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1522000116340760/2025-00001 发文字号:兴署办发〔2025〕3号
发文机构: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成文日期:2025-03-12 08:58:03 有效性:有效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盟农村牧区集体资产资源入市交易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12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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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农村集体“三资”专项集中整治有关要求,强化我盟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监管,规范农村牧区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行为,防范“微腐败”和“暗箱操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4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等有关要求,经盟行署同意,现就全盟农村牧区集体资产资源入市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市场服务体系规范化建设

  建设与发展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产权交易市场),是深化农村牧区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牧区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现代农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要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尽快建立完善本地产权交易市场,逐步健全覆盖旗县市、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的产权交易服务体系,为农村牧区集体资产资源入市交易提供良好平台和规范化、专业化的服务。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牧区集体资产资源入市交易工作

  各地要督促嘎查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方式、期限,开展农村牧区集体资产资源入市交易工作。其中,一定标的额(由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以上的农村牧区集体资产资源,必须通过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一)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是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到户的土地、草原经营权,以及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草原经营权。

  (二)林权。是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到户的林地经营权,以及集体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四荒地”使用权。是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四)农牧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农牧业生产设施设备。

  (五)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六)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七)农村牧区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草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八)其他。是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可依法入市交易的品种。

  三、完善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规则

  (一)集体会议审议。农村牧区集体资产资源的入市交易,要事先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二)苏木乡镇备案。通过嘎查村集体会议审议的集体资产资源入市交易事项,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报苏木乡镇进行审核备案后入市公开进行交易。

  (三)健全相关制度。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牧区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细则和规范程序,明确入市交易品种和交易主体资质要求,督促本地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外部监督、风险防控、信息安全、金融服务等各项制度,确保产权流转交易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四)依法依规交易。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组织开展农村牧区资产资源入市交易时,要参照“四议两公开”制度依法依规进行,并将交易过程、结果等有关情况及时向全体成员公开。

  四、引导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一)强化市场监督。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牵头成立由农牧、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草、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监督工作机制,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指导监管等职责,对本地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进行规范化指导,依法对集体资产资源开发利用进行后续监管,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

  (二)健全监管机制。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农村牧区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指导各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进行流转交易;强化对土地、草原、林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开发利用的监督,不得改变土地、草原、林地用途,不得破坏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不得破坏生态功能和生态环境。

  (三)加强政策扶持。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现阶段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市场运行和管理工作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现代化的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完善服务功能,逐步提高服务水平。

  (四)严禁违规交易。及时查处各类违规违法交易行为,严禁隐瞒虚报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交易过程中转让方、受让方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人员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在交易活动中违规执业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强化与纪委监委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发现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委监委部门。

  2025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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