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整改任务销号的公示
(第二轮第29项整改任务)
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9项整改任务已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拟按程序实施销号。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现将该项问题整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3月17日至3月30日。
联系电话:8266850
邮寄地址:兴安盟行政综合大楼821室
附件: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29项整改任务
整改完成情况表
2026年3月17日
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29项整改任务整改完成情况表
| 整改 问题 |
督察发现,乌兰浩特市内蒙古维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无钢渣处置利用能力,累计将50余万吨钢渣堆放在厂区院内,占地70余亩,未采取防渗漏、防扬尘措施,存在环境污染隐患。 |
| 整改 时限 |
2026年3月底 |
| 整改 目标 |
严格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确保钢渣规范化存储和利用。 |
| 整改 措施 |
(一)内蒙古维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收购钢渣行为。 (二)对露天堆放钢渣采取“三防”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三)开展土壤地下水监测,根据检测结果研判是否存在土壤污染,如存在土壤污染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四)完善手续并推进项目建设,要求内蒙古维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尽快办理项目用地、施工建设等手续,2026年3月底完成项目建设。 |
| 整改 完成 情况 |
(一)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乌市分局2024年10月8日向维锋公司下达立即停止收购钢渣通知,维锋公司已按照通知要求停止收购钢渣。 (二)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乌市分局2024年10月23日向维锋公司下达整改通知,要求维锋公司将钢渣堆存区域采取苫盖措施、厂区周围建设截洪设施、完成封闭库建设,维锋公司已于2024年11月5日完成钢渣露天堆存区域苫盖、2025年5月完成厂区截洪沟建设、2025年10月完成封闭库建设开始贮存钢渣。 (三)分别于2025年3月、5月、10月、2026年2月委托专业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厂区地下水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地下水未受到钢渣污染。于2024年10月、2025年5月份别委托专业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厂区土壤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土壤未受到污染。 (四)维锋公司于2025年3月10日取得用地手续、2025年5月15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2025年10月底建成贮存库、一号及二号车间。截至2026年3月10日钢渣已销售23.6万吨,库存8万余吨,剩余堆存约17.7万吨钢渣已全部苫盖,运走前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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