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署办发〔2014〕74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我盟小微企业的扶持,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盟实际,盟行署决定,制定《兴安盟“助保贷”业务风险补偿暂行办法》和《兴安盟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请各地、各相关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1日
兴安盟助保贷业务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盟小微企业的扶持,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风险补偿,是指政府财政对合作银行为“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提供助保贷信贷服务所产生的风险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由经认定的骨干小微企业为主体,其他优质小微企业组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由政府认定并公布。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和政府签订了小微企业助保贷协议,向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
第六条 政府承诺对建设银行为小微企业池中企业贷款提供风险补偿金 5000 万元,并在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风险补偿金拨付到位;建设银行承诺按风险补偿金最大放大10倍发放贷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兴安盟行政公署负责会同合作银行制定和修改政府补偿金实施细则,负责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审核并拨付政府补偿金,开展绩效考评工作,提出调整政府对合作银行贷款的补偿比例的建议。
第八条 旗县市政府负责组建并指导本旗县市助保金管理机构,协调助保金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的对接;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由旗县市助保金管理机构认定。
第九条 政府风险补偿的范围限于合作银行向“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十条 票据融资及非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不属于政府风险补偿范围。
第三章 补偿程序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在完成对“小微企业池”中企业考察后,独立决策提出贷款意向。合作银行和贷款企业签定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后,应及时报送盟助保金管理机构,盟“助保贷”办公室及时告知旗县市“助保贷”办公室。
第十二条 “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按规定比例交纳助保金,银行为其发放贷款后,该笔贷款正式纳入政府风险补偿范围。
第十三条 当“小微企业池”中企业贷款逾期1个月时,合作银行可启动代偿程序,由银行通知助保金管理机构,由企业交纳的助保金先行代偿,同时由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十四条 当企业助保金不足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盟助保金管理机构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专项担保资金和银行按比例分摊,政府和银行的分担比例各为50%。代偿额度超过企业助保金及政府风险补偿金部分由银行承担。
第十五条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或政府补偿以后,助保金管理机构委托贷款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先行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后再补回“企业助保金”。追偿和补偿情况盟“助保贷”办公室需及时告知旗县市“助保贷”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乌兰浩特市财政局监督政府专项担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第十七条 贷款企业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府专项担保资金的行为,由助保金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由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补偿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政府和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定期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小微企业的贷款风险的申报、审核以及财务补偿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程序等有关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 盟金融办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兴安盟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我盟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促进实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以下简称“助保贷”)是指建设银行向“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发放贷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是指由政府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建设银行共同认定,缴纳助保金后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优质小微企业群体。“企业助保金”是指由“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建设银行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贷款。
第二条 “助保贷”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我盟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转,可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三条 助保金池组建原则
基于“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组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 助保金池资金来源
助保金池由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组成。
“助保金”是指由“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建设银行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缴纳,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贷款的资金。
“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是指由政府财政部门资金投入作为助保金池铺底资金,以形成资金的规模效应和杠杆放大效应。铺底资金额度一般不低于建设银行预计当年办理“助保贷”业务量的10%。建设银行按风险补偿金最大放大10倍发放贷款。
第五条 企业助保金缴纳比率
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先行缴纳助保金,缴纳比率与政府助保金业务管理机构商定,原则上办理贷款时,企业每年按不低于实际获得贷款额的2%缴纳助保金。
第六条 助保金池账户管理
助保金管理机构必须在建设银行开设专户存放“企业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专户由助保贷管理机构管理。
第七条 助保金使用
当企业贷款发生逾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建设银行可启动申请代偿程序。建设银行通知助保金管理机构后,用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含复利和罚息)。
第八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使用
当“企业助保金”不足代偿银行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时,不足部分由建设银行向政府提出补偿申请,由“风险补偿金”和建设银行各按50%比例分担。
第九条 助保金管理机构
盟行署成立“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助保贷”管理办公室主任由金融办主任担任,成员由财政、 经信委、工商联、 建行等单位组成。“助保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盟金融办(荣信投资担保中心),旗县市“助保贷”管理办公室由旗县市政府自行确定。
盟“助保贷”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 审查申报贷款企业是否由旗县市政府推荐,以申报表政府盖章为准。
(二) 负责盟级“助保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 监管建行贷款审批流程和发放。
(四) 协调盟级部门间及与旗县市政府间的协调沟通。
旗县市“助保贷”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助保贷”业务的组织实施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
(二)负责“助保贷”业务客户的推荐、准入、审核及逾期贷款的催收;
(三)负责“企业助保金”、“政府风险补偿金”的使用与管理;
(四)协调合作银行组织实施企业“助保贷”;
第二章 贷款对象、基本条件与担保方式
第十条 贷款对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小企业。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建设银行最新的客户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为我盟小微企业助保贷“备选企业名册”客户,“备选企业名册”企业可由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建设银行双方各自推荐,经助保金管理机构审查认定通过后进入名录,作为“助保贷”业务潜在目标客户;
(二)借款人应满足在建设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采用评分卡评分分数达到60分(含)以上,或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
(三)符合当地区域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符合建设银行行业信贷政策;
(四)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客户在建设银行开设结算账户且承诺结算占比不低于贷款占比,同意办理“助保贷”满足其融资需求,并愿意配合建设银行开展“助保贷”业务;
(六)无参与高利贷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企业担保方式
除“企业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外,贷款企业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40%的、符合建设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须同时对“助保贷”贷款本息全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
采取评分卡评分的企业“助保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采取小企业客户信用评级办法进行评级的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含)。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贷款利率
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评分、信用等级情况,实行同等规模企业贷款差别化优惠利率。
第十六条 还款方式
“助保贷”贷款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还款。
第四章 贷款业务操作
第十七条 签订助保金合作协议
兴安盟盟行署或者法定委托人与建设银行兴安分行签订《“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并下发《助保贷业务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客户筛选
贷款客户主要从“备选企业名册”名录中筛选,名录企业可由“助保贷”管理机构和建设银行双方各自推荐,对于优质、具有潜力的建设银行目标客户,建设银行可向助保金管理机构提交《小微企业“助保贷”客户推荐表》,经“助保贷”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可以纳入“备选企业名册”。
第十九条 受理准入
建设银行受理客户的业务申请,客户申请材料包含借款人基本情况、《中国建设银行“助保贷”业务申请表》等。并对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基本准入条件,对符合准入条件的,要求企业按规定提交授信所需材料。
第二十条 审查备案
建设银行根据审批结论,向助保金管理机构提交《“助保贷”业务推荐函》及相关资料。助保金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出具《“助保贷”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并通知企业按规定缴纳“企业助保金”。
第二十一条 缴纳助保金
贷款审批通过后,建设银行客户经理书面通知借款企业按照规定比例将“企业助保金”交存至建设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上。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
在企业缴足“企业助保金”后,建设银行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
建设银行信贷执行人员应对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贷款审批条件、合同条款已落实,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抵(质)押登记手续已办妥,按照约定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3 个工作日内告知助保金管理机构。
第五章 贷款回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正常回收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二十五条 助保金代偿
当“小微企业池”中企业贷款逾期超过1个月时,“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在逾期1个月后的3个工作日内以企业助保金履行代偿责任。在借款企业未按时足额清偿建设银行所发放贷款时,按借款企业贷款逾期发生先后顺序,以企业助保金承诺代偿责任,从企业助保金账户主动划拨相应欠款债务金额到建设银行。
第二十六条 “风险补偿金”代偿
当企业助保金不足时,不足部分由建设银行向“助保贷”管理办公室提出补偿申请,由风险补偿金和建设银行按比例分摊,政府和银行的分担比例各为50%。
第二十七条 债务追偿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以后,建设银行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双方认可的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先行补回“风险补偿金”,后补回“企业助保金”。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助保金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建设银行开展贷后管理工作,指定专人提供建设银行所需的贷后检查资料,并加强与建设银行的沟通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了解贷款企业情况,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与工商、税务、司法等政府部门、银行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多渠道地了解和掌握企业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与建设银行协商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银行贷款损失和“企业助保金”、“风险补偿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黑名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盟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秘书处 2014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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