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0年以来,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 号)、《关于强化业务协同加快推进林权登记资料移交整合和信息共享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2号)、《关于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办发〔2023〕52号)、《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24号)等政策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履行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职责,贯彻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决策部署。
因此,为全面履行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行为,完善登记类型,提升便民服务水平,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制定了《兴安盟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六)《不动产登记规程》(TDT 1095-2024);
(七)《地籍调查规程》(GB/T42547-2023);
(八)《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印发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簿样式> 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88号);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簿样式>
(九)《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 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24号);
(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办发〔2023〕52号);
(十一)《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强化业务协同加快推进林权登记资料移交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2号);
(十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林改发〔2020〕47号);
(十三)《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
(十四)《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编办修订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文件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1720号);
(十五)其他自然资源管理及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
三、适用
范围
本操作规范适用于依申请办理的全盟林权类不动产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补证和换证等登记工作。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办理的和依嘱托办理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可参照本规范。
四、起草过程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高度重视《兴安盟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的起草工作,局领导全程参与督促的同时组织六个旗县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业务骨干进行研究讨论,形成《兴安盟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后,征求了6个旗县市人民政府、盟财政局、盟林业和草原局、盟农牧局及局内部相关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意见。于2024年12月31日,《兴安盟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通过局党组会议。
五、重点内容
《兴安盟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明确了我盟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操作内容及要求,包括地籍调查、确定权属、登记等工作内容,重点明确了林权不动产登记的抵押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补证和换证事项的适用范围、申请主体、申请材料清单以及审核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