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盟政协第九届四次会议第0190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盟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1-06-11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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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提案》已收悉,经过对提案的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盟职业病防治现状与问题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职责,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发生。我盟职业病防治仍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防治任务艰巨。

  1、职业病危害依然严重。据全盟职业危害申报情况统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厂矿398家,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7481人,其中接触粉尘作业 2301人,接触物理因素作业 3525人,接触化学因素作业970人。接触生物因素(布氏杆菌病等)作业685人。职业危害因素主要以粉尘(矽尘、煤尘、水泥尘等)、化学物质(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振动等)、生物因素(布鲁氏杆菌病等)、放射性物质等为主。分布在矿山、冶金、建材、化工、医药、屠宰及肉加工等行业。从80年兴安盟复建记载至今,全盟累积报告职业病265人,其中尘肺病例146人,占报告病例55.1%;职业性布鲁氏菌病病例80人,占报告病例30.2%;各类职业中毒和其他职业病例39人,占报告病例的14.7%。

  2、职业病危害范围厂。我盟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及持续推进新型工业化目标的进程,也带来了新的职业卫生问题。我盟现在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多,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中小企业危害严重;职业病危害流动性大、危害转移严重;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等特点,危害往往被忽视。

  3、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企业对职业病的危害认识不足,法治观念比较淡薄,劳动用工制度不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全面落实;企业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资金投入不足,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没有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或者设施维护管理不规范;个别用人单位无视《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切实履行法定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劳动者没有得到应有的职业健康保护,不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患者的待遇得不到有效落实,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得不到保障;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投入、使用和维护工作不到位。个人防护用品未按标准配备,同时劳动者不能按照要求正确佩戴及使用防护用品,外委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不明确,将职业病危害转嫁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能力的单位和个人。

  4、职业健康监管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不足。部分地区基层监管力量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支撑力量缺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服务能力不足,信息监测、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撑体系尚不完善,职业健康专业技术人才匮乏,监管力量严重不足与职业病危害量大面广的矛盾依然突出。

  5、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不强。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对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到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不足。一些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匮乏,自我防护能力和依法维权意识差。

  二、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强化职业病防治的管理,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逐步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和制度,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2.落实预防控制措施。依法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按要求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配置个人防护用品。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护能力。

  3.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的管理和病人救治。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4.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

  三、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

  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开展对煤工尘肺、矽肺、水泥尘肺、铅中毒、苯中毒、锰中毒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监测,及时掌握职业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业及高危企业的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重大职业病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及时发布预警。

  四、健全防治技术支撑体系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等职业病防治网络。成立兴安盟职业病鉴定委员会,承担对全盟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相关方面的指导工作。加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制定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培养计划,重点培养与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基层专业人才。充分发挥职业病防治机构和综合性医院的技术优势,使具备条件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和综合性医院通过资质认定后能够承担起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严格职业病防治机构和人员准入,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五、推进防治信息化建设

  按照国家有关工作部署,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加快建设全盟职业病监测信息平台,并实现与国家职业病监测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加强职业病报告与职业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报告与管理网络,为制定我盟职业病防治长远规划提供基础数据。加强对严重职业病危害人群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

  六、加强监管体系建设

  明确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强化监管队伍建设,加强监管人员专业知识和执法技能培训,配备必要的现场快速检测、执法取证和交通工具,改善工作条件,提高职业病防治监管能力和水平。

  七、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规划,加强对全盟各类企业负责人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强化用人单位责任,积极推进接害作业企业健康教育工作。把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范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八、加大监管力度

  根据我盟职业病危害的特点,加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九、加大经费投入

  各旗县市要按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做到职业病防治工作投入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诊断与救治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强化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等梯队建设,提高旗县市职业卫生服务能力。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强化专(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储备。加大培训力度,重点加强对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感谢您对兴安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注!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6日

  单位负责人签章:

  承办人姓名:包磊

  承办人电话:0482-8266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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