,实行定额补贴,一次性补贴500万元。单个肉牛屠宰企业政策实施期内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解读内容

  1.补助对象:

  兴安盟辖区内依法注册、取得有效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实际开展肉牛屠宰加工业务的屠宰企业。

  2.申报条件:

  (1)企业注册地、屠宰加工场所均在兴安盟行政区域内,持有有效的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证照在有效期内;

  (2)政策实施期内真实开展肉牛屠宰生产经营,屠宰台账完整,屠宰数据可溯源,能够提供屠宰凭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产记录等佐证材料;

  (3)屠宰业务合规,无重大动物疫情、刑事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4)实行先宰后补,完成实际屠宰后,按屠宰实绩申请补贴,不预拨补助资金。

  3.补助标准

  按照政策实施期内企业实际肉牛屠宰总量实行阶梯分级补贴:屠宰量1000头以下,补贴100元/头;屠宰量1000头(含)—3000头(不含),补贴200元/头;屠宰量3000头(含)—5000头(不含),补贴300元/头;屠宰量5000头(含)—10000头(不含),补贴500元/头;屠宰量10000头(含)及以上,不再执行阶梯增量计算,实行定额一次性补贴500万元。单个肉牛屠宰企业政策实施周期内,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申报流程:

  (1)企业自主申报:政策实施周期结束后,企业整理屠宰台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产记录、营业执照、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等全套材料,向属地旗县市农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补贴申请;

  (2)资料审核:旗县市农牧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资质、实际屠宰数量、材料真实性开展现场核查、资料审核;

  (3)公示兑付:审核通过后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财政资金管理流程拨付补贴资金。

  5.政策期限

  2026年9月1日—2027年8月31日

  6.其他说明

  有关具体要求及内容以相关实施细则为准。

  10.肉羊屠宰分级补贴。对盟内肉羊屠宰企业,按政策实施期内实际屠宰量分级给予一次性补贴:屠宰量10000只(含)—50000只(不含)的,一次性补贴20万元;50000只(含)—100000只(不含)的,一次性补贴50万元;100000只(含)—150000只(不含)的,一次性补贴100万元;150000只(含)—200000只(不含)的,一次性补贴200万元;超过200000只(含)以上的,不设置阶梯增量补贴,实行定额补贴,一次性补贴400万元。单个肉羊屠宰企业政策实施期内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解读内容

  1.补助对象:

  兴安盟辖区内依法注册,取得有效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实际开展肉羊屠宰加工业务的屠宰企业。

  2.申报条件:

  (1)企业注册地、屠宰加工场所均在兴安盟行政区域内,持有有效的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证照在有效期内;

  (2)政策实施期内真实开展肉羊屠宰生产经营,屠宰台账完整,屠宰数据可溯源,能够提供屠宰凭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产记录等佐证材料;

  (3)屠宰业务合规,无重大动物疫情、刑事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4)实行先宰后补,完成实际屠宰后,按屠宰实绩申请补贴,不预拨补助资金。

  3.补助标准

  以政策实施期企业实际肉羊屠宰总量为依据,执行分档一次性补贴:屠宰量10000只(含)—50000只(不含),一次性补贴20万元;屠宰量50000只(含)—100000只(不含),一次性补贴50万元;屠宰量100000只(含)—150000只(不含),一次性补贴100万元;屠宰量150000只(含)—200000只(不含),一次性补贴200万元;屠宰量200000只(含)及以上,不再分档累加,实行定额一次性补贴400万元。单个肉羊屠宰企业政策实施周期内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4.申报流程:

  (1)企业自主申报:政策实施周期结束后,企业整理屠宰台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产记录、营业执照、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等全套材料,向属地旗县市农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补贴申请;

  (2)资料审核:旗县市农牧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资质、实际屠宰数量、材料真实性开展现场核查、资料审核;

  (3)公示兑付:审核通过后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财政资金管理流程拨付补贴资金。

  5.政策期限

  2026年9月1日—2027年8月31日

  6.其他说明

  有关具体要求及内容以相关实施细则为准。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