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社会各界了解制定《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情况,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预算制度改革作为现代财政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推进预决算公开、实施中期财政规划、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等方面,中央层面陆续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2.0版)》等指导性文件。2023年10月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管理办法》作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总体框架性规定,为今后一段时期自治区开展各项预算管理业务提供了基本遵循。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加强我盟预算管理,解决目前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切实加大资金统筹力度,优化财政资源配置,从资金安排、政策制定、制度建设等方面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提供全方位保障,有必要结合我盟实际制定出台《通知》。
《通知》是我盟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现代预算制度”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我盟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对完善我盟预算管理制度体系,依法依规加强资金管理,有效解决资金管理存在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发挥“以政领财、以财辅政”作用,推进财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通知》的主要原则
制定《通知》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新规定。将《预算法》规定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的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原则,作为本《通知》的基本原则,一脉相承、一以贯之,重点对推进我盟预算编制科学化、预算执行规范化、预算管理精细化等方面工作提出要求。二是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盟委、行署的重大决策部署。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细化为《通知》中的具体条款,作为规范盟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制度保障和文件依据。三是认真落实自治区财政厅有关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将财政厅有关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新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在《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通知》提出了哪些工作要求?
(一)强化预算统筹力度,规范全口径财政预算管理
要求全面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衔接,加大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与其他预算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力度,聚焦聚力落实“两件大事”,全力保障国家、自治区和盟委、行署重大项目建设,集中财力办大事。强调部门预算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部门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 加强项目入库管理,加强项目评审管理常态化
要求将项目作为预算管理的基本单元,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要求盟本级各部门要提前谋划储备预算项目,常态化开展项目申报和评审论证,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确保预算编制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 规范预算收支管理,持续性强化预算刚性约束
要求财政部门合理测算收入预算,严禁将财政收入规模、增幅纳入考核评比,避免盲目追求收入增长。要求部门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强化零基预算理念,摒弃“占盘子”思想,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年度用款计划,编实编细项目预算。严格执行人大工委批复的预算,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严控预算追加,非急需非刚性支出外一律不办理追加;原则上不允许调整调剂,确需安排的支出优先通过调整部门预算支出项目解决。
- 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实现存量资金盘活周期化
明确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预算执行的结果负责。要求各部门按照工作计划及时执行预算,确保项目支出资金及时支付。建立财政存量资金实时盘活机制,每年6月底、9月底、12月底对执行中无需使用、无法支出、执行进度缓慢的资金及时收回,统筹用于其他重点项目,切实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 严格专项资金管理,促进财政运行可持续发展
明确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制管理,规定新设专项资金需符合的各项条件。严控出台新的增支政策,确需出台的,不得溯及以前年度,且原则上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支出。审慎出台新的民生政策,确需出台的,在财政承受能力评估通过后,按程序报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未按要求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的,不得对外公布和实施。未经盟委、行署批准,各部门不得在各类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内部情况通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对设立专项资金、增加专项资金规模,或者涉及增加财政支出、减少财政收入的事项作出规定。
- 夯实预算绩效管理,提升绩效结果转化实效性
明确了盟本级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实施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特别是在绩效结果应用方面,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项目入库、预算申请和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入库和安排预算;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既定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定和绩效问题责任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因素。同时对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自评、部门评价以及财政评价结果公开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