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2200011634017W/2016-0002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布机构 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兴署发〔2016〕57号
成文日期 2016-01-27 09:04:27 公文时效 有效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6-01-28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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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2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04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提高苏木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内卫计基层发〔2016〕59号)精神,推进我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改革,激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活力,调动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范围

  各旗县市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原则;坚持编制总量控制、盘活存量原则;坚持定编定岗不定人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原则;坚持绩效管理、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任务

  (一)加强编制管理。以旗县市为单位,苏木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25号)核定编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机编办发〔2007〕32号)核定编制。在编制部门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总量内,统筹安排,旗县市所属苏木乡镇卫生院之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之间可动态调整编制。

  (二)科学设置岗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以及关于印发《兴安盟基层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兴医改办发〔2011〕17号)文件,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以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为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疗卫生岗位为主体,不低于岗位总数的85%。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的统一指导下,制定具体的岗位设置方案,不得随意设岗,设岗方案需报旗县市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

  (三)实行全员聘任制。旗县市卫生计生局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选聘苏木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聘期一般为3年(其中试用期1年),连续聘任不超过2个聘期。实行聘期目标责任制管理,旗县市卫生计生局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进行综合考核,人社、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参与考核监督,考核结果作为任期个人收入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再聘任的重要指标。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旗县市卫生计生局将予以解聘并重新选聘。苏木乡镇卫生院副院长、社区中心副主任由院长、主任提名,由旗县市卫生计生局审核聘用。

  一般工作人员无论是在编人员,还是编制总数内单位自聘人员,由苏木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中心主任,按照定编定岗不定人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聘用,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不低于3年。通过实行全员聘用,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在空编数内面向社会自主招聘人员。单位自聘人员不纳入编制、人社部门管理。单位自聘人员要符合岗位条件,均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单位自聘人员计划和自聘人员人选需报旗县市卫生计生局审核备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自聘人员要按上述规定进行清理。

  (四)妥善安置未聘分流人员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25号)和关于印发《兴安盟基层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兴医改办发〔2011〕17号)精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岗竞聘后未聘分流人员,采取妥善的安置措施。原有在编职工未聘分流人员采取系统内调剂、够条件可以申请提前离岗退养、病退、三年过渡安置、鼓励自谋职业、支持学习深造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非在编分流人员,按有关规定与原单位解除合同聘用关系。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竞聘定岗工作后,要尽快完成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四、实行全员绩效管理制度

  根据盟卫生计生委、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兴卫联发〔2015〕10号)和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兴安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核定发放有关事宜的通知》(兴人社发〔2016〕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管理工作。编制总数内经旗县市卫生计生局审核备案的单位自聘人员,与在编人员同样实行绩效管理制度,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健立完善按岗定酬、按绩取酬的考核分配机制,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分类考核,将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使绩效工资向关键岗位、一线岗位倾斜,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发挥绩效管理的激励引导作用。  

  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工资总量,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范津补贴的60%核定,按月发放。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资金由三部分构成。一是职工工资总额中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二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人员补助部分(不得超过按规定比例拨付给嘎查村卫生室补助资金后剩余资金的40%)、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业务收支结余的50%部分。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及绩效考核办法由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制定,报旗县市卫生计生局审批。苏木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旗县市卫生计生局按分配方案及考核结果核定,不超过本单位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倍。副院长、副主任及其它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按分配方案及考核结果确定。

  在实行绩效管理中,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与科室收入直接挂钩,严禁在绩效工资总量外违规滥发补贴、奖金。

  五、保障人员经费

  旗县市财政部门按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内的合规聘用人员数(包括在编人数、经卫生计生局审核备案的单位自聘人数),核定人员经费并拨付到基层医疗单位。工资发放由财政部门统发改为由基层医疗单位发放,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单位绩效工资的监督管理。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经费。

  六、抓好政策落实

  各旗县市医改部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全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各负其责,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政策。盟行署将对各旗县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定期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到位,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旗县市,将逐级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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