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安监局转发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工贸行业有限空间条件确认 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盟安监局 发布时间:2018-08-30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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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安监局:

  现将《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贸行业有限空间条件确认工作方案的通知》(内监管二字〔2018〕5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各旗县市有限空间条件确认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统一综合协调,统一有序开展,统一集中上报;避免多头组织、多头指挥、多头实施、各行其是。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安监局有关工作安排,研究分析本地区有限空间条件确认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抓紧制定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妥善解决,加以防范。

    二、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明确并压实责任。各旗县市安监局要及时将此《通知》转发至各工贸企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工贸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有限空间条件确认连续3年的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各项工作依次进行。要落实各自的安全监管责任,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工作,确保有限空间条件确认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工贸企业要自觉按照要求组织开展有限空间条件确认工作,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全力落实隐患整改,建立专项隐患整改台账,做到责任到人。各旗县市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条件确认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检查,并将此项工作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关联,将存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部位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作为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内容,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各旗县市务于8月15前,将工作部署情况报盟安监局监管二科。11月10日前,将总结报告和《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汇总表》(附件3)报送至盟安监局监管二科。

  联 系 人:高艳华

  联系电话:0482-8267328(传真),

  电子邮箱:912437162QQ.com 。

  2018年7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贸行业有限空间

条件确认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安监管二字〔2018〕55 号

各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工贸行业有限空间条件确认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工贸行业有限空间

条件确认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年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8〕4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区工贸行业有限空间条件确认整治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为重点,再用3年的时间,摸清全区工贸行业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底数和安全管理现状,全面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安全措施,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强化监管执法,有效防范和遏制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

  二、重点工作

  (一)深入摸排,健全台账。以冶金、建材、轻工等有限空间事故占比最多的行业为重点,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见附件1),制定企业摸排或专项检查计划,健全完善工贸行业有限空间监管台账。

  (二)查漏补缺,督促整改。在前一阶段开展造纸和酱腌菜生产企业、附属污水处理系统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全面查漏补缺,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三)厘清责任,各司其责。各部门的有限空间监管职责以当地政府职能划分为基准,各地安监局要及时将本方案及时抄送相关部门,并发挥安委办的作用,做好有限空间条件确认作业的督促和指导工作。

  (四)强化监管,落实制度。强化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和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监管工作。监督、检查重点企业建立并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程序,防止擅自进入及盲目施救。

  三、阶段任务安排

  (一)企业自查(2018年5月-2019年12月)。企业自觉按要求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及时查找问题,落实隐患整改,并建立健全有限空间自查和整改档案。各地及有关部门要监督指导企业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将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场所、部位和管理制度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内容,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二)执法检查(2018年5月-2020年5月)。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执法力度,依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执法检查表》(见附件2),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问题突出的企业还要进行通报、曝光,提高涉事企业违法违规的社会和经济成本,形成监管执法威慑力。

  (三)盟市互检(2018年8月-9月)。自治区安监局今年将组织工贸企业有限空间条件确认工作盟市交叉检查,制定《盟市安全监管部门交叉检查安排表》(见附件4),各盟市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交互核验工作一并开展。

  (四)总结提高(2020年6月-12月)。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认真分析总结3年来开展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采取现场经验交流会、工作总结会等形式,及时推广经验,解决问题。要树立一批示范企业,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全面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和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住重点行业领域和关键环节,谋划好长期工作部署,明确年度目标任务,拿出过硬措施,稳扎稳打,逐步突破,取得实效。

  (二)全面摸排,从严监管。在2017年国家暗查暗访和自治区督查检查中发现,仍有部分地区排查不细,或者知而不报,形成监管盲区,对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自治区进行了通报。今后若再发现此类情形,自治区安监局将进行通报批评,导致事故发生的,必从严问责。

  (三)强化执法,依法处罚。对涉及《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中的“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及《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并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对不落实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要求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企业责任。

  (四)加大宣传,开展培训。要认真组织开展有限空间安全培训工作,督促企业开展内部安全培训和事故警示,切实使员工掌握有限空间作业风险和作业要求,尤其是严禁盲目施救。还要利用微信、网站、报纸、电视等各种媒体,扩大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宣传途径和范围,普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常识,防范遏制有限空间事故。

  各盟市部署情况于2018年5月底前,互检报告、总结报告及《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汇总表》(见附件3)于2018年11月15日之前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安监局监管二处(联系人及电话:王学威,0471-4825703)。

  附件: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

  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执法检查表

  3.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汇总表

  4.盟市安全监管部门交叉检查安排表

附件1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

序号

行业

涉 及 的 有 限 空 间

冶金

1.工艺炉窑:均热炉、热风炉、高炉、转炉、电炉、精炼炉、加热炉、退火炉、常化炉、罩式炉、沸腾炉、干燥机、回转窑等;

2.槽罐:燃料罐、氮气球罐、重油罐、汽油罐、碱水罐、鱼雷罐、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渣罐等;

3.煤气相关设备设施:发生炉、管道、煤气柜、排水器房、风机房、煤气排送机间、阀门室等;

4.地坑:精炼炉地坑、铸造坑、泵坑等;

5.公辅设备设施:锅炉、锅炉过热器;空分塔、水冷塔;使用六氟化硫的高压电控室;电缆坑(井)、地下液压室、地下油库、焦炉地下室;污水处理池(井)、密闭循环水池、地下排污隧道;给排水等管道;磨机、一二次混合机、环冷风箱;脱硫塔、 脱硫浆液箱、脱硫流化底仓、料仓、料斗、除尘器、烟道等。

有色

1.工艺炉窑:铸造炉、保持炉、煅烧炉、铝台包、回转窑、石灰炉、熔盐炉、余热锅炉等;

2.槽罐:压缩空气储罐、真空罐、酸减罐、分解罐、沉降罐、母液罐、稀释罐、精制液体罐、煤气站电捕集罐、车载储槽、电解槽等;原燃料储罐、原料仓;

3.公辅设备设施: 锅炉、 除尘器、 烟道; 蒸汽缓冲器、压煮器、蒸发器、淋洗塔、沉灰室等;生产铝粉、锌粉雾化室等;污水处理池(井)、地下排污隧道等;煤气、给排水等管道;冷却机、磨机、脱硅机等。

建材

1.工艺设备: 预热器、 分解炉、 蒸压釜、 篦式冷却机、回转窑、增湿塔、冷却机、烘干机、热风炉、立式磨、球磨机、选粉机、分离器;

2.煤气相关设备设施:电捕集罐、煤气发生炉及上部密闭空间、排水器室、煤气排送机间、净化设备等;

3.储库:储罐(仓)、料仓、煤粉库(地坑、仓)、筒形储存库等;

4.公辅设备设施:锅炉、管道、收粉器、喷雾干燥塔等;除尘器、烟道等;电缆沟、电梯井道等;地坑、水塔(水箱)、蓄水池、窨井、下水道、污水处理池(井)。

机械

1.工艺设备:电炉、冲天炉、工频炉、精炼炉、退火炉、加热炉、燃气(电)干燥炉、保护气氛热处理炉等;

2.槽罐:电镀(氧化)槽、酸碱槽、油槽、电泳槽、浸漆槽,储料仓、贮罐、油罐、液氨罐等;

3.公辅设备设施:塔(釜),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烟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坑、地下润滑油室、电缆沟、电缆井等;喷漆室、探伤室、铸造坑、除尘器室等,煤气(天然气)转供设备、煤气发生炉等;污水池(井)、下水道、窨井、地下蓄水池等。

轻工

1.工艺设备:玻璃窑炉、隧道窑、马蹄炉、退火炉、煤气发生炉、碱回收炉、烤炉、烘缸、汽提塔、脱硫塔、干燥塔、蒸煮塔、氧漂塔、漂白塔、卸料塔、喷放仓、料仓、预蒸仓、反应仓、腌制池等;高压均质机、麻石除尘器、干燥机、水力碎浆机、转鼓、蒸球、喷方仓、预浸器、分离器、流浆箱、黑液槽、汽鼓、汽包、澄清器、消化器、粉碎回收容器等;

2.槽罐:原材料罐、贮糖罐、浸出罐、分离罐、浓缩罐、维持罐、糖化罐、层流罐、调浆罐、发酵罐(池)、种子罐、流加糖罐、维持罐、消泡沫剂罐、结晶罐、奶罐、储油罐、浸出罐、蒸发罐、浓缩罐、分离罐、厌氧罐、饱和罐、酒母罐、储酒罐、酸碱罐、过滤罐、搅拌混合罐、脱色桶等,冷水储槽等;

3.公辅设备设施:污水池(沟、槽)、盐液池、水处理池、沼气池(罐)、中和池(桶)、浆池等,原材料仓、恒温库、速冻库(箱)、冷库、蒸发脱水干燥房、地下泵房等,除尘器(沉降室、布袋除尘器等)、烟道等。

纺织

1.纺纱工序:清棉设备、清梳联合机设备的混棉箱体;

2.织造工序:浆纱机、浆染联合机的烘箱部分;

3.染整工序:退煮漂联合机、烧毛机、轧染联合机、热熔染色联合机、碱减量机、液流染色机、气流染色机、经轴染色机、筒子纱染色机、绞纱喷射染色机、绞纱箱式染色机、筒子纱射频烘干机、绞纱烘干机、成衣染色机、散毛染色机、散毛烘干机、罐蒸机等设备的封闭、半封闭烘燥箱、房部位;

4.公辅设备设施:锅炉、纺织空调系统的送回风道、除尘室、滤尘室以及消防水箱(池)、除尘地沟(道)、化粪池、蓄水池、窨井、电缆沟、电梯井道等。

烟草

1.工艺设备:烘丝筒、润叶(梗)筒、加香(料)筒、滚筒干燥机、浸渍器、流化床、真空回潮机、烟丝膨胀焚烧炉、箱式储丝(叶、梗)柜;

2.公辅设备设施:香精香料配制罐、二氧化碳储罐、空压分气缸、真空罐、蒸汽分汽缸、储油罐等;消防水塔(水箱)、锅炉、省煤器锅炉排烟管道、软水箱、除氧水箱、热力除氧器钠离子交换塔、中央空调风柜(风管)除尘器;地下电缆沟、地下室、管道阀门井;烟道、冷库、电梯井道;下水管道、地下水池、污水处理水池等。

商贸

窨井、下水管道、管道阀门井、电梯井道、储罐、锅炉、污水井、化粪池、粮库(仓) 、冷库等。

通用

各类井(电缆井、污水井、窨井等)、池(污水池、化粪池、沼气池、蓄水池、腌渍池等)、地沟、暗沟、坑道、下水道、地窖、地下室等。

注:本参考目录未能涵盖的,但经企业辨识、认定为有限空间的,可参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进行管理。

  

附件2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执法检查表

执法检查单位(盖章):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地址):

序号

检查项目

执法依据

执法情况

1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2

工贸企业应当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3

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4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5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6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7

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其他安全问题(可另附页):

注:本表的第1、2、3项检查项目,涉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如果检查时发现问题,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法。

附件3                                                            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汇总表

  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盖章)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工贸行业有限空间摸排底数和事故情况

涉及有限空间

作业企业总数

造纸企业数量

酱腌菜生产企业数量

有附属污水处理

系统的企业数量

本地区有限空间事故情况

事故起数

死亡人数

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执法情况

各级安全监管

部门行政执法

企业总数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结果

检查发现企业有限空间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数量

责令限期整改

企业数量

行政罚款总数

停产停业整顿

企业数量

企业未完成整改的有限空间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数量

注:“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总数”是指2018年11月份前排查出的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总数。

  

附件4

                                               盟市安全监管部门交叉检查安排表

序号

核验组

核验盟市

1

呼伦贝尔市

乌海市

2

兴安盟

巴彦淖尔市

3

通辽市

阿拉善盟

4

赤峰市

包头市

5

锡林郭勒盟

鄂尔多斯市

6

乌兰察布市

通辽市

7

呼和浩特市

赤峰市

8

包头市

呼伦贝尔市

9

鄂尔多斯市

乌兰察布市

10

巴彦淖尔市

兴安盟

11

乌海市

呼和浩特市

12

阿拉善盟

锡林郭勒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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