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农村集体“三资”专项集中整治有关要求,强化我盟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监管,规范农村牧区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行为,防范“微腐败”和“暗箱操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4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文件。
二、目标任务
推动各地建立健全规范的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引导农村牧区集体资产资源实现入市交易。
三、适用范围
达到一定标的额(由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以上的农村牧区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行为。
四、主要内容
(一)交易品种
1.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是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到户的土地、草原经营权,以及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草原经营权。
2.林权。是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到户的林地经营权,以及集体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3.“四荒地”使用权。是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4.农牧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农牧业生产设施设备。
5.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6.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7.农村牧区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草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8.其他。是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可依法入市交易的品种。
(二)基本程序
1.集体会议审议。农村牧区集体资产资源的入市交易,要事先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苏木乡镇备案。通过嘎查村集体会议审议的集体资产资源入市交易事项,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报苏木乡镇进行审核备案。
3.入市公开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方式、期限,通过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五、关键词诠释
(一)农村牧区产权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牧区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包括现有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和林业产权交易所,以及各地探索建立的其他形式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组织机构可以设置为事业单位法人,也可以设置为企业法人。
(二)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即我盟行政区域内经旗县市农牧部门登记赋码依法设立的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依法代行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嘎查村民委员会等。
(三)农村牧区集体资产资源:依法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的集体财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潘泽龙0482-8286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