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兴安盟网上中介超市入驻中介机构的管理,现将《兴安盟网上中介超市入驻中介机构考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2022年7月5日
兴安盟网上中介超市
入驻中介机构考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入驻“兴安盟网上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的服务和管理,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市场,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和《兴安盟网上中介超市管理办法》(兴放管服办发〔2022〕1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行业主管部门、业主单位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三位一体”的工作考评,实现对入驻中介机构的综合动态评价。
第三条 入驻兴安盟中介服务网(以下简称“中介超市”)开展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日常考评,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考评实施
第四条 中介机构考评实行“一事一评”,考评结果实行动态管理。月度考评为当月所有中介服务结果“一事一评”的平均分,年度总评为当年所有中介服务结果“一事一评”考评的平均分。
第五条 考评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对考评结果进行汇总。行业主管部门、业主单位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每个月度结束后按照要求填写评价表或通过网上中介超市评价系统进行线上打分。
(一)行业主管部门主要对中介机构的服务成果质量进行评价打分(具体内容见附件1)。
(二)业主单位主要对中介机构的合同规范、服务效果、合法经营等进行评价打分(具体内容见附件2)。
(三)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主要对中介机构的基本资料、日常管理和质疑投诉等进行评价打分(具体内容见附件3)。
第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需提供事实、理由和依据)向当地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申辩,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视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第七条 依据年度总评结果,将中介机构确定为3个等级。三星级属综合评价优良,评价分数为80分(含)以上;二星级属综合评价合格,评价分数为79-60(不含);一星级属综合评价不合格,评价分数为60(含)以下。
第三章 考评结果的运用
第八条 建立中介机构考评情况通报制度。中介机构月度、年度考评结果在兴安盟网上中介超市予以公示。
第九条 依据考评结果对中介服务机构在网上中介超市的执业行为实行鼓励、提醒、函告、限制等奖励约束机制。政府性投资项目不得在年度综合评价不合格的中介机构中选取。
(一)鼓励。直接选取中介服务的业主单位应选择综合评价合格(含)以上的中介机构。其他选取方式在报价相同的情况下,业主单位应确定综合评价等级高的中介机构中选。
(二)提醒。月度综合评价排名后三位的中介服务机构,由当地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查明扣分因素,提醒机构负责人并做好提醒记录。
(三)函告。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出具书面函,督促中介服务机构限期改正。
1.由于中介机构原因导致服务期限超出合同约定时限,影响项目审批进度;
2.出具中介服务成果被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不合格的;
3.未按合同履行职责被业主单位投诉并经查属实的;
4.以其他中介机构名义或允许其他中介机构以自身名义承揽业务的;
5.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况。
(四)限制。以公历1年为计算周期,中介服务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行为认定之日开始限制其在网上中介超市报价3个月。
1.无故放弃中选结果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与项目业主签订合同的;
2.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或变相要求项目业主增加服务费用的;
3.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要求的服务时间完成服务的;
4.未按从业规范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因服务成果不符合从业规范要求而被行业主管部门退回的;
5.存在应当回避情形却未回避的;
6.经查实未履行有关守信承诺的;
7.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违法发包、转包等行为;
8.无故不参加提醒谈话2次的;
9.一个年度内被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函告累计2次(含)以上的。
第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查实后,实行“一票否决”,清退出网上中介超市,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网上中介超市。
(一)提供虚假材料、证照(伪造、篡改、转借、借用证照、挂靠)等入驻中介超市的;
(二)与项目业主或其他中介机构相互串通而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
(三)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贿赂项目业主、交易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
(五)违法违规或违反合同规定将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
(六)利用监理、评审、审核等服务优势干预其他中介机构日常经营或要求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利益输送的;
(七)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恶意投诉的;
(八)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的年度考评结果,将通报给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权力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做为资质资格评定、年检年审的重要参考内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考评管理规定由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本考评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1.行业主管部门中介机构评价表
2.项目业主中介机构评价表
3.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中介机构评价表
附件1:
行业主管部门中介机构评价表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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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介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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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评人(单位)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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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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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评内容 |
基本分 |
扣分标准(各项基本分扣完为止) |
评价分 |
扣分理由 |
| 服务成果质量 |
20分 |
中介机构服务成果质量高、一次性通过的,得20分;中介机构出具的服务成果因质量问题被权力部门退回修改的,每退回一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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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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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和建议: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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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由行业主管部门客观公正的在“考评分”栏中进行考评,以对应“具体分数”表示,如有扣分须写明理由。考评完成后在网上中介超市评价系统在线提交到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汇总。
附件2:
项目业主中介机构评价表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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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介机构名称 |
||||
| 测评人(单位) |
签字: |
|||
| 联系方式 |
||||
| 测评内容 |
基本分 |
扣分标准(各项基本分扣完为止) |
评价分 |
扣分理由 |
| 合同规范 |
10分 |
合同未注明委托事项名称、服务质量、服务承诺时限、服务收费、后续服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的,每漏一项扣2分,最多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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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效果 |
10分 |
(1)未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造成业主反复提供材料或多头跑冤枉路的,扣5分;(2)要求业主提供超越审批阶段的材料或与服务内容无关的资料,扣5分;(3)严格按照服务时限执行合同,未经业主单位同意每推迟一天完成任务,扣2分,最多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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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经营 |
30分 |
(1)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2)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3)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4)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5)提供、泄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信息、资料;(6)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7)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受到有关部门处罚,被"信用中国"等平台列入黑名单的。以上行为每发现一项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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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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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和建议: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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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由项目业主客观公正的在“考评分”栏中进行考评,以对应“具体分数”表示,如有扣分须写明理由。考评完成后在网上中介超市评价系统在线提交到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汇总。
附件3: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中介机构评价表
| 项目名称 |
||||
| 中介机构名称 |
||||
| 测评内容 |
基本分 |
扣分标准(各项基本分扣完为止) |
评价分 |
扣分理由 |
| 基本资料 |
10分 |
(1)入驻企业资料齐全、真实,如发现一项资料虚假的,扣5分; (2)未及时更新经营范围或服务资质,竞价后,发现属于超范围或无资质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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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常管理 |
10分 |
无故不参加相关会议、报送资料以及其他有关活动的,每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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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疑投诉 |
10分 |
中介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受到质疑或投诉,经核实后质疑或投诉成立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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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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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和建议: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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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客观公正的在“考评分”栏中进行考评,以对应“具体分数”表示,如有扣分须写明理由。考评完成后在网上中介超市评价系统在线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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