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对全盟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办理依据
(一)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GB/T16180-2014);
(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发【2014】65号);
(三)《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内人社办发【2015】373号)。
三、受理单位
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办理地点
盟党政大楼盟人社局426办公室。
五、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二)审核材料
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对提交的申请鉴定材料进行审核。鉴定材料完整的,依法予以受理;鉴定材料不完整的,补正齐全后,依法予以受理。
(三)组织鉴定
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名相关专家,现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四)鉴定时限
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五)送达
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申请人及其用人单位。
(六)再次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六、提交的申请鉴定材料
(一)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鉴定申请;
(二)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认定工伤决定书》、《停工留薪期确认表》复印件;
(四)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及检验报告等资料;
(五)《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内价费发【1997】44号文件规定,每人收取2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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