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1年11月,由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了《兴安盟加强旅游资源开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的起草背景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盟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和科学开发旅游资源,建立长效保护机制和多部门监管模式,促进我盟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该《方案》由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起草,期间通过多次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逐一汇总、反复修改论证,报盟委、行署研究,最终形成了改《方案》。
二、主要内容
《方案》共由旅游资源开发管理的范围、旅游资源开发的工作要求、旅游资源开发的工作流程、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四个部分组成。
(一)开发的范围。
《方案》所称的旅游资源开发管理范围,主要指全盟境内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通过旅游业开发利用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地文景观、水域风光、生物景观、天象与气候景观、遗址遗迹、建筑与设施、旅游商品、人文活动、自然保护区、森林草原、湖泊湿地等自然和社会因素,包括新(改、扩)建旅游景区(点)、旅游村镇、乡村旅游接待户、旅游综合体以及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等。《方案》还明确了各类重点旅游资源的管理权限。
(二)开发的要求。
兴安盟境内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符合《兴安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盟旗两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现行的相关规划要求。各旗县市编制的《全域旅游发展规划》以及涵盖资源开发内容的规划,需符合盟旗两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同时,《方案》明确了各领域旅游资源开发的相关要求。
(三)开发的流程。
由项目开发单位及个人提出申请,旗县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盟旅游发展委员会进行审核认定,由旗县市人民政府组织项目开发实施。
(四)部门职能职责。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相关盟直部门、各旗县市相关部门参照各自职能职责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负责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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