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无”病人救助措施,解决好公立医院救死扶伤后续问题的提案(0109号并入)》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工作现状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5号)文件要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为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对于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积极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治疗。对于符合《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向规定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医疗机构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无法查明患者身份的证明材料或患者无支付能力的证明材料(公安或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2.医疗机构收费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3.医疗机构盖章的医疗费用清单;
4.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机构盖章的病历复印件,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机构盖章的长期、临时医嘱及住院记录、出院小结及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
5.医疗机构银行账号信息;
6.医疗机构联系人信息。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1号)和《关于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兴卫计联发〔2016〕8号)文件要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的范围为符合条件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包括急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必需的生活费用。急救期一般为72小时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病情诊疗延长至7天,但不超过7天。医疗费用不超过医疗机构同病种的次均费用;生活费用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折算成每人每天的生活费用予以补助。
救助基金的使用要体现“紧急、必须和基本”,不得用于支付超出疾病救治需要的不合理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病情平稳但长期住院治疗产生的非急救费用,不得用于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拖欠费用。
各医疗机构上交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应急救助基金相关要求,否则不予受理。中心收到申请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医保管理部门、民政等相关部门核实患者身份及支付能力,并按照规定作出审核结论,对于符合救助基金支付条件的,向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
二、下一步计划
兴安盟公立医院发展中心将加强对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相关政策、基金的申请审批程序、工作流程的宣传培训,使各医疗机构进一步掌握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政策,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资料的上报、审核、基金支付等实际操作更加明确,提升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使用效能。
感谢您对兴安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注!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7月10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
承 办 人 姓 名:刘慧
承 办 人 电 话:8266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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