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优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7-26 11:04:07 点击量:
分享
下载本页 打印

  

  一、出台目的

  儿童期是康复的黄金时期,通过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多数残疾儿童能够显著改善功能,不仅可以减轻家庭经济、精神负担,而且能帮助残疾儿童正常上学、就业,实现自身价值,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为提升残疾儿童康复保障水平,改善残疾儿童生活质量,根据《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兴署发〔2019〕41号)和区、盟《“十四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精神,对兴安盟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和救助范围作出了调整优化。

  二、出台背景

  残疾儿童是最需要关心、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体。为了实现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儿童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从而减轻家庭经济、精神负担,更能正常上学、就业,为社会作出积极贡献,2019年6月,兴安盟行政公署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兴署发〔2019〕41号),实现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从项目式实施到制度化保障的转变。

  自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以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在实施过程中逐渐凸显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康复救助标准偏低。康复训练的救助标准为:听力、言语残疾儿童每人每月救助1920元,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每人每月救助1500元,每年救助不超过10个月。对于全程陪同孩子康复训练、无法抽身务工的家长来说,经济负担仍然非常沉重。二是救助年龄范围较小。我盟规定的救助对象是:具有兴安盟户籍(或持有兴安盟居住证),符合救助条件的0--7岁(含7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其实,8-10周岁年龄段的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需求仍然很大。部分年龄超过7周岁的有康复价值的残疾儿童,因不能继续享受政策,且家庭经济困难,不得不放弃康复训练,给残疾儿童造成终身遗憾,也给社会增添了不稳定因素。三是家庭经济条件限制。我盟的规定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残疾儿童;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和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受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并没有做到应救尽救。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本通知对《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兴署发〔2019〕41号)文件中3项内容进行了调整:

  1、救助对象范围扩大

  将救助对象从原有政策:“具有兴安盟户籍(或持有兴安盟居住证),符合救助条件的0--7岁(含7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调整为:“具有兴安盟户籍(或持有兴安盟居住证)的0-10岁(含10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多重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2、基本康复训练救助标准提高

  将原有政策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补助标准调整为:低视力儿童视功能训练0.5万元/人/年,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助听器2.5万元/人/年,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2万元/人/年,其他服务项目补助标准仍按照《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兴署发〔2019〕41号)文件执行。

  3、残疾儿童家庭经济条件限制取消

  将原有政策:“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残疾儿童;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和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旗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删除,取消残疾儿童家庭经济条件限制,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应救尽救,以体现社会公平。

  

  

  解读单位:兴安盟残联

  联系电话:0482-8268158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电话: 0482-8266637(工作时间)传真: 0482-8266602(工作时间)Email: admin@xam.gov.cn

兴安盟行政公署主办政府网站标识码 1522000001蒙ICP备05002755号-2蒙公网安备 15220102010009号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Copyright 2015 www.xam.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