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兴安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

来源:盟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1-08-30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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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推进兴安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增强教育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满足社会和家长对校内课后服务的迫切需求,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以及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学校课后服务是发挥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利用学校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优势,在规定教学任务之外开展的便民服务,是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帮助家长解决后顾之忧的重要举措,是教育为民服务、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民生工程。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从“以人民为中心”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立足实际原则。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积极推进校内课后服务工作,首先解决学生下午放学后,无人照料的问题。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开展午餐、午休服务。

(二)自愿选择原则。各地要充分征求家长意见,向家长告知服务相关事项,由学生及家长自愿选择,签订自愿参与课后服务协议书。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与,严禁以任何方式拒绝或推诿学生参与。

(三)公益惠民原则。校内课后服务必须坚持公益普惠性,政府、家长合理分担运行成本,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四)统筹管理原则。将作业管理、手机管理、睡眠管理、读物管理、体质管理与课后服务工作统筹部署,作业不超量、不超时,不用手机布置作业,保障学生睡眠时间与睡眠质量,立足全面育人丰富服务内容。

(五)规范安全原则。学校要建立课后服务管理制度,公开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措施、标准等事项,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组织实施

(一)服务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学生,优先保障残疾儿童、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低收入家庭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等亟须服务群体。

(二)服务时间。校内午餐与午休服务从周一至周五上午上课结束后至下午上课前。校内课后托管服务从周一至周五下午放学后开始,结束时间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具体根据春、秋季学期以及各旗县市企事业单位职工工作日的工作时间进行安排。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学校应提供延时托管服务;初中学校工作日晚上可开设自习班。有条件的学校积极承担寒、暑假托管服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三)服务内容

1.各地各校优先提供校内课后托管服务。指导学生进行适当巩固练习或完成好家庭作业,使小学3—6年级学生在校内基本完成书面作业,初中生在校内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针对性帮扶指导答疑;开展丰富的文体活动、阅读活动、社会实践、劳动实践、兴趣小组、社团活动、科学探索活动;常态化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活动。寒暑假托管以看护为主,合理组织提供集体活动、文体活动、阅读指导、综合实践、兴趣拓展、作业辅导等服务,不得组织集体补课,讲授新课。

2.有条件的学校可提供在校午餐服务。午餐可由学校食堂统一供应或选择有合法资质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进行配送。学校没有餐厅供学生集体用餐的,可利用教室等场所为学生提供卫生、安全的就餐环境,并指导学生做好午餐的自我管理。

3.有条件的学校可提供在校午休服务。提供午休的非寄宿制学校一般安排在本班教室,或经过改造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条件较好的午休场所优先提供给低年级学生。

(四)服务主体

各地要坚持以学校为主体实施课后服务。充分运用校内设施设备、场地场馆,发挥好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实践教育基地等场所在课后服务中的作用,调动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校内资源不足的,可聘请退休教师,体育、艺术、科技、非遗传承者等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和志愿者到学校组织开展课后活动。不得引进校外学科类培训机构和项目进入学校开展课后服务。

(五)工作流程

学校课后服务以学期为节点,以需求为依据,可以按照教学班进行,也可以分项目混合编班,班额控制在标准班额以内。流程如下:

1.摸底调查,征求意见。学校要摸清本校功能室、仪器设备、活动场地、师资等资源情况设计课后服务意向调查表,广泛征求家长、学生课后服务需求。

2.确定内容,告知家长。学校结合学生、家长需求和校内外资源,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报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学校将批准的方案向家长和社会告知。

3.自愿申请,签订协议。家长结合学生个人意愿提出申请,家校签订课后服务协议。

4.统筹规划,分类实施。学校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开展课后服务,教师要指导学生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课后服务项目或内容,确保课后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因服务条件及学生需求变化调整实施方案的,要将新制方案及时报属地教育主管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校内课后服务以县为主,实行“一县一案”“一校一案”,旗县市政府负主体责任、教育部门负主管责任、学校负直接责任。建立健全教育部门牵头,发改、财政、人社、市场监督等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解决校内课后服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教育部门负责对课后服务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审定学校课后服务工作方案;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制定学校课后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财政部门要保障校内课后服务资金及时足额到校;人社部门在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充分考虑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因素,把用于教师课后服务补助的经费额度,作为增量纳入绩效工资并设立相应项目,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市场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堂集中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二)做好经费保障。课后服务是学校自主实施,家长自愿委托服务的公益性、普惠性服务项目。根据校内课后服务性质,采取财政补贴、学校支持、适当收取费用等方式筹措经费。属地政府补贴主要用于课后服务所需的水、电、公共材料、学校设施设备维修、场地场馆维护等费用;学生家长承担费用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职工及相关人员适当补助。校内课后服务费用作为学校服务性收费,应当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具体收费事项按发改、财政、教育有关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必须建立专账,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或以校内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小规模学校的补助力度。各地要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实行减免。

(三)保障教师权益。各地要完善激励机制吸引教师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参与课后服务补贴发放标准应充分体现“多劳多酬,优绩优酬”,及时足额发放。科学评定教师在课后服务中的综合表现,纳入教师职称评聘、表彰奖励、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加强对参与课后服务教师的关心关爱,学校可统筹安排教师实行“弹性上下班”。未经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专题教育、检查验收、创建评比、调查问卷等活动不得进校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开展的活动要真正有利于教师,切实保证教师静心上课、学习、备课、教研时间,保障教师专业发展需求和身心健康。各校要出台对有在读中小学(幼儿园)子女并参加课后服务教师的关爱举措。

(四)切实保障安全。各地要坚持把学生安全管理放在首位,建立健全配套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强化活动场所安全检查和门卫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场地、设施设备、消防、食品卫生、安全保卫的隐患排查。课后服务期间,安排安保、校医在岗,课后服务管班教师与离校护岗人员要与家长保持联络,实现无缝对接。

(五)严格规范管理。严禁缩短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时间,严禁利用课后服务时间开展集体、整班补课、上新课和组织考试训练,不得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严禁组织开展未经立项、公示和备案审查的项目服务;严禁变相收费、搭车收费、开展名不副实的课后服务;严禁学校以课后服务名义引进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六)开展考核评价。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课后服务工作纳入县域和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把学生参加课后服务作为衡量“双减”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教育行政部门定期面向家长、教师、学生开展满意度调查,设置满意度警戒线,并请提出整改意见。

(七)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努力营造开展学校课后服务工作良好的舆论环境,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共识。各地要及时总结推广校内课后服务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促进相互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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